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际仲裁

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5781

 来源:武汉金融仲裁院

 
编者按:在深刻认识到中国金融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的前提下,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提出了金融生态的概念,金融生态是指影响金融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因素的总和,是影响金融市场运行的外部环境和基础条件,它包括了法律制度环境、公众风险意识、行政管理体制等内容。近年来,湖北在建设区域金融中心的主旨下,提出了必须加强金融生态建设,优化金融司法环境,降低金融交易成本等各方面的要求。湖北省银监局、湖北省银行业协会与武汉仲裁委员会携手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仲裁制度,为优化湖北省的金融司法环境做了很多的努力,各金融机构积极响应,自觉地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为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不断夯实基础。
 
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2012年8月24日 武汉仲裁委员会举办的“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座谈会在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武汉营业部召开。工商银行省分行、中国银行省分行、建设银行省分行、省农业银行武汉营业部、汉口银行、武汉农商行、湖北银行、东亚银行武汉分行、武汉开发投资公司等十多家金融机构代表参加了会议。武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李登华,武汉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院长苏勤、湖北省银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胡继红、湖北省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陈鄂顺、湖北省法学会仲裁法研究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张杰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张杰主任主持。
 
会议首先由金融仲裁院苏勤院长通报了赴广州仲裁委员会、佛山仲裁委员会考察的情况。重点通报了两地仲裁机构设置、人员以及推行金融仲裁法律制度的经验和做法,提出了推进武汉金融仲裁发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会上,湖北省银行业协会陈鄂顺秘书长通报了2012年3月23日武汉仲裁委员会与湖北省银行业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在银行合同风险防范中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见》(鄂银协发[2012]6号文)的文件情况。为营造良性的金融生态环境,更好地发挥仲裁法律制度的优势,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管控和处置能力,湖北省银行业协会与武汉仲裁委员会今年3月份联合发文,就银行合同风险防范对各会员单位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文件强调,选择专业、快捷、有效的仲裁方式解决信贷合同争议,是银行业风控管理和处置制度优化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国际业务、贸易融资业务、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等专业性、创新性较强的业务中,优先选择适用明确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文本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文件要求,各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应认真研究选择本单位可适用仲裁的业务范围和适用方式,规范合同条款,积极倡导同业机构和客户选择仲裁途径解决争议,提高仲裁有效约定率。对在仲裁法律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情况和建议及时向协会和武汉仲裁委反馈。
 
围绕着“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会议议题,各金融机构代表结合本单位金融仲裁实践情况和规范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具体做法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热烈的讨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合规管理部骆政总经理专题汇报了该行贯彻实施鄂银协发[2012]6号文的具体情况:一是行领导高度重视,将文件转发到了信贷、合规和保全部门,并组织了分行、各支行80余人进行了专门的学习和讨论,工作人员思想意识上跟进,为推动仲裁实践做准备,会议明确要求各部门在具体业务中落实文件精神;二是由合规管理部牵头,成立专班清理和规范了全行44种信贷格式合同,对格式合同作了800余处修改。停止使用没有仲裁条款的格式合同文本,修改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将“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的选项放在第一序位。三是在全行非格式合同中100%约定仲裁条款,将仲裁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到实处。2011年经该行合规管理部审查的房屋租赁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债券融资合同和理财合同等共计1000余份合同,全部约定了“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解决”的仲裁条款。
 
省工行法律合规部张道德总经理认为,银行业仲裁法律制度的推行,核心问题是提高仲裁条款约定率。要提高仲裁约定率,除了法务部门人员的观念问题外,更重要的是客户经理和分管行长的认识问题。要加强对一线合同签订人员及分管行长的培训,推广仲裁法律制度。前不久,工行在全省范围针对每一个客户经理和分管行长的视频培训中加入了仲裁的内容,效果很好,坚持不间断的、见缝插针式强化宣传,把仲裁法律制度的理念和意识贯穿到银行机构一线操作层面,对提高仲裁约定率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工行多年来坚持仲裁实践与仲裁宣传并进,经法律合规部2011年审查签订的企业债券债权代理合同、广告发布合同、融资理财通产品主协议书、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保管协议、融资管理协议、债权划转与债务转移及担保协议、进口融资业务总协议、股权私募业务合作协议等超过100亿标的的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
 
农业银行武汉营业部法律事务部李建秀总经理交流汇报了仲裁制度推广工作的实践做法和体会。2008年至2011年该行实际提交仲裁案件标的超过3个亿,格式合同中约定武汉仲裁的合同标的额超过50个亿,非格式合同的约定率达到60%。该行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具体做法是:1、通过文件和内部工作网站,加强仲裁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对象主要是客户经理和分管行长。2、在非格式合同的审查中,在诉讼审批中,在事前的案件咨询中,在清收方案的拟定中,介入仲裁宣传和仲裁条款约定。力争通过银行实务的指导、仲裁个案的讲解和宣传,提高业务人员对仲裁实际效果的认识。
 
中国银行省分行、建设银行省分行、湖北银行、东亚银行和武汉开发投资公司等机构代表也就赴广州、佛山仲裁机构考察的认识和体会,以及在银行合同风险防范中贯彻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实践情况和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很好的想法和建议,进行了热烈研讨和交流。
 
会上,湖北银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胡继红作了重要讲话。她强调,当前金融业务日新月异,而金融法律制度常常存在滞后的现象,仲裁制度与国际接轨、利用行业惯例解决问题的优势非常值得各银行机构高度关注。各金融机构应当重视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的政策性指导意见,有针对性地开展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其次,金融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对行业的了解程度决定了化解金融纠纷的能力。武汉仲裁委聘请了大量的金融专业仲裁员,在保证金融案件质量上有优势。另外,仲裁方式在解决银行与客户、银行同业间纠纷中所具备的专业性、快捷性、保密性和亲和力,更能满足银行机构在快速结案、维护声誉等各方面的内在需求。最后,胡继红处长就如何在行业内推行仲裁制度,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立足全局。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有着重要意义。湖北省银监局将有步骤、长期性地在全省银行系统宣传、推广和应用仲裁方式解决金融争议;二是坚定信心。武汉仲裁委有着较好的发展基础,素质较高的金融仲裁专业队伍,在未来仲裁事业发展中大有可为;三是抓住重点。各银行机构推广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尤其要注意通过合同文本约定仲裁条款,提高仲裁适用的覆盖率。仲裁是协议管辖,没有仲裁条款的约定,仲裁实践就是空谈。四是把握关键。在银行机构内,更新法制观念、树立仲裁意识、普及仲裁知识。要把握关键部门关键人员。仲裁制度的宣传、推广与培训工作要率先从银行机构开始,然后再推行到非银行机构。可在湖北银行、汉口银行和农商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率先突破,在培训对象上,要先建立行长的仲裁意识,再培训客户经理的仲裁知识。只有这样,仲裁制度才能用得好、用得对,仲裁的优势才能切实发挥。
 
最后,李登华副主任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他指出,仲裁在解决金融纠纷中有着其独有的特点和优势,对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推进金融事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对于改善金融生态,建立区域性金融中心良好的法制环境,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希望与会的各位金融法制工作者在金融领域继续为仲裁事业发展做出新贡献。(admin)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