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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44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目的】为了提高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科研能力,促进本会仲裁、调解、争议评审等多元化争议解决实务与理论的研究,特设立北京仲裁委员会科研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基金”)。

第二条 【基金管理】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科研基金的管理,监督科研基金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 【基金来源】科研基金主要来源于:

1、本会每年研究经费拨款;

2、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赠;

3、上一年度的剩余经费;

4、其他。

第四条 【基金用途】科研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本会工作人员、仲裁员、律师、国内外高校师生和科研机构人员以及法院、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重点鼓励跨学科、跨单位的合作研究,优先支持以本会多元化争议解决实践为基础开展的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和应用前景的研究工作。

第五条 【评审组】本会设立专门的科研基金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管理科研基金项目的立项与审查等情况。

评审组由本会仲裁员、工作人员组成,评审规则由本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 【运作原则】科研基金项目采取自愿申请、评审组评议、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予以资助。

第七条 【项目分类】科研基金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

第八条 【项目条件】科研基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研究项目新颖,立题论据充分,内容先进,不雷同于己有成果或他人的研究;

2、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及路线切实可行,可望在近期内取得预期成果;

3、项目研究周期一般项目不超过一年,重点项目不超过两年。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周期内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报评审组审批,最多可延长一年;

4、符合本会的研究计划或目标。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科研基金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申请资助的项目只能确定一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计划范围内享有自主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

2、治学严谨,工作勤奋;

3、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及审批

第十条【申请时间】科研基金项目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三月份。

第十一条【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人应认真填写《北京仲裁委员会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共提交一式3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本会办公室。

2、申请者为在校学生的,还须有一名高级职称专家推荐,推荐者应认真负责地介绍申请者的业务素质、研究能力、项目价值与可行性。

3、申请书由本会办公室统一受理,交由评审组进行评议。评审组认为必要时,可将申请书提交专家进行评审及可行性论证。

4、评审组根据评议结果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是否资助和资助额度,制定年度资助计划。

5、评审组将年度资助计划报本会秘书长审批后,本会办公室向申请人发送立项通知,并公布资助项目名单。

6、申请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半个月内,应与本会办公室签订研究合同。无故逾期不签合同者,以自动放弃资助处理。

第十二条 【禁止双重申请】 申请人只能同时申请一个科研基金项目,已经签订研究合同的本科研基金的受资助人只有在该申请项目通过结项验收之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三章  项目执行及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开始】科研基金项目自申请人同本会办公室签订研究合同之日起开始执行,申请人即成为科研基金的受资助人。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基金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自签约之日起每半年受资助人需提交一次项目进展报告。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基金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人事变动、研究方案有重大修改、科研经费使用出现重大问题等情况,受资助人应当及时提交重大事项情况报告,报本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 【追踪报告】本会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受资助人发出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的通知,受资助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述报告。

第十七条 【报告反馈】本会办公室收到受资助人的项目报告后,如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组对报告进行评审,并向受资助人反馈评审意见。受资助人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科研基金项目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科研基金项目结项后,受资助人应当提交科研基金项目成果和结项报告,本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行项目验收,作出评审意见。评审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九条 【复审权】项目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的负责人,在收到验收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本会办公室书面提出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会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组进行复审。

第二十条 【不合格惩戒】项目验收结果最终为不合格的项目的负责人,除应被追回项目经费外,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科研基金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使用原则】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由本会办公室监督使用。

第二十二条 【经费禁止范围】科研基金经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助、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资助方式和数额】科研基金项目实行定额资助、分期拨付,签订研究合同后向受资助人支付项目基金的二分之一,结项并经评审合格后,支付余下的二分之一。一般项目的资助额原则不超过1万元,重点项目的资助额原则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可以有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四条 【经费奖励】项目验收结果为优秀的基金项目,本会可以根据项目成果的质量,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经费追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会将终止研究合同,追回经费:

1、未将科研经费用于科研而擅自挪作它用的、虚报谎报经费使用情况的;

2、无故拖延提交项目报告的;

3、项目进程出现重大事项不提交报告的;

4、未在研究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科研任务的;

5、未经本会允许擅自公布或者使用本会提供的内部资料或者数据的;

6、项目验收最终结果不合格的;

7、其它认为应追回科研经费情况的。

第五章  著作权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本科研基金的最终项目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论文、专著、调研报告等形式)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北京仲裁委员会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及签订的研究合同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规则解释】本办法由本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规则实施】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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