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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5207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记者张维

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以其六处涉及仲裁的修改,解决了困扰仲裁界多年的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今天在出席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和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中国仲裁论坛第六次会议时表示,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修改,尤其是统一了申请不予执行的审查条件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对仲裁的支持非常大”。

王胜明介绍,此次民诉法修改中涉及到仲裁的有六处:其一,原所规定的“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新增了“申请仲裁前”可以到法院。

其二,证据保全也可以在“申请仲裁前”到法院进行申请。

其三,为防范恶意仲裁,专门增加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四,明确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其五,明确裁定书的范围包含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决书,不可以上诉。

其六,申请不予执行的审查条件不再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两项,代之以“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和“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也就是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统一了。

王胜明表示,诉讼和仲裁的关系主要涉及仲裁的两头:一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问题;二是仲裁作出后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如今已经解决,包括仲裁协议即使没有写明确仲裁机构,但是写明了仲裁地点且能确定机构的,在效力认定上已无异议。而第二个问题在这次民诉法修改中也有了很大的改善。

然而,国内仲裁机构认为,新的民诉法仍留有一丝遗憾。比如,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没有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的审查标准相统一。

据记者了解,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对涉外仲裁裁决规定只进行程序审查。

王胜明坦言,从方向上而言的确应当一致。“我们征求过专家和法院的意见,也开过很多讨论会,最后决定,现在还不能迈这一步”。其中的考虑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是现在的社会诚信度特别是当事人的诚信度不高。“最近去浙江、江西调研,才发现某些法院说恶意诉讼的比例达到了15%到30%”。二是目前仲裁员队伍的素质还参差不齐。虽然北仲、贸仲等发展较好的仲裁机构的裁决质量有保障,但在全国范围内无法保证每个裁决都没有问题。

三是此次修改将国内仲裁的不予执行的审查条件和撤销的审查条件统一后,与国内仲裁和国外仲裁的审查条件已经比较接近,实体审查的口袋已经扎得很小。

四是中国目前共有215家仲裁机构,绝大多数是没有办过涉外案件的。经常办涉外案件的有20多家,即90%的仲裁机构是不办理涉外案件的。涉外案件在全部仲裁案件中的比例也是非常小的,近两年都是1.6%。

“考虑到这些因素,留那么一点口子,再看几年,是必要的。”王胜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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