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际仲裁

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3893

中国江苏网3月11日讯

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与任职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如若违反,将承担赔偿责任。记者今日从江苏吴江法院了解到,因违反单位保密协定,打工者王某被仲裁赔偿公司50万元。

2009年,初出校门的小王在一家公司找到了工作,担任销售人员,并在工作期间掌握了公司的一些商业秘密。于是公司主动找了小王商量,双方签订了一份《竞业禁止协议》,即俗称的“保密协议”,约定小王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两年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且不能从事业务类似且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同时,公司在小王离职后两年内按月支付其月工资的三分之一作为补偿金。合同还约定,若小王违反上述协议,应承担50万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小王并没有将其当回事,随着事业的发展,小王觉得自己已经有实力独立了,于是小王在没有离职的前提下自己注册了从事类似业务的一家新公司,并在不久后离开了老东家。

并不知情的公司在小王离职后开始按约每月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几个月后,公司突然发现了小王已经开办了新公司的事情,遂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小王应停止上述经营行为,并赔偿公司违约金50万元。拿到仲裁裁决书的小王傻了眼,当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不应当承担该笔违约金。

承办法官在诉前调解时向小王释明了相关法律: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生效要件,否则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也应当严格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商业秘密,劳动者也掌握并负有保密义务,如果利用该商业秘密,从事了与该用人单位具有竞争性的工作,则劳动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了解了法律的小王诚恳地向原来的公司道了歉,并承诺停止其经营行为,原来的公司考虑到小王的实际赔偿能力,对赔偿金的数额也作出了大额让步,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文章来源:中国江苏网  通讯员:陈娴静 记者:米格)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