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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李孝乐 浏览量:4471

日前,人社部、中央编办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要求“十二五”期间在全国县以上普遍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等办事机构,并明确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共服务属性,受到劳动者的广泛关注。

 

仲裁机构将实体化

 

《意见》明确,“十二五”期间,全国县及县以上都将普遍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何如此强调仲裁机构实体化?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当前我国正进入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的易发期和多发期,劳动人事争议的调处任务很重,基层处理能力基础薄弱、能力不足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从全国情况看,地市级仲裁机构实体化率仅有60%,县级仲裁机构实体化率仅为40%。面对当前争议高发多发的态势,仲裁部门缺乏一个有规范化名称、有专业人员、有经费、有场所的实体化机构来应对,这对促进调解仲裁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和谐劳动关系极为不利。因此,此次《意见》明确,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到“十二五”末期,各地普遍建立体现高效、便捷、公正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特色,争议处理能力强、社会公信度高,具有较高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的实体化办事机构。

在推进机构实体化的同时,还将加强仲裁队伍建设。《意见》提出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要合理配置仲裁工作人员,专职仲裁员要保证依法组庭的基本要求。二是积极拓展兼职仲裁员渠道。各地可从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教学和科研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中聘用符合法定条件的兼职仲裁员扩大来源渠道。

 

为当事人提供免费仲裁服务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全国仲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普遍存在办案场所狭小、经费保障困难等问题,且东西部地区差异显著。据不完全统计,西部地区平均每10个仲裁机构仅有不到3个开庭场所,有的地区甚至存在“无机构、无场所、无设备、无经费”的四无情况,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有效处理。

针对这种情况,《意见》对加强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保障提出明确要求。在基础设施方面,仲裁办案场所应相对独立,要逐步解决办案所需基本设备,包括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等,同时将仲裁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金保工程”,切实改善仲裁信息化设施和条件,提升仲裁信息化水平。

在经费保障方面,一是要依法保障仲裁经费需要。将仲裁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仲裁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二是要做好仲裁免费服务,强化仲裁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在仲裁活动中,为当事人提供免费、便捷、高效的服务。这两点紧密相关,经费有了保障可以保证仲裁机构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免费优质的服务。

 

提升仲裁专业化水平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健全的仲裁工作制度是仲裁办案规范化、专业化运作的重要保证。因此,《意见》对仲裁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

《意见》对制度建设的重点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强化仲裁委员会职责。建立健全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依法履行仲裁委员会职责。二是要加强仲裁办案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办案工作流程制度,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办案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办案质量跟踪、办案监督制度,加强办案质量管理,做到案件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仲裁裁决统一。三是要加强仲裁工作管理。建立健全仲裁工作人员管理、仲裁文书使用、仲裁案卷管理、仲裁信息管理、仲裁统计分析及报送等各项制度,夯实仲裁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四是要加强仲裁工作协调。建立健全“调、裁、审”工作协调制度,加强与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人民法院之间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做好调裁衔接和裁审衔接。这些措施将有力地提升劳动人事仲裁的专业化水平,为规范操作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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