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冯霞 浏览量:2467
经过十年的努力,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贸区今年1月1日终于正式建成,这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建立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它标志着由中国和东盟十国组成、接近六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4.5万亿美元贸易额的区域,开始步入零关税时代。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法律保障
众所周知,经济合作,法制先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新兴自由贸易区,其发展也离不开法制建设,完备的法律制度构建和良好的法律环境是投资与商贸活动的保障。早在2004年11月29日,双方在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货物贸易协定》的同时,还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协定》(简称《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这两个协定的签订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真正运作奠定了法律基础,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经济合作主动启用法律方式解决争端起到了示范作用。
《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与WTO(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相比较,在争端解决制度设计上,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价值取向、争端解决方式等方面与WTO争端解决制度设计存在着很多类似之处,在许多用语上也相同。另外,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还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WTO,例如在当事方不能就仲裁庭主席人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WTO总干事指定主席。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的吻合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前者与国际社会潮流的接轨,使其具有先进性。另外,由于中国-东盟经贸关系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也就决定了争端解决机制也必须符合这种特点,这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不同之处。因此争端解决的制度设计上没有必要完全模仿WTO,以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可以发挥仲裁的优点,是明智的选择。
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和作用
尽管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着仲裁庭组成、仲裁庭表决方式、仲裁裁决复核程序等方面的缺陷,但从总的方面来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为解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发生的争端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可以更有效、更有针对性地使该区域性组织中所产生的争端得到圆满、快捷、高效的解决,具体体现在:
第一,充分尊重成员国的主权,保证争端双方的平等性。平等性表现在:缔约各方享有合理的机会提供证据并在仲裁庭面前为自己辩护。《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第6条第4款规定“每一争端方提交的书面陈述应可使其他争端方获得,且每一争端方有权在同一争端中的任何其他方向仲裁庭陈述意见时在场,并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第二,《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明确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产生争端的解决有一个受案范围,也就是说,争端双方可以直接通过这一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争端,这体现了建立争端机制的一个重要目的:给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运作一个可预见性。
第三,采用公正和高效的仲裁制度使该机制更具有刚性。国际争端解决的方式多种多样,仲裁制度是法律方法中的一种,仲裁庭履行“对其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评估”的职能,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专业性的仲裁员是代表公正的第三方并且基于法律规则解决争议,选择仲裁员“应基于客观、可靠、有准确判断力和独立原则上进行挑选”,“主席不应该是任何争端一方的国民,也不应常住于争端国中或在争端国中从业”。此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在注重程序设计的同时,也注重提高效率。
第四,有一定力度的执行程序保证了该机制具有真正的效力。“民事判决执行难”是我国司法领域长期存在的一个棘手问题,同样,以国际司法方式解决争端,是否可以有效执行也是一个难题。基于此,该争端解决机制对执行程序作了相应规定。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可以以补偿、减让或利益的中止作为执行方式。在具体执行时,以在贸易的相同领域、因为采取措施与中国-东盟贸易协议不一致的领域以及在上述领域未被有效执行则可以选择其他领域进行减让或利益的中止。尽管执行方式仍有一些自助性质,但这一设计使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了一定的效力。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是根据自身情况而制定的,兼顾了公平和效率,它对推动贸易自由化、保障自由贸易区经贸秩序将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同时,应通过在实践中不断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使该争端解决机制发挥最大功效。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协定》将推动和保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更加快速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