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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5539

斐济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2010927日,斐济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公约》将于20101226日对斐济正式生效。至此,《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数量已经达到145个。


来源:深圳仲裁委员会2010-11-06


 


香港律政司与广州仲裁委员会工作座谈会召开


2010114日下午,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黄仁龙司长率领香港律政司代表团到访广州仲裁委员会,双方就如何加强穗港两地仲裁合作、提升合作层次举行了工作座谈会。会议由广州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立之主持,香港特区政府驻粤办主任郑伟源主任、广州仲裁委陈忠谦主任、王小莉副主任参加了会议。


陈忠谦主任对黄仁龙一行来访表示欢迎,向与会代表介绍了广州仲裁委成立十五年来的发展情况,表达了深化与香港仲裁机构沟通与交流、加强穗港两地仲裁合作的愿望。黄仁龙司长表示,现在香港与内地经济蓬勃发展,相互之间的经贸活动频繁,对法律及仲裁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香港的法律框架和仲裁规范已完全与国际接轨,律政司将继续促进香港仲裁机构与内地和其它国际仲裁机构的合作,致力发展香港成为亚太区商业仲裁的枢纽。此次到访了解了内地仲裁机构的发展情况,广州仲裁委是国内有代表性的仲裁机构,处理穗港两地的民商事纠纷也比较有经验,贵委提供的信息非常有价值,双方应加强交流与合作。


会上,双方就穗港两地仲裁合作达成共识并形成初步的合作框架,就如何提升仲裁服务水平、加强粤港两地仲裁业务协助、建立常态的工作联系和合作机制等进行了商讨。随着《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的具体落实,穗港两地仲裁合作前景将非常广阔,双方将进一步明确合作方向,推动双方开展互惠共赢的务实合作。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2010-11-05


 


武汉探索非诉讼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108日,武汉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中心运用仲裁机制,成功处理了第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实现了第三条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新模式,仲裁机制的运用,标志着武汉在探索非诉讼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目前,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途径局限于司法和行政两条主渠道,而在国外颇受关注的仲裁方式却一直没得到重视。一段时期以来,导致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限制在相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专属管辖权之内,制约了知识产权争议仲裁解决的应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刚要》的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相辅相成,共同发展,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创造不断增长的同时,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增长,仅靠司法和行政方式,已经不能适应专利纠纷不断增长的需要。如何通过仲裁制度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成了理论界和执法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在国内,上海、广州等地正在做积极探索,力求寻找一条找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第三条途径。


近年来,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不断与武汉仲裁委在这领域作了实质性探讨,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强与促进与武汉仲裁委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紧密沟通以及实质层面的战略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和共同发展,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与武汉仲裁委办公室共同成立了武汉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中心。双方就该中心的成立,共同签署了《关于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合作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合作宗旨、合作的内容、合作平台、合作分工、合作机制等五方面的内容,为进一步促进双方在创新知识产权纠纷非诉讼解决方式方面的合作,更好地为社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提供了有力支撑。


009年,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一起某专利权人与某知名企业的专利侵权纠纷,经过正常的立案、通知答辩,调查后,案件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正进行口头审理程序前,因专利权属之争,该案双方当事人开始了法院权属纠纷的诉讼程序。经过两审终审后,专利权属没发生变化,故该局恢复了案件审理,在经历了一年多的漫长维权之后,双方当事人的心态都发生了一定变化。执法人员也在思考,案件侵权事实非常简单明确,能否通过仲裁方式来认定侵权事实并确定赔偿数额?执法人员立即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机制解决这起纠纷,在权衡利弊后,双方很快签署了同意进入仲裁程序的协议,进入仲裁程序后,在专业仲裁员的支持下,双方立即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在赔偿等方面,满足了双方的要求。


专利权人坦言,在这次专利维权过程中,走过行政与司法两条途径后,没想到还有第三条途径,作为三种途径的亲历者,专利权人认为仲裁方式不但有专家的优势,消除纠纷中的技术障碍,有利于实现裁决的公正,更有利于维持双方正常的合作关系;被请求方代理人说,在诉讼之初,公司最担心的涉密问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中,除了一般性的保密要求之外,还要求保护其技术秘密如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除了当事人有相反约定之外,仲裁程序均不公开,这就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商业秘密和企业商誉受到的损害,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执法处负责人称,武汉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中心解决的这起专利侵权纠纷,标志着武汉在探索非诉讼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并为以后的研究提供了有力的事实依据。对比行政和诉讼途径,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对抗性比在诉讼中的要小,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有利,知识产权交易中互相合作就更为重要,因而人们乐于将有关纠纷交付仲裁,希望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在不久的将来,仲裁程序真正成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第三条途径。


来源: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仲裁委举办第二届仲裁学术沙龙


20101018日上午,法国国家司法执达员协会(CNH)代表团访问交流活动暨第二届仲裁学术沙龙在上海仲裁委员会举行。上海仲裁委主任徐强、副主任兼秘书长方雄以及来自法院、高校、律所和企业等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近二十名嘉宾以及该会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活动。


活动首先由徐强致欢迎词,法国国家司法执达员协会的二位代表法国最高上诉法院顾问Tony MOUSSACNH常务局副秘书长Patrick SAFAR、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代表、执行局综合处处长张永红以及本会的代表倪胜亮分别作了主题发言。其后,与会嘉宾就法国司法执达员制度以及中国仲裁裁决执行制度的经验与做法进行了交流。最后,CNH荣誉主席Paul ROCHARD代表法方致感谢词。仲裁学术沙龙旨在加强仲裁理论研究,交流仲裁工作经验,整合仲裁行业资源。上仲在成功举办两届沙龙活动的基础上,计划组织更多更高水准的仲裁沙龙活动,继续为实现专业化、高端化、国际化的战略发展目标服务。


来源:上海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应邀参加仲裁司法审查机制之现状与完善座谈会


2010113日上午,北京仲裁委员会王红松秘书长应邀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之现状与完善座谈会。本次会议的目的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的整合仲裁司法审查的审判力量,统一进行国内、国际仲裁司法审查精神,进一步了解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的运行现状,探索审查机制的资源整合方式。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以及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均派代表参加了此次座谈会。会议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王彦君主持。


会仲裁机构代表首先肯定了法院对仲裁事业的支持,介绍了各地法院对于仲裁司法审查的基本情况,反映了仲裁司法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1.对国内仲裁裁决存在撤销和不予执行两种司法审查程序,导致司法重复审查和时间上的拖延;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过宽,涉及实体问题,且各地法院执行的标准不一,出现问题较多;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裁决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了裁决的终局性。4.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中,一些地方法院超越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审查仲裁裁决或对仲裁法第五十八条随意做扩大性解释,对仲裁协议效力和仲裁程序的审查过于严苛,要求仲裁庭重裁理由不透明;5.关于撤销及不予执行的裁定书制作不规范。代表们在讨论中一致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法院权威和缓解法院压力。


为了促进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仲裁在疏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方面的独特作用,代表们建议:第一、由立法机关对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仲裁裁决规定进行修改。一方面,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与撤销仲裁裁决标准统一起来,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与对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标准尽量统一,取消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审查;另一方面,比照仲裁法第五十九条申请撤销的期限规定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期限,对申请不予执行的期限进行限制。第二、由最高法院针对现实中的问题,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通过对仲裁协议效力、仲裁庭管辖权、仲裁程序、证据、重新仲裁、送达等问题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在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中赋予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的听证程序,要求承办法官应向仲裁庭了解情况,从而提高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第三、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的复议制度。


来源:北仲网站20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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