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辩论赛的目的是,通过比赛在中国各高校法学院(系)中宣传商事仲裁的理念和知识,扩大高校法学院(系)学生对仲裁的了解和认知,促进我国高级仲裁法律人才的培养。比赛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择优选拔两支代表队,分别参加2004年4月1日至4月8日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的第十一届Willem C. Vis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Eleventh Annual Willem C. Vi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Moot)和2004年3月18日至21日在香港举行的第一届东方Willem C. Vis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First Annual Willem C. Vis (East)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Moot)。
第二条
辩论赛的组织者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或CIETAC)。CIETAC将赞助优胜队赴维也纳、香港参加比赛所需要的报名费、交通费和境外食宿费用。参赛队应服从CIETAC的管理。
第三条
参加比赛的各高校法学院(系)分别派出一个参赛队,队员应是在校的法学院(系)本科及本科以上学生。
第四条
比赛使用语言为英文。
第五条
每一参赛队均应用英文就给定的案情写出仲裁申请书(Memorandum for Claimant)和仲裁答辩书(Memorandum for Respondent)。以上材料应于2003年11月5日前Email到guhuaning@cietac.org,其纸面版一式二十份,应于2003年11月10日前寄到CIETAC。
第六条
CIETAC根据参赛队报名参赛情况分出小组,安排具体比赛日程,并通知各队,根据各队赛程发送比赛对手的Email书面材料(即仲裁申请书/Memorandum for Claimant或仲裁答辩书/Memorandum for Respondent)。各队收到对手Email书面材料后无须制作相应的书面材料,只需做口头准备。
第七条
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位是首席仲裁员。仲裁庭的三位仲裁员由CIETAC秘书局邀请专家担任。
第八条
每场比赛,各参赛队派2名队员出庭,不同场次的参赛人员可以不同。其他队员可以旁听,但不能对场上队员提供任何形式的暗示和帮助。
第九条
对双方的书面材料仲裁庭仅作评分参考,不作实体评估。模拟仲裁庭辩论赛过程中的评分标准比照第十一届Willem C. Vis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的评分标准进行。
第十条
仲裁程序适用规则比照第十一届Willem C. Vis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规则。
第十一条
每场开庭审理时间不超过1.5小时,每一方单独陈述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一方对另一方反驳及回答仲裁庭提问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参赛队在庭上的口头陈述和辩论应与其书面陈述基本一致。
第十二条
第一轮比赛为循环赛,仲裁员对参赛的二十支队进行评分,根据各参赛队在循环赛中的总得分决出前八名,再经过1/4决赛、1/2决赛和决赛选拔出冠军队。第一轮循环赛分五组进行,由CIETAC根据参赛队的报名顺序和比赛日程决定组别、配对、场次、时间和角色(即申请人/被申请人),每队有三次面对不同代表队的机会。
第十三条
第一轮比赛中积分前八名的参赛队进入第二轮比赛。比赛采取积分第一的参赛队对积分第八的参赛队,积分第二的参赛队对积分第七的参赛队,依此类推。各队的角色由抽签决定。
第二轮比赛(1/4决赛)中每场的取胜队进入第三轮比赛(1/2决赛),第三轮比赛(1/2决赛)抽签决定配对、场次和角色。第三轮比赛(1/2决赛)的胜者进入冠亚军决赛。决赛队的角色由抽签决定。
以上比赛中,如果出现两队在前面的比赛中已经相逢,并且抽签决定的角色和前述比赛相同,则互换角色进行比赛。在任何一轮比赛中,当参赛队积分相等时,采用抽签方法决定进入下一轮比赛的幸运队。
第十四条
2003年11月17日上午10:00召开参赛队预备会议;下午2:30召开仲裁员预备会议。第一轮选拔赛分别于2003年11月18日、19日(8:30am-10:00am,10:45am-12:15am,1:30pm-3:00pm,3:45pm-5:15pm)进行,决出前八名;1/4决赛于20日上午(9:30am-11:00am)进行,决出前四名;1/2决赛于20日下午(1:00pm-2:30pm)进行,决出前两名;总决赛于20日下午(3:15pm-4:45pm)进行,决出冠亚军;20日下午(5:00pm-5:20pm)举行颁奖仪式。
第十五条
参赛队在庭上应着重注意:
1.作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在开庭时是否显示了辩论能力;反应、表达、逻辑性、准确性是否令人满意;语言是否流畅。
2.陈述(Presentation)及辩论的速度、时间把握是否适当。是否注意了形式方面,声音是否清晰洪亮,辩论是否有说服力和专业性,在受到对方压力时是否沉着机智和有策略地应对;
3.应接对方论点的能力和就事论事(to the point)的能力是否令人满意。
第十六条
仲裁庭在开庭时会按照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向当事人发问。
第十七条
首席仲裁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双方进行辩论的过程中,给予适当的引导和控制,或对双方陈述和反驳的时间进行适当调整,但会遵守对双方公平的原则。
第十八条
所有参选者、仲裁员、有关工作人员均必须对选拔过程中的一切情事保密,不得向外透露。
第十九条
此次选拔赛由CIETAC秘书局负责组织管理,有关选拔的一切事情和可能出现的争议均由CIETAC秘书局处理和作出终局决定。
第二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CIETAC秘书局。
附:
1.
第四届“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参赛队分组表;
2.
第四届“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辩论赛比赛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