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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5589

来源: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12月19日,就与福翼(香港)航运有限公司(英文名:FuyiShipping Co., Limited.)(以下简称“福翼香港”)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合同编号:10KHK009)(以下简称“合同”)项下的争议提起仲裁申请,现将该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情况

仲裁机构名称: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英国伦敦

提起仲裁时间:2012年12月19日

二、 仲裁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民

代理人:上海海神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上海商城路1900号金桃大厦905室

被申请人:福翼(香港)航运有限公司

公司所在地:香港Fortress Hill, 101 King’s Road 24楼2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

三、 本案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与首都散货船务(香港)有限公司(英文名:Capital BulkCarrier (HK) Limited)(以下简称“首都散货”)签订《船舶建造合同》(合同编号:10KHK009)。合同约定本公司将建造并出售一艘82000吨散货船(以下简称“该船”)给首都散货。合同金额约为3300万美元。

2011年12月14日,本公司、首都散货和福翼航运有限公司(英文名:Fuyi ShippingCo., Ltd.)(以下简称“福翼航运”)签订了转让协议,首都散货将合同转让给福翼航运。

2012年4月26日,本公司、福翼航运、首都散货和福翼香港签订了转让协议,福翼航运将合同转让给福翼香港(以下简称“船东”)。

该船已取得法国船级社(BV)的完工声明,具备交船条件。公司通知船东接船,而船东并未按时前来接船。在多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本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及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单方面交船,并由南京公证处公证及律师现场见证。船东对船舶是否符合交船条件提出异议,我司则要求船东支付合同项下的尾款。

船东于2012年12月11日单方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本公司退还预付款及利息。

四、 仲裁进展情况

根据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本公司现提起仲裁。本公司已根据合同完成船舶建造并取得了法国船级社(BV)完工声明,且根据合同条款及适用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单方面交船,并由南京公证处公证及律师现场见证。因此,船东无权解除合同,我司无需退还船东预付款及利息,船东应履行合同项下义务。

上述提起仲裁的事项,我司已通知船东。

五、 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 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仲裁事项不会对公司 2012 年的利润造成重大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仍需以仲裁的裁决为准。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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