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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5279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布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根据相关规定,出现五类情况,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重新审理。


根据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重新审理。已发生法律效力超过一年的仲裁裁决和人民法院已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除外。(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四)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五)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决定重新审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制发仲裁决定书中止原裁决的执行,自决定重新审理之日起十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审理,重新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相关人士指出,对于重新仲裁的规定,体现了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对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来源: 《江南时报》201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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