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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5436

19995月,珠海市人民政府按照《仲裁法》及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组建了珠海仲裁委员会。十三年来,珠海仲裁委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努力化解民商事纠纷,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129月底,珠海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案件1867件,案件标的额突破45亿元人民币,仲裁收费3000多万元人民币。案件涉及到房地产买卖、建设工程、金融、保险、物流、股权、拆迁补偿等30多种类型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珠海仲裁已经深入到珠海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成为珠海依法治市,营造国际化、法制化营商环境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仲裁过程中,珠海仲裁委始终把保障商事主体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放在首位,仲裁案件不论标的大小、难易程度、收费多少,均提供平等优质服务,从不拒绝小案、“麻烦案”。对于特困企业、低保公民的经济纠纷,采取先服务后收费、不收费也服务的方针,努力平息上访事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与此同时,珠海仲裁委秉承儒家“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美德,以和谐理念为先导,着力打造崇尚正义、胸怀大度、为民便民、追求卓越的和谐仲裁品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宣传《仲裁法》,是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基础性工作。自1999年成立时起,珠海仲裁委采取了常年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的宣传方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通过《珠海特区报》、《珠江晚报》、珠海电视台、珠海电台等媒体,对仲裁法律知识进行了系统的宣传。2008年,珠海仲裁委员会建立起门户网站,通过互联网介绍珠海仲裁委的职能和解决民商事纠纷方面的优势,推行网上服务。珠海仲裁委还通过深入到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保险和民营企业,面对面地宣传仲裁法律制度,让全社会认识仲裁,了解仲裁,选择仲裁。

十多年仲裁实践的积累,珠海仲裁委员会拥有了一支热爱仲裁事业、精干廉洁的核心仲裁员队伍,培育了一批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骨干力量,为适应迅速发展的仲裁业务和处理复杂法律关系的需要,适应珠海国际化法制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奠定了人才保证。

珠海仲裁委提示,如要选择仲裁作为民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在经济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至关重要。仲裁条款示范式样为:“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报记者 陈国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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