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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20:27:11 浏览量:3747

来源:南方工报
    法援律师:周辉 记者:赵新强 通讯员 何远程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和7月,深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地产销售顾问肖女士在这两个月里各销售商铺一间。某房地产公司没有履行购房合同,该两位业主遂提起民事诉讼。2011年11月,肖女士辞职,离职时声明“工资已经结清”。

2012年1月和3月,该两个民事案件一审结案。2012年5月,两位业主将购房款打到法院账户上,法院再转到某房地产公司的账户上。

知道两位业主已经支付购房款后,肖女士遂向某房地产公司要求支付销售佣金,但是某房地产公司拒绝支付。2012年7月,肖女士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销售佣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肖女士在2011年11月离职且声明“工资已结清”。2012年7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其诉求已经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一审判决维持劳动仲裁裁决,其理由也是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肖女士遂提起上诉,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律师观点】

肖女士诉求销售佣金是否超过劳动仲裁时效?

首先,应弄清楚销售佣金是什么性质的劳动报酬。

在地产销售中,行业惯例是底薪(工资)加销售佣金,而销售佣金是按销售业绩来计算,即开发商收到全额房款后,将销售佣金支付给销售人员。由于销售佣金不可能按月结算,因此属于不固定的劳动报酬,就性质来说属于《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所说的业务提成。

其次,应弄清楚销售佣金的支付条件成就于何时。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下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贷款收回后才支付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员工请求业务提成,须在约定条件成就才能得到支持。如劳动者离职的,业务提成支付周期在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应立即支持;业务提成约定在贷款收回后才支付的,则用人单位可在条件成就后支付。”

就本案来说,其销售佣金的支付条件不可能成就于2011年4月和2011年7月,因为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导致贷款未能发放,两间商铺的业主就此与本案的某房地产公司发生纠纷。后两间商铺的业主胜诉,其将房款全额支付给本案某房地产公司。如果调取某房地产公司的会计账簿,即可以确定销售佣金的支付条件成就于何时。

由于销售佣金的支付条件成就于2012年5月1日以后,肖女士在2012年7月提起劳动仲裁未超过1年的法定仲裁时效。因此,肖女士在2012年7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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