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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20:29:10 浏览量:4431

来源:广州仲裁委

电视歌唱选秀节目似乎是版权纠纷高发区:

2011年,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翻唱汪峰的《春天里》走红网络,并成功在春晚演出。此后却收到原唱者告知,今后不能以任何形式演唱《春天里》。

2012年,在《中国好声音》的舞台上,李代沫以《我的歌声里》一曲走红,该曲原创者曲婉婷所属的环球唱片公司于是发出律师函,要求李代沫及节目组停止使用该曲版权并商讨授权与付费。

2013年,摩登天空唱片公司向东方卫视《中国梦之声》节目组发出公函,指该节目选手翻唱了其旗下歌手作品,涉嫌侵权,要求停止使用并道歉。

近年来,随着电视歌唱选秀节目成风,翻唱歌曲引发的音乐版权纠纷也越来越多。但是问题来了,如果翻唱就是侵权,为何只有部分作者跳出来维权?如果翻唱就是侵权,是否只有原创歌曲才可以参与选秀节目?下面我们来一一解开疑问。

1表演他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可见,在选秀节目中,只要表演者并没有获得报酬,该表演也未向公众收取费用,则并不侵犯原创者版权。这样行为是法律上“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

反之,若表演者因表演获得报酬,或者向公众收取了费用个,就必须经版权人的许可并且向版权人支付相应报酬,否则即构成侵权。

应当注意的是,表演者因为翻唱他人歌曲而成名,并不等于《著作权法》称的“获得报酬”。很多人翻唱音乐作品,再录制视频放到YouTube或者优酷等视频网站,得到数以十万计的点击量,但是因为并没有获得报酬或者收取费用,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构成侵权。  

选秀节目中表演者侵犯版音乐版权侵权的情况:

表演获得报酬或者表演向公众收取费用的情况下,没有经过版权人的许可或者没有向版权人支付报酬。

2组织、播放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演出的组织者组织选手表演他人作品的,应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构成侵权。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可见,表演的组织者与播放表演的电视台对著作人负有不同的法律义务:组织者需要经过版权人许可,而电视台播放则不必。

应当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大型选秀节目的组织者与播放着的身份往往重合。换言之,当电视台不仅仅只是播放表演,更担任组织者的角色时,需要按照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表演的组织者——经过版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播放的电台、电视台——支付报酬(可以不经许可)

电台、电视台播放并充当组织者的——按照组织者的要求,应经过版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引言所列举的状况应该如何处理:

①   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翻唱汪峰的《春天里》走红网络,却被汪峰告知今后不能以任何形式演唱《春天里》。

TIPS:只要旭日阳刚没有收取演出报酬也没有向观众收取费用,则并未侵犯汪峰的音乐版权。

②  李代沫以《我的歌声里》一曲走红,该曲原创者曲婉婷所属的环球唱片公司于是发出律师函,要求李代沫及节目组停止使用该曲版权并商讨授权与付费。

TIPS:李代沫因为演唱《我的歌声里》而走红的事实并不会成为构成音乐版权侵权的要件事实,但如果其收取了报酬或者向公众收取了费用又另当别论了。至于节目组,必须获得版权人许可并向版权人支付报酬。

③  摩登天空唱片公司向东方卫视《中国梦之声》节目组发出公函,指该节目选手翻唱了其旗下歌手作品,涉嫌侵权。

TIPS:东方卫视兼有了组织者身份,应当获得版权人许可并向版权人支付报酬。

选秀节目需要注意的事 

1.节目形式不得侵犯其他节目的著作权

2.节目使用歌曲等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

3.节目应当注明参赛作品的作者姓名(包括歌词和乐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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