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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楼志文 浏览量:2270

经过八个月的等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终于对基金投资人状告南方基金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分红案作出裁决。南方基金公司不分红行为构成违约,但驳回投资人关于2007年的红利损失和利息赔偿请求。一场沸沸扬扬的基金“分红门”事件就此告一段落。


  “分红门”终于了结


  南方基金昨日公布了裁决结果:“《裁决书》驳回申请人赔偿请求,(一)被申请人应向南方稳健成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退还管理费计人民币702.71元。(二)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5011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002.2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4008.8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事情的缘由是,2006629日,一位投资者认购了南稳2号基金共计5万元,选择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却一直未获分红。该投资者委托张远忠于200963日向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递交仲裁申请,要求南方基金公司赔偿投资人2007年的红利损失65257.10元及利息1329.42元,并要求南方基金退还违法收取的管理费,此案被称为基金业的“分红门”。


  投资人代理律师张远忠透露,南方基金公司不分红行为构成违约。驳回投资人关于2007年的红利损失和利息赔偿请求的原因,是贸仲委认为该违约行为与申请人主张的财产损失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为何基金公司违约不赔付


  违约却不赔付,这是为什么?仲裁裁决南方基金在尚未执行合同规定的分红义务上存在过失,但是未分红和基金资产随后遭受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未分配的红利继续保留在基金资产中,而投资者并未赎回,说明投资者选择把这部分资产继续交予基金公司管理。


  因此裁决书判定投资者资产(包括未分配红利)的损失主要是之后市场波动的结果,而并非由于不分红直接造成,所以基金管理人不负有赔偿义务。基金公司有过失,但主要是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过失;而对基金净值的下跌并无责任。申请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基金资产的损失是不合理的,因此裁决书对申请人的主要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书同时指出,因基金公司过失较大,但投资者未赎回,表明愿意把这部分未分配红利资产继续交由基金公司管理,因此判定基金公司返还80%的“多收”管理费。但要注意的是,这部分管理费也并不是直接返还给上诉投资者,而是计入基金资产由全体持有人共享。


  对此,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江赛春认为,从这一裁决结果及其解释来看,基本合理。不过,广大投资者在这件事上应吸取教训,即应该对自身投资资产负责,即使基金公司在运作流程上可能出现一些纰漏,但所投资基金资产的价值增减主要应由投资者自己负责。这就是所谓投资风险自负的含义,投资者必须对自己的决策负起主要的责任。“基金分红多少、分红与否都和基金的投资价值关系不大;真正关系投资者利益的是如何选择长期投资能力强的基金以及在市场变动的关键时刻,自己主动采取投资决策,赎回或转换偏股型基金。”


转载自杭州金融网 责任编辑:顾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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