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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20:29:11 浏览量:6055

来源:搜狐证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披露主体: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

与上市公司关系:控股子公司

涉案总金额:21,227,830.15元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披露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3)。近日,公司收到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峰黄金”)涉及诉讼、仲裁的相关进展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矿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重大诉讼已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的情况

因世峰黄金未按期支付灰绿山金矿、小铬门沟金矿地质勘查钻探工程及资源储量详查项目工程款,华中矿业于2014年9月18日向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世峰黄金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742,045.4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770,520.99元,两项共计9,512,566.42元,同时请求判令世峰黄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5年1月7日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4)塔中民二初字第111号)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世峰黄金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世峰黄金于近日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伊州民一终字第415号),调解书中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世峰黄金委托华中矿业对新疆托里县灰绿山金矿、小铬门沟金矿地质勘查,双方于2012年7月24日签订了《钻探施工合同》、2012年8月21日签订两份《技术服务合同》,后世峰黄金无力支付华中矿业工程款及勘察费,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世峰黄金于2015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被上诉人华中矿业工程款及勘察费8,399,254元、违约金701,962.7元,合计9,101,216.7元;

二、调解书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78,388元、投递费130元,由被上诉人华中矿业负担3,390元,由上诉人世峰黄金负担75,1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509元减半收取37,754.5元,由上诉人世峰黄金承担。

综上,本案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9,214,099.20元。

二、与乌鲁木齐明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会伟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重大诉讼已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的情况

世峰黄金与原债权人日照市宏宇钻探有限公司(“宏宇公司”)签订钻探施工合同,约定由宏宇公司进行灰绿山、阿勒吞扎瓦提西南探矿权的地质勘查钻探工程,总价款207.167万元,实付50万元,剩余157.167万元。后经三方协商,上述债权转让给明会伟业。2014年9月1日,明会伟业向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世峰黄金支付欠款1,571,670元,违约金416,492.55元,共计1,988,162.5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世峰黄金承担。2014年12月22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4)塔中民二初字第102号)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世峰黄金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世峰黄金于近日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伊州民二终字第309号),调解书中如下: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世峰黄金于201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被上诉人明会伟业支付欠款1,571,670元;

二、上诉人世峰黄金于201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被上诉人明会伟业支付违约金416,492.55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2,693元,邮寄费1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693元,减半收取11,346.50元,合计34,169.50元,由上诉人世峰黄金负担;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综上,本案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2,022,332.05元。

三、与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塔机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诉讼已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的情况

因世峰黄金未按期支付买卖合同货款,金塔机械于2014年10月20日向新疆托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世峰黄金支付金塔机械货款192,000元;2、请求判令世峰黄金给付金塔机械违约金37,96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世峰黄金负担。本案于2015年1月14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世峰黄金于近日收到托里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5)托民一初字第13号),判决书中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金塔机械与被告世峰黄金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金塔机械已实际履行了供货义务,通过双方的对账明细表可以反映出被告世峰黄金到目前为止已付货款538000元,尚余192000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如下:

一、世峰黄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金塔机械货款192,000元,违约金37,960元,总计229,960元。

二、本案件受理费2,374元,由被告世峰黄金负担。

综上,本案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232,334元。

四、与中色地科矿产勘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地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重大诉讼已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的情况

中色地科、世峰黄金于2011年9月2日就新疆托里县大铬门沟金矿地质勘查工程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中色地科根据合同内容进行工作;双方又于2012年7月就新疆托里县大铬门沟金矿地质勘查钻探工程签署《钻探施工合同》,中色地科根据合同内容进行工作。由于世峰黄金未按期支付工程款,中色地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20.77355万元及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3年1月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084288万元。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世峰黄金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朝民初字第5122号),判决书中如下: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署的《钻探工程结算单》,中色地科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且双方确认了工程款数额,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符合合同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世峰黄金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中色地科要求世峰黄金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中色地科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缺乏合同依据,且中色地科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故对于原告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世峰黄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色地科工程款2,207,735.5元。

二、被告世峰黄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色地科违约金300,842.88元。

三、驳回原告中色地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69元,由被告世峰黄金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世峰黄金负担。

综上,本案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2,535,707.38元。

五、与中色地科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仲裁

(一)本次仲裁已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的情况

因工程款项纠纷,中色地科矿产勘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色地科”)向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014年3月18日,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克仲决字第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世峰黄金向中色地科支付技术服务费665,600.00元;2、世峰黄金向中色地科赔偿违约金146,432.00元;3、仲裁费27,195.00元,由世峰黄金承担8,754.52元,中色地科承担18440.48元;4、驳回中色地科的其他仲裁请求。因世峰黄金未履行上述裁定书规定的义务,依据中色地科申请,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塔中执执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对世峰黄金持有的包括大铬门沟在内的九个采矿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详见2014年9月11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矿权被冻结的更正及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69)。本次仲裁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820,786.52元。

(二)本次仲裁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仲裁仍在执行过程中。

六、与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矿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一)本次重大诉讼已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的情况

因世峰黄金未按期支付巷井承揽工程款,东大矿建于2014年8月27日向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世峰黄金归还欠款5,933,880.34元,利息178,016.40元,并继续计算至本案判决之日(合计:6,111,896.74元),同时请求判令世峰黄金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法院主持调解,根据2014年9月1日《民事调解书》((2014)塔中民二初字第99号),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世峰黄金于2014年10月31日前支付东大矿建欠款5,933,880元,同时支付利息296,694元;2、案件受理费应收54,583元,调解减半收取27,292元,由东大矿建负担13,646元,世峰黄金负担13,646元。因世峰黄金未履行裁定义务,2014年11月18日,东大矿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执行通知书》((2014)塔中执字第37号),世峰黄金需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以下义务:1、向东大矿建支付欠款5,933,880元,利息396,694元,案件受理费13,646元,投递费130元,合计6,344,350元;2、向东大矿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8,221元。本案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6,402,571元。

(二)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仍在执行过程中。

七、诉讼、仲裁涉案总金额以及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世峰黄金上述六项诉讼、仲裁均已最终判决或裁定,进入相关执行程序。涉案金额总计21,227,830.15元,其中:涉诉应付款项18,970,139元,违约金及诉讼费2,257,691.15元。上年度报告中已对违约金及诉讼费计提预计负债1,887,929.73元,本年度尚需计提预计负债638,973.86元,即对上市公司本年度损益影响金额为-638,973.86元(由于涉诉预计负债含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因此具体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滚动递增)。

公司将积极督促世峰黄金采取措施履行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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