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闻戒 浏览量:2550
卢云华副司长发表“中国仲裁的特色与发展”一文
2005年5月12日,法制日报专版刊登了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卢云华副司长的文章《中国仲裁的特色与发展》。作为中国仲裁发展的领路人,作者在文章中回顾了中国仲裁发展十年来取得的成绩,积累的经验,并对中国仲裁下一个十年的发展阐明了方向与目标。仲裁网已全文转载此文。敬请关注。
武汉仲裁委推陈纳新,增聘与解聘仲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武汉仲裁委员会章程》及《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武汉仲裁委决定聘任龚良柏等76人为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另决定对陈晓枫等82人不再续聘为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不续聘的名单为:陈晓枫、金 鑫、刘元耀、周炎发、王 梅、纪诚信、魏 东、付海亮 方运国、周保东、黄初华、李 军、沱 夫、吴礼林、方齐云、徐清宇、郑明强、陈启发、李开国、何炎祥、陈 梁、张明达、夏锦文、雍 奇、黄传河、李昆文、曹新明、康永胜、郑成思、李国进、王宝莅、王明志、张开建、周正承、常宝东、鲁志刚、张 翔、蔡 松、李根生、吴东清、叶玉金、江润才、苑治平、杨德祯、雷体华、李昌贤、廖攸华、罗国风、周才志、张异君、朱超安、赵自明、魏立江、赵述传、刘民意、杨大矛、李 牧、胡建纯、魏云汉、朱爱新、任华哲、向韩斌、陈芳丽、朱溉绿、曹发成、黄建华、李荣华、王道宽、黄厚祥、唐世彦、宋奇平、刘本安、潘卓强、王怀智、何健慈、杜 刚、朱时清、安维铭、袁内镇、曾凡军、张全福、刘道明
深圳仲裁吸引外地案件赴深
深圳商报消息(深圳商报记者林若飞特约通讯员熊天保)有经济纠纷,到深圳仲裁――这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经济纠纷当事人的选择。记者从昨天召开的深圳仲裁委三届二次会议上获悉,随着深圳仲裁影响力的扩大,外地案件到深圳仲裁的数量不断增加。去年双方当事人均不是深圳企业或个人却选择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案件是上一年的3倍。
副市长卓钦锐对深圳仲裁委为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所起的作用给予充分肯定。卓钦锐勉励深圳仲裁委坚持不懈地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在社会上树立起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使仲裁更好地为深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解决纠纷不伤和气调解成为深圳仲裁必经程序
深圳商报消息(深圳商报记者林若飞特约通讯员熊天保)今后的经济纠纷在进行民商事仲裁的时候,都将有望通过不伤和气的方式得到解决。记者昨天从深圳仲裁委员会获悉,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部分条款已修改相应的“游戏规则”,其中单设“调解”一章,并将“调解”确定为仲裁过程中的一个必经程序,努力促使当事人通过不伤和气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经济纠纷。据深圳仲裁委员会主任冯百友介绍,此次修订仲裁规则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充分体现当事人自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调解,是民商事仲裁的传统优势和特色。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办案过程中,一直重视运用调解手段来解决经济纠纷并取得较好效果。此次修订的《仲裁规则》单设“调解”章节,并规定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确定调解成为受理案件的一个必经程序。这一修订在努力促使当事人通过不伤和气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经济纠纷的同时,也丰富并形成了当事人自行和解、仲裁庭调解和仲裁庭裁决相结合的较为完善的解决争议体系。
吉林明确仲裁是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方式
本报讯(赵羽) 近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吉林省废止了已经实施5年的《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重新颁布了《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条例明确了仲裁是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方式及相关程序,这是新条例的亮点之一。
当前,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途径有4种:信访、行政裁决、依法仲裁和提起民事诉讼。从纠纷解决的实际效果看,信访力度不够,多表现为久访不决、民事诉讼成本高、时间长;而仲裁则是快捷、有效、便民利民的好方式。仲裁尊重了农民意愿,因而有利于仲裁决定的执行,有利于农民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缓解了各级政府的信访压力,改善了干群关系,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为此,新条例在纠纷处理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人员组成,仲裁案件的申请、受理、开庭、裁决、执行作了明确规定。
新条例还加强了对机动地的管理。当前,农村中对机动地的管理很不完善,在适用上与上位法规定不尽一致,这是农民反映的焦点问题,也是农民上访的重点。因此,新条例对机动地的发包程序、发包方式、发包年限、发包收入的归属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生产、公益性占用集体土地等农村土地承包中的重要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贸仲河南办事处挂牌,贸促会万季飞会长致贺辞
今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河南办事处举行揭牌仪式,从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河南拥有了办事机构。在此,我代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并代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河南办事处的成立表示祝贺!对河南省委、省政府长期以来对贸促会工作给予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我国历史最为悠久的解决国内外经贸纠纷的仲裁机构。几十年来,仲裁委员会以低廉的费用、便捷的程序、优质的服务和公正的裁决在国际仲裁界树立了自己良好的形象,赢得了广大中外当事人的赞誉,促进了我国对外经贸的发展和投资环境的改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了方便广大当事人就近办理仲裁案件,先后在深圳经济特区和上海市设立了两个分会,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成功的,它一方面方便了当事人就近解决纠纷,使仲裁委员会的受案数量得到快速增长;另一方面也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宣传和介绍了仲裁,为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和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正向着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的方向发展,经贸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在与日俱增。作为解决当事人上述争议的一种卓有成效的手段,仲裁正以其独特的魅力越来越为国际经贸法律界所瞩目,有关公司、企业要求了解仲裁的呼声也日益高涨。特别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以来,我国的仲裁事业取得了空前大发展,在此背景下,仲裁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和仲裁信息的联络与沟通就显得越发重要。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同时也为了适应经贸仲裁委员会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快经贸仲裁委员会向国际化和现代化目标迈进的步伐,经贸仲裁委员会报请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批准,1999年决定在成都等六个城市、去年和今年又决定在河南等12个省市自治区设立附设于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分会内的仲裁委员会办事处。
河南正处于我国第二阶梯向第三阶梯的过渡地带,在全国的版图上,从政区和交通地位来看,占着居中的地位。在历史上,河南一向是我国人民南来北往、西去东来的必经之地,也是各族人民频繁活动和密切交往的场所。现代的京广、京九、焦枝、陇海、新荷等铁路干线纵横交织于河南,这种优越的地理位置和方便的交通条件,更加密切了河南与全国各地的联系。在当前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发中西部地区的形式下,对全国经济活动中的承东启西,通南达北的重要作用是其它省区不可比拟的。这些得天独厚的地理经济环境,加上河南省党政部门的有力支持,为经贸仲裁委员会在河南设立办事处提供了很好的条件。河南省在二十一世纪的发展前景将会更加美好,经贸仲裁委员会河南办事处的工作一定会开展得有声有色。
今天,是河南办事处正式办公的第一天,我希望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遵守办事处的工作规则,认真履行办事处的职责,充分发挥河南省的经济和人才优势,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充分发挥经贸仲裁委员会的窗口作用,努力搞好仲裁调研、宣传、咨询、推广等工作。同时请河南省领导对经贸仲裁委员会河南办事处的工作给予关怀和支持,请河南贸促会、河南国际商会对办事处的工作给予强有力的领导和支持。我相信,在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河南办事处的成立必将为仲裁工作的持续发展带来新的契机,为我国仲裁事业的兴旺发达增光添彩,为改善河南的投资环境和加强中外经济合作作出新的贡献。
贸仲降低金融案件收费标准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推出新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同时,对其金融争议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最低收费由原来的人民币8,000元降至人民币5,000元,降幅达37.5%,其他各档收费最低也有20%的降幅。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大大低于其他各类案件争议,与法院一审的收费基本持平。
新的《金融争议案件仲裁费用表》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除上述金融案件收费调低外,其他案件的收费仍然维持低位,明显低于国际同类仲裁机构收费标准。贸仲处理的国内案件费用标准与国内其他仲裁机构一致。
(中国仲裁网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