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卢云华 浏览量:2646
这次会的开法是先请同志们说,有不同的想法是必然的。最终仲裁界要自主开展工作。要能够通过讨论使思想逐步统一起来。西安会议以后,我们尽量不再印发讲话了,尽管很多同志要求印发,但我坚持没印。这次会议的所有讲话也都不印发。从今开始,全国仲裁工作的总结也好,报告也好,要逐步由全国仲裁界自己来做。经验也好,教训也好,要逐步由全国仲裁界自己来总结。年头岁尾请大家来务务虚,也是见见面。
讲之前我先声明,可能我讲的和同志们有些不一样,希望同志们别有压力。你们讲的与我不一样,我也不会有压力,这样咱们仲裁界就能逐步形成一个比较好的讨论问题、探讨问题的民主气氛了。
同志们的发言,总的看,比较客观地分析了全国仲裁工作的形势,也认真地探讨了影响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问题,深入研讨了今后全国仲裁工作的任务;积极探索了推进仲裁工作的各项措施。会议气氛比较好,纪律也不错,发言基本上扣住了主题,质量比较高,会议取得了较好的结果。为什么我不说成功呢?这次会议究竟成功不成功,关键要看今后的工作,要在实践中去检验。同时,这次会议也很好地检验了仲裁工作队伍,为全国仲裁工作继续开创新局面,打下了基础。
昨天我讲,同志们作为区域仲裁发展工作的协调人,担负着两项任务,一个是带领全国,一个是组织区域。这次请大家来研究全国的工作,我想把这几年我们处理有关问题的考虑,对大家做个交待。当前我国仲裁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非常多,这些困难和问题既有长期以来积累下来没有得到解决的,也有在近年快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同时随着我国仲裁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还会产生许许多多的困难和问题。因此我们需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有正确的处置方法,最重要的是正确的处置方针。
一是出手要轻。我们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是我们国家、社会在转型过程中、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不是孤立的,都有深刻的社会原因,也有观念上的原因,解决起来难度相当大,解决得不好可能带来新的问题,可能要比我们想解决的问题还要大。因此我们在考虑解决哪些问题,问题解决到什么程度的时候,要不要着手解决的时候,出手要轻。要举重若轻,瞻前顾后,左顾右盼。当然在执行的时候,同志们都是组织者,要举轻若重。但是我们在考虑的时候,着手的时候,出手一定要轻。越是紧要的事就越是不要说重话出重手。这是一个考虑。第二个考虑叫事缓则圆。不能急。解决所有的问题和困难都要遵从事理,要寻找事物发展的节奏、内在的规律性,一步步考虑。还要考虑联动性,考虑付出的成本。有些事情做起来要有耐心、要有耐力去等,倒不是说这些问题不迫切,困难都迫切需要解决,但要考虑可行性。事缓则圆。三是正确把握时机。解决困难和问题的时机要审时度势。你问题抓得再准,解决问题的方式再正确,再合乎真理,如果时机把握不当,也达不到目的。同志们提出的问题和困难,从局部看比山大,全局动行不行?恐怕还得考虑。大家都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都明白一个道理,有的时候解决问题的时机比解决问题的方法来的还要重要。这几年在处理仲裁工作的困难和问题的时候就掌握这三条,跟大家做个交待,一是出手要轻,一是事缓则圆,一是正确把握时机。另外,我觉得对目前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要实事求是的估价,这些困难和问题虽然给我们工作造成了很大阻力,但是什么程度就是什么程度,如果估计的不足,或是估计的过分,都不可能找到妥善解决的办法,这里面有个定性定量分析的问题。这是我的开篇,说说心路,跟大家交交心。
下面,就全国仲裁工作提几点意见,准备讲四块,一是当前仲裁工作的形势,二是今后仲裁工作的任务,第三是基本方针,第四是2005年的重点工作。
一、关于当前全国仲裁工作的形势
总体上说形势很好,问题不少;成绩显著,差距巨大:
第一,仲裁工作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2004年全国仲裁机构在努力实现全国仲裁工作跨越式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新局面的进程中,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据去年年底统计,全国已组建185个仲裁机构,当年新增12个仲裁机构。新参加进来的12个仲裁机构,去年下半年在成都专门组织它们召开了座谈会,把这几年全国仲裁工作的基本情况、指导思想作了介绍。去年全国仲裁工作发展的势头依然强劲,近年来全国仲裁机构受案每年上一个台阶。2004年全国185个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37304件,比2003年增加了8469件,增长率为29.4%。在座的同志们可能已经有所感觉了,实际上增加的案件数远不止这些,如果实事求是的话,超过4万件问题不大。案件标的额515亿多元,比2003年增加94亿元,增长率为22.3%。这里也是有些缩报的。其中受理案件增加的有138个仲裁委员会,占总数的80%,案件标的额增加的有125个仲裁委员会,占总数的73%。如果扣除了新增加的12个仲裁委员会,这两个比例数还会更高。受理案件超过500件的仲裁委员会超过13个,占总数的7%;受理超过200件不足500件的仲裁委员个,占总数的20%;受理案件超过50件不足200件的仲裁委员会63个,占总数的34%;受理案件不足50件的仲裁委员会72个,占总数的39%。从仲裁法实施到去年底为止,九年来,全国累计受案12.7万件,(标的额)2315亿元。去年一年的受案量比仲裁法实施头六年(95年至2000年)的总和还要高出6000多件。95年到2000年,六年受案31142件,04年案件的标的额相当于前五年(95-1999年)的总和。2004年全国仲裁机构平均受案202件,2003年仲裁机构平均受案168件,增长了20%,2004年受案50件以上的有113家,占机构总数61%,2003年为95个仲裁机构,比例为55%,上升了6个百分点。超过50件的机构的所占的比例近年来一致保持上升的趋势。仲裁机构平均受案也一直在上升。95年的时候,全国一个仲裁机构平均受案79件,96年平均受案20件,97年平均受案35件,98年平均受案49件,99年平均受案49件,2000年平均受案60件,2001年平均受案73件,2002年平均受案106件,2003年平均受案168件,2004年平均受案202件。明年将是仲裁法实施十周年,到九年头上是12.7万件,明年看看(是否)有望突破15万件,现在标的额是2315亿元,明年能否达到3000亿元还不知道。可以望,但把握有多大看大家了。
第二,增长面扩大。全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量、标的增长面扩大。特别是中南地区及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仲裁的服务作用有了提高,全国又涌现出一批受案翻番和增长超过50%的机构。增长面的扩大对全国仲裁工作体制发挥作用,提高仲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服务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我们需要有一部分仲裁机构领先发展,引导全国仲裁机构快速发展,但同时我们更关注大多数仲裁机构能不能发展起来,这对我国仲裁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第三,全国仲裁案件质量继续保持较高的水准。上海是零撤销率,不予执行率也是。贸仲的撤销率是4‰,北京是4、5‰。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总体看,被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比例不会超过1%。即使在个别对司法监督反映强烈的地方,大概也不超过10%,还没有发现超过10%的。快速结案率、自愿和解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继续提高。上午有的同志讲张斌生同志的现代仲裁理念怎么实施、怎么操作?我看,先抓三率。三率要提高,但不会无限提高,全调解和解了也不现实,要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准上。现在全国仲裁机构三率的水准普遍提高,这个问题应该说受到了全国仲裁机构的普遍重视。仲裁工作的程序灵活性方面也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我国仲裁工作继续保持了良好声誉。
第四,仲裁服务的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国绝大多数仲裁机构服务意识有所增强,权力意识、衙门作风正在得到改变。不能把仲裁机构办成行政机关,办成衙门,这基本上已经成为全国仲裁界的共识。全国仲裁界普遍认为仲裁工作要充分发挥它的服务功能。许多仲裁机构纷纷制定了各种方便当事人的服务措施,寓仲裁优势与特色于仲裁服务中。有的在积极探索修改仲裁规则。
第五,仲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迈出了步伐。几年来我国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对仲裁机构的运行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考验。努力适应快速发展的要求,满足社会对仲裁工作的需求,加强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是我国仲裁工作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改变我国初始的仲裁工作面貌的一个重要途径。几年来,不少仲裁机构都作了很好的探索,我国仲裁工作正在逐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第六,仲裁的规模效应初步形成,社会认知程度有所提高。许多政府机关支持仲裁工作,司法机关也正在理顺与仲裁的关系。市场经济组织包括社会中介组织参加仲裁工作的积极性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选择仲裁。长期以来我国仲裁工作“养在深闺人未识”的状况正在得到改变。
我国仲裁工作取得这些成绩的原因在于,坚持了我国仲裁工作的正确发展方向;坚持了把仲裁工作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从而赢得了党和政府、社会方方面面和广大市场主体的支持;坚持了正确的发展道路,全国仲裁机构都能从我国国情出发,从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出发,结合实际,寻找各自的发展道路。应该说,在全国形成了百花齐放、百舸争流的发展局面。仲裁在我国基本上是站住脚了。我们坚持了正确的工作方针:“推行仲裁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努力突出仲裁的特色,树立现代的仲裁理念,变对抗为磋商,与国际潮流应该说是吻合的,也体现了仲裁工作的先进性,使我国仲裁工作充满了活力,对市场主体有了越来越多的吸引力。
全国仲裁界以艰苦奋斗的精神,追求真理的科学态度,顽强不屈地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同志们在开创事业的过程中,坚持了科学的发展办法,不断提高仲裁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有针对性地、妥善地解决市场经济纠纷,不仅很好地发挥了仲裁的服务功能,同时也改善了仲裁队伍,这些都是全国仲裁界艰苦创业的结果,是同志们勇于探索的结果。
关于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4年全国仲裁工作增长势头有所减缓。03年增长60%,02年增长48%。去年增长了29.3%。这个增长势头减缓是规律还是有所松懈,还要再继续观察。标的额的增长率,长期在20%左右徘徊,没有突破。案均标的额仍然在持续下降,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1995年全国仲裁机构受案的案均标的额平均是560万元,当然当时贸仲占了很大比例。1996年86家仲裁机构,案均标的额是392万元,1997年124家仲裁机构,案均标的额是223万元;1998年147家仲裁机构,案均标的额是210万元;1999年家152仲裁机构;案均标的额225万元;2000年全国160家仲裁机构,案均标的额是230万元;2001年全国165家仲裁机构,案均标的额229万元;2002年全国168家仲裁机构,案均标的额190万元;2003年全国173家仲裁机构,案均标的额146万元;去年全国185家仲裁机构,案均标的额下降到138万元。从560万下降到138万,到现在下滑还没有停止的迹象,似乎还没有到谷底。究竟是什么原因,大家都可以考虑考虑。是不是前两天大家讨论的,我们融入市场经济还有一个距离,市场经济的主要纠纷还没有在我们手中。
第二,仲裁工作良性发展的机制还没有形成,规律性的把握不够。虽然经过这几年快速发展,但持续发展的能力现在还不具备。靠天吃饭、广种薄收的状况比较普遍。受案多少,潜力与需求大小,基本上胸中无数。从理论到实践上都还没有很好地实现由必然到自由的转变,增长方式仍然处在粗放型阶段。
第三,全国仲裁工作体制的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随着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更加严重。2004年全国仍然有25个仲裁机构受案下降,48个仲裁机构受案标的额下降,受理案件不足200件的有135个机构,占73%,受理案件标的额低于全国平均数2.7亿元的有152个机构,占了82%,昨天讲了,各区域发展也很不平衡。
第四,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面貌改变不快,机构管理模式原始、陈旧。群众反映有些仲裁机构像夫妻店、二人转、一竿子插到底像个体户,作坊式的管理很大程度上存在,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要求。就是在搞得比较好的仲裁机构,现在也面临着如何使内部管理适应快速发展需要的问题,反过来说,快速发展对仲裁机构的内部管理已经构成了严峻考验。仲裁工作体制的水平、仲裁工作水平普遍不高,突出表现在诉讼化倾向仍然严重。仲裁案件实体处理的灵活性比较低。程序灵活性大家普遍重视,也有所实践,但实体处理的灵活性很低,个别化原则基本上没有得到很好实践。仲裁员操守影响案件质量的问题时有发生。
第五,长沙会议精神的贯彻,仍然有很大的差距。有的地方甚至还没有贯彻,有的地方浅尝辄止,很多地方都存在着行业死角、领域死角。同志们讲的仲裁服务领域,现在不是拓宽的问题,是该服务的还没有服务到,更谈不上拓宽了。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类型单一。国民经济的主要领域,仲裁还没有有效地打进去。国务院法制办和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在建设系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安排在很多地区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总体上说,仲裁还没有真正做到组织市场经济的专家,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采取市场经济的办法,解决市场经济的纠纷。
第六,仲裁法的贯彻实施仍然任重道远,仲裁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关行政政策都亟待改善。全国有一半以上的地方没有对仲裁法的贯彻实施作出安排,尤其经济欠发达地区对仲裁的认识普遍比较低。有关行政机关对仲裁工作的性质以及对仲裁工作有关的行政政策和管理制度认识不清,而且说服起来极难。这些困难都是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客观困难,都是需要尽快解决的。
总之,我国仲裁工作的基本矛盾,也就是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和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间的矛盾,不仅依然存在,而且非常突出。这个基本矛盾是现阶段我国仲裁工作内外部环境的一个概括,也是当前我国仲裁事业发展面临的所有问题的一个概括。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仲裁工作都要始终围绕着提升社会仲裁意识,提高仲裁工作水平来进行。仲裁法律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建设开始时制定的,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是这个历史阶段的市场主体、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一种必然反映。现阶段我国仲裁工作也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下进行的,也注定了它是初始的。任何事情都不可能超越历史阶段。现在的问题是要采取措施发展的更快一些,使我国仲裁工作与仲裁法律制度保持同样先进性。我们想通过努力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今后所有的措施都要紧紧围绕如何尽快地提升社会仲裁意识,如何更好地提高仲裁工作水平这两方面来考虑。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能够快、能够好,就去怎么办。衡量一项措施、一个做法是不是正确,也要以这两点作标准。这是第一个问题,关于全国的形势分析。
二、今后全国仲裁工作的任务
我国仲裁工作应该说在头一个十年取得了快速发展,下一步的任务是什么?形势决定任务,任务决定方针政策。首先要正确判断形势,正确分析主要矛盾。当前我国仲裁工作的主要矛盾是什么?按照仲裁法规定,我国仲裁工作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尽管我们这十年来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应该看到,目前取得的成绩和市场经济的需求还非常不适应。这个不适应就是现阶段我国仲裁工作的主要矛盾。我们的作用还远没有达到这项重要制度的要求。现在的成绩离这项制度的要求,离市场经济的需要还有相当的差距。这个差距是历史性的,也是客观的。那么,要解决这个主要矛盾,就要从大力提升仲裁的服务作用来考虑。今后全国仲裁工作的任务也要从大力提升仲裁的服务作用来考虑。就是说怎么能够尽快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怎么能够使我国目前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能够达到仲裁法律制度的要求。请大家来是研究全国仲裁工作的,要从这个大局出发,从全国的状况出发来考虑。我看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解决提升仲裁服务作用的关键还是步子问题。因为我们已经明确了工作方向,也明确了发展道路,能够保证我国仲裁事业总体上说方向不偏,道路不错。同志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作用和市场经济需求之间的不适应问题是非常严重的。解决步子问题的根本就是继续努力实现我国仲裁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这是根本途径,离开了这个根本途径来谈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是非常困难的。仲裁发展十年了,我国仲裁事业又到了一个面临选择的主要历史关头。这有点象97、98年的时候。这个时候研究全国仲裁工作,要从历史的角度来把握,要从我国仲裁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来把握。
下一步我国仲裁工作怎么走。是继续按照长沙会议确立的指导思想,按照济南会议确立的发展战略,加快发展,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还是说要改变方法。有些同志关心案件质量是正确的,但是在我们考虑全国仲裁工作今后任务的时候,不能把质量和速度对立起来,为什么呢?1、从历史看,在我国仲裁发展史上并不存在只抓数量不抓质量这么一个发展阶段。2、在座的仲裁机构有许多是在第一位次的或在第二位次比较先进的。同志们在过去的十年里从来不曾存在过不抓质量只抓数量的问题。3、全国第一位次的13家仲裁机构有12家在座,你们受案都比较多,是不是你们办案质量就不好呢?也就是说受案的数量、发展的速度和质量没有必然联系。这是从实际中看。从道理上讲,无论从政治学的角度、经济学的角度、社会学的角度,不发达的地方总是要讲速度优先的,没有速度恐怕其他都谈不上。现在的问题是,市场经济要求我们提高速度,有这个客观要求。我们总结过去的十年,安排今后的十年,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当前我国仲裁工作是搞得糟了还是搞得少了,是服务作用不够还是服务得不好。我们只有正确分析状况,才能得到正确的工作指导方针。重视案件质量这个意见没有错。但是,我们现在要考虑的是全国仲裁工作的任务,抓质量是我们的工作,不能把工作和任务混同起来。在任何时候质量工作都是必须牢牢抓住的。一件案子也好,一万件案子也好,都得抓质量,并不存在今天抓质量,明天不抓质量,或者今天不抓质量,明天才抓质量的问题。质量不是步子问题,发展速度是步子问题。究竟我们现在是迈小步还是迈大步,走快点还是走慢点,这和抓质量不是一个层面上的问题。当然,随着案件增多,案件质量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我在上海会议期间讲过,随着事业发展,我们要特别警惕案件质量问题的趋势。趋势好不好说,我看恐怕得说。虽然发展速度和案件质量没有必然联系,但是案件多了,发展速度快了,绝对数会增加的。但通过做工作这是可以解决的。我的意思是,案件质量工作不是不重要,恰恰相反,非常重要,但和今后全国仲裁工作的任务毕竟是两回事。今后全国仲裁工作还要一如既往地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同志们都讲要持续发展,我们只有持续抓发展,发展才能持续,不持续抓发展,发展就不能持续,这是个最基本的道理。也只有持续抓发展,继续抓发展,才能抓出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出来。同时,我也赞成同志们讲的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国家20多年来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概括和总结,如实地、客观地反映了我国经济工作的规律。换句话说,没有我国改革开放20年的高速度发展就不会有现在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规律性的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也就不会有实施科学发展观的客观条件。我国仲裁事业经过快速发展以后一定会得到科学的发展,从现在开始我们就要考虑协调发展、全面发展、可持续发展。但是任何事情都要抓主要矛盾,紧紧围绕主要矛盾来解决。关键在一心一意谋发展,一切围绕发展,一切服从发展,一切为了发展,要始终坚持靠发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这两天许多同志都讲我们今天的认识和十年前的认识完全不一样了,和五年前的认识也不一样了,许多问题通过这几年的快速发展都得到了解决。今后我们还要一如既往地坚持靠发展解决问题,靠发展带动问题的解决,把发展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
在取得了十年创业成绩的今天,在面对光明未来的现在,我们应该作出怎样的历史选择?如果选择的好,选择的对,我们就能继往开来;如果选择的不对、不谨慎,贻误了时机,就会给我们的事业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一定要认真解决下一步究竟是慢发展还是大发展这个问题。在这个时候,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仲裁事业的第一代创业者,要能够勇于挑战自我,实现自我更新,创业者要有这样的勇气。要认识到和社会的需要比,我们今天的成绩是微不足道的。要认识到,今天我们又到了一个很重要的关口了,全国仲裁界应该从头开始,进行第二次创业。毛主席讲:而今迈步从头越。再次踏上创业的征程。辛苦不辛苦?辛苦。累不累?累。但是没有办法,过去的十年同志们不干,今后要遭后人指责,今后的十年不继续干还要遭到后人的指责,这是没有退路的。只有把今天的成绩当零对待,四千件也好,三千件也好,统统把它当零,这样才能获得前进的动力,而不是把十年的成绩当作前进的包袱。所有的安排所有的计划都要从零开始考虑。要实现二次创业,这一代仲裁人不仅要有这样的见识,这样的勇气,关键要进行第二次思想解放。要突破自我,到市场经济中去找办法,到市场经济中去找源泉,到市场经济中去施展这一代仲裁人的才干。希望全国仲裁界的同志们都能认识到今天的形势,认识到今天在历史中的地位,认识到今天的作为对历史的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说,今年是承前启后的一年,要为完成我国仲裁发展战略第二步打基础。气只能紧不能松。
同志们,我们现在不是享受丰收果实的时候。2005年是全国仲裁工作的基础年,为今后十年的发展,为更长时间的发展打基础。所以全国应当吹响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进军号,吹响二次创业的进军号。要发出这样的战斗动员令,千万千万不要陶醉在过去十年取得的既辉煌又微不足道的成绩上。在今后一个十年,我们要坚持科学发展,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首先要努力实现全国仲裁工作体制整体快速发展,整体发挥作用。要千方百计地通过发展解决好工作体制的结构性矛盾;要统筹好案件质量、工作水平、服务质量、规范化、科学化建设的各方面工作;要通过快速发展、通过科学发展尽快形成我国仲裁工作长效、科学的发展机制;在下一个十年实现快速发展,重点是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总之,要着眼于今后十年,甚至更长,着眼于发展战略规划第二步整个阶段的任务来考虑。
三、今后全国仲裁工作的基本方针
基本方针应该说不变,还是长沙会议确定的: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努力突出仲裁的优势和特色,广泛吸收市场经济的专家参加仲裁工作,动员社会方方面面发展我国仲裁事业。因此,今后在指导思想上应该更明确地把仲裁法的贯彻实施与发展仲裁事业、推动仲裁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我们做任何工作都不仅仅是行业工作,而是在贯彻实施仲裁法。长沙会议精神的实质就是贯彻实施仲裁法,那么这个精神的表述也是贯彻实施仲裁法的针对性的表述。通过几年的仲裁工作情况看,凡是仲裁工作搞的不好的地方,必是仲裁法贯彻实施的不好,也必是长沙会议精神贯彻的不好。搞的好的仲裁机构,长沙会议精神的贯彻促进了发展是条根本经验。武汉仲裁委员会,在长沙会议前年受案200余件,经过这几年的工作连续保持全国第一。上海仲裁委在乔宪志同志到任以后,端正了工作指导思想,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取得了长足进步,两年时间就实现了根本性转变。在座还有不少仲裁机构都是这样。有些仲裁机构工作长期搞不上去,不从主观找原因,而是从客观找原因,认为这些比较优秀的仲裁机构、比较好的仲裁机构之所以搞的好就是因为地理优势,这种说法是片面的,也是不正确的。再好的地理优势也需要人干。去年全国排行一、二、三、四、五的,他们并不象有些同志说的是坐在家里都有案子上来,他们都做出艰苦的努力。他们为我国仲裁工作付出的心血,同志们可能不太了解。把发展上不去的原因归结于客观,是最要不得的,是懒惰思想的表现!今后继续贯彻长沙会议精神贵在坚持,贵在创新。根据当前全国仲裁工作发展的需要,要努力形成推行、融入、合作、质量、服务五位一体的新的发展机制,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在过去一段时间,我们贯彻实施仲裁法,获得发展动力,特别是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工作,主要是靠争取社会方方面面和政府的支持,在这个历史阶段是必要的。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今后仅仅靠这种方法是不够的,还必须与其他措施相结合来形成我们的发展机制。我们考虑是不是要增加几条,除了推行与融入,还要广泛地与市场经济的行业组织进行合作,要把仲裁机制与社会纠纷的其他解决机制进行结合。不能各搞各的,各搞各的仲裁事业发展不上去,也没有活力。我们要开门办仲裁,以改革开放的精神办仲裁。我在上海讲了,我们要能够在市场经济中实现我们的价值,要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各种纠纷的解决机制结合做好工作。昨天讲了,现在有关部门正在起草调解法,对仲裁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怎么评估,还需要研究。总的看是一个挑战。但如果我们很好地与调解机制衔接起来,是有可能把挑战变成机遇的。我们和全国工商联制定的文件,与过去几个文件的区别就在于,体现了与市场经济行业组织合作与调解机制结合。我感觉,同志们还要解放思想,讨论中有些意见说明,我们思想解放的任务还很重。我看与市场经济行业组织合作,与调解机制结合,仍然是机构仲裁,再怎么办也不会比临时仲裁更乱。问题会有,但可以解决。但我们不做,必有损失,难以弥补。大家考虑下不下这个决心。
关于质量,现在,对仲裁工作来说确实是个很要紧的问题。仲裁案件的质量问题带有客观性和必然性,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建设初期的历史特征相适应。我们的社会正处在从人情社会向法制社会转变过程中,有些问题的产生具有客观必然性。同志们都说仲裁是蓝天是净土,我冒昧的问一句,在座的哪位负责同志敢打保票说你那是蓝天是净土。从仲裁工作第一天开始,实际上就已经面临着这个问题。有些同志总要与法院比较,中间暗含着贬损别人的意思。大家之所以这么说,主要是吸引市场主体,向别人宣传。怎么宣传来宣传去,别人信不信不知道,我们自己倒信了呢?在我们这个社会就仲裁是蓝天是净土?你们可以说,也可以写,也可以印。反正我是不敢去说。有时个别宣传也行,怎么把自己给宣传进去了,真是这样吗?仲裁工作从产生的那一天开始,就注定了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搞仲裁,就面临着案件质量的挑战。同志们都说仲裁制度特别好,尊重当事人意志。但选仲裁员是怎么选呢?当事人参加仲裁是先选仲裁员还是先选律师,我看恐怕有相当一部分是先选律师吧。而选律师的条件是什么呢?重要条件就是认识不认识仲裁员。我不敢说全是,但至少有相当一部分是。我们聘仲裁员的时候专业、操守各方面都考虑了。可当事人选的时候很简单,要紧的是认识不认识,说不说得上话。不按道德操守来选,也不按专业水平选,按认得不认得选择。这也是当事人的意志,你尊重不尊重?也得尊重。尊重的结果是什么?不可避免地对我们的案件质量要带来问题。对此我们一定不要有不切实际的想法,要客观地对待。天津仲裁委李树盈同志有个讲话,说的情况也真触目惊心,敢摊开来说就是好的。问题是客观的必然的,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同时也要有很强的承受能力和解决能力。怎么解决这个矛盾?目前全国仲裁工作的质量,两句话:总体是好的,但也是不高的。要从1%说总体是好的,法院二审改一审得撤销多少啊,得改多少啊, 20%总是有的吧。我们才1%。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质量是好的。同时也是不高的,为什么呢?我们仲裁案件质量问题是两个问题,一是公正不公正的问题,一个是灵活不灵活的问题。现在看,我们实体灵活性还是比较差,还基本上是适用法律,还没有考虑到仲裁的处理要更多的以行业惯例、游戏规则作依据。实体处理不是严格的合法性,而是不违法性。要不仲裁怎么灵活起来呢?你也是依法办事,他也是依法办事,那要你干什么呢?你没有空间啊,你没有你自己啊!仲裁和诉讼有很大区别,最重要的区别其实不是程序上的灵活,而在于它实体处理的灵活。实体处理灵活的核心在于不是简单地适用法,而要正确适用更多的游戏规则,商业惯例。只有这样我们的特色才出得来,优势才出的来。便宜,法院也可以降价;快捷,法院也可以提高;你说一裁终局是优势,对败诉的来说哪是优势。保密?案子到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撤销,什么密都保不住了。两人得罪一人,早晚把市场主体得罪光了。这样的仲裁,没看出多大优势来。赢了什么都合适,输了怎么都不合适。如果我们灵活运用商业惯例,妥善解决纠纷,提高三率,我看两边都合适了,我们的几条死道道也就有活力了。现在有些房地产开发商不选仲裁了,都嫌仲裁太快。房地产纠纷大部分都是开发商败诉,他就琢磨,你这么快,我不是赔的更快吗?成本不是更高吗?他就需要找个慢的纠纷解决方式。对败诉的一方来说,一裁终局就是一栽到底。赢了的说好,输了的说你一裁终局有什么好处。所以,我们的案件质量要从高层次来考虑。首先要保证公正,要追求更高的质量,坚持实体处理的灵活性,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按照个别化原则来处理纠纷,是仲裁的质量。这才有吸引力。另外我还请同志们研究一个问题,这关系到现在对仲裁案件质量怎么评价。诉讼一般来说上诉率有多高?(经济纠纷在30%左右)他判了10件案子有3件上诉,100件30件上诉,30%的上诉率里面又有20%的改判、发回。我们仲裁呢?贸仲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和撤销比例在7-8%,北京仲裁委1700件案子,申请撤销的50几件,才3%。法院10件案子至少有3件上诉,我们仲裁的申请率相当低,这说明什么?当然,法院的30%也不一定全错,处理的再对他可能也上诉。而仲裁案件司法监督申请率这么低说明什么?我觉得,一个是我们的质量还是比较好的,一个是当事人对我们还是比较信服的。
关于服务。原来济南搞过“六公开”,就是着眼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去年全国八个仲裁机构又共同搞了为民服务八项措施。那里有些东西,我看是很好的,比法院还严。有些制度也很有针对性。青岛又提出了当事人满意率。我想要通过我们的服务品牌,能够让当事人虽然可能对仲裁实体处理结果不满意,但对我们的服务却非常满意,充分体现仲裁文明的教化,也是社会文明的教化。能不能提供这样的服务,突出我们的服务特色。现在看,掌握权力的机构要搞好服务几乎很难,将来会改善的。有人说仲裁权是一种社会权力,不管叫什么,能不能使整个仲裁工作的所有流程做到以人为本,能够人性化,有亲和力。还有,我们的服务方式能不能再创新,在不违反仲裁法的情况下,在工作方法上再创新。我们已经有三率了,能不能再提供一些协助当事人的服务,使仲裁裁决落到实处的服务。我们要努力创新服务方式,扩大服务范围,在我们这个社会上在掌握权力的组织中率先树立起春风般的服务,暖人心的服务。把这个也作为一条,构成推行、融入、合作、质量、服务五位一体的发展模式,有利于增强仲裁的吸引力,促进仲裁发展实现外延型向内涵型的转变,从而实现增加方式的转变。
四、2005年重点工作
我们大概考虑了几项,基本上是长短结合,既有今后的考虑,也有当前的考虑。
(一)开展仲裁法实施十年工作的总结。仲裁法实施以来,全国各仲裁机构努力实践,取得了不少经验,有必要进行总结,通过总结摸索规律,对我们的工作进行再认识。我们考虑去年纪念仲裁法颁布十周年已经开展了大规模纪念活动,今年仲裁法实施十周年就不再搞大规模的活动了,重点放在总结、思考上,放在再认识上。各仲裁机构都要提出自己的总结材料,精心组织,指定专人,集体讨论。拿出质量比较高的十年回顾和总结。我们考虑把全国机构的总结集中汇编成册。总结工作也是开创未来的思想准备,要赶紧布置下去,争取十周年的时候把这本书拿出来。
(二)在全国开展仲裁需求和发展潜力的调查研究。打仗要知道对手在哪儿,工作也要知道对象是谁,在哪。我们讲发展,发展的源头在那里?不能心中无底。现在开展这项工作是为了下一个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发展进行论证,因此,这次搞调查要更有针对性,要针对仲裁需求。这是开展工作的基本功。同志们可以借鉴毛主席两篇文章《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和《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没有这两篇报告就没有中国革命,也就没有中国革命的战略和策略。全国应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不搞好这项工作,要想搞好发展工作就无的放矢了。这是今后十年发展的基础工作。所有调查研究的结果都要满足于找到我们的工作对象,找到我们的工作方法,找到我们的发展战略,找到我们的发展途径。调查研究问题讲了几年了。现在看,仅是仲裁机构自身调查研究困难很大。有条件的仲裁机构可以与专业调查组织共同开展、合作开展调查研究。有的机构说他当地仲裁需求不足,我看这不会是总体判断。总体判断是全国普遍有需求,只是没有找到在什么地方,现在就要解决这个问题。另外,可以自己搞,也可以区域仲裁机构联合搞,如果能形成区域仲裁发展需求、发展潜力调查,我看效果会更好。
(三)区域仲裁发展工作昨天已经说了,今天就不再说了。
(四)关于促进中小城市仲裁发展工作。中小城市这个提法是不准确的。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标准,在座的都是大城市,所谓中小城市也多是大城市。开展这项工作主要着眼于解决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也是我国仲裁工作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发展大多数,无论到什么时候都是全国仲裁工作的基本政策,全国仲裁机构无论是发展好的或是发展得相对弱的,都要坚持全国一盘棋,树立大局意识、全局意识,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必要性。我们考虑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小城市的具体情况搞个指导性的东西。去年组织了部分中小城市仲裁机构在深圳、天津、郑州仲裁委的帮助下进行了初步研究,争取今、明年搞出来。另外,有的中小城市提出能不能到大城市设点,中小城市仲裁机构提出这个要求心情可以理解,在全国仲裁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希望也能获得发展。我的意见目前暂不宜动,还要通盘考虑。是否合法,有的同志讲,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分地域,我在大城市设点肯定比你便宜,我的劳动力成本比你低,法律没说不行。但我觉得还是不宜。尽管大城市仲裁机构目前的工作状况还远远不能适应所在城市的仲裁发展需求,但各仲裁机构都要立足于挖掘本地的仲裁发展潜力,满足本地仲裁发展需求。异地设点,特别是在有仲裁机构的城市再设点,请同志们一定要慎重,大家的主要精力还是放在本地。发展愿望要通过适当的发展途径来实现。
(五)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这项工作也很重要,准备选择部分仲裁机构进行试点,着眼于解决我国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的问题。这批仲裁机构要做到软件、硬件兼备,内在素质和外在形象俱佳。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是为全国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摸路子,不叫先进。这项工作难度也是很大的。现在已经落实了大概40多家仲裁机构。大家积极性都很高。准备今年上半年开个会,共同研究一下,规范化建设都在哪些方面规范,怎么规范。规范化不是格式化的,现阶段搞成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太高,太高了也不现实。
(六)提高仲裁服务水平。刚才已经讲了就不多说了,希望各地都要重视起来,我觉得特别是当事人满意率,关键看我们有没有这个认知,有没有这个胆略。
(七)修改仲裁法。仲裁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人大计划了,我看还是要早做准备。为什么呢?因为仲裁法的修改,全国仲裁界意见比较分歧,要统一思想恐怕得有个过程。第二,对仲裁法修改的专业准备也需要时间,所以要早点动手。要做好总结,做好调研。仲裁法不能老改,这是一次机会。还有一条是不能大改,改得面目全非也不现实。所以这项工作要精心组织,千万不要搞乱,也不要有误导舆论,原则上要“精改”、“改精”。仲裁法修改是仲裁界的一件大事,大家都很关心。我看是不是在全国仲裁界请几位同志牵头。我建议请高顺龄、陈忠谦、王红松同志牵下头,主要是给大家提供服务,集合全国仲裁界的意见。同时也要与专家、科研单位合作,争取搞出一个质量比较高的修改稿。这项工作很重要,希望全国仲裁界都能参加,积极支持。
(八)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建协会的基本原则我在上海会议已经讲了,现在看要不要筹建,怎么筹建,还是有分歧。但大部分已经趋于一致了。今年恐怕要作为重要任务来抓紧进行。现在面临许多问题需要解决,首先是要考虑协会章程。协会是人合组织,就是法人合在一起,意愿能不能合在一起?我看首先是考虑章程,考虑协会“宪法”,这和第七项工作一样,也很重要。要统筹方方面面。我们也建议找几位同志,请刘济民、冯百友、王生长同志为大家提供服务。这两边,修改仲裁法,组建协会,如果张斌生同志身体允许,建议与两边一块商量,听取意见。争取能够搞出一部大家今天能满意,或者基本满意,以后能够共同遵守的章程稿子来。
(九)其他工作。
1、关于仲裁工作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仲裁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越来越重要,上午我也讲了,要给仲裁工作人员队伍提供和创造专业发展的前景,同时为我国仲裁事业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仲裁工作除了接待、记录、打字等事务以外,智能化、专业化程度都比较高,不是谁都能干。从目前仲裁工作队伍看,不管年纪大、年纪轻,不管职务高低,都是我国仲裁事业的奠基人,都是做出历史贡献的。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年轻人,他们的专业发展前途尤为重要,关系到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长远。对他们不能采取简单的雇佣观点。有些劳动机制我赞成,比如优胜劣汰、能者上庸者下。但对这一代经过考验的同志还要考虑发展问题。今后仲裁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也要考虑专业条件,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不能什么人都来,什么人都行。在某种程度上,仲裁的专业化程度应该是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中最高的。专业化建设要致力于把工作人员按照专家标准来培养。不单仲裁员是专家,也要把这些同志们按照专家标准来严格要求来培养。一方面采取多种方式提高专业素质,另一方面可以设置必要的专业岗位。上午同志们提到:仲裁程序专家、仲裁调解专家、仲裁事务专家,我看都可以试。协会成立以后可以搞行业专业标准,与待遇挂钩,有利于年轻同志发挥作用。具体办法,只要是让年轻人有发展,让队伍专业化水平能提高,我看都可以试,问题都不大。与这个问题有关的是下一个十年全国仲裁工作要高度重视培养接班人,培养人才。在座的有不少是老同志了,60岁以上的、50岁以上的在这批里占了多数。要保持我国仲裁事业的长远发展,从现在开始就要着手培养接班人。随着全国仲裁工作的主导逐步交到仲裁界自己手中,有一部分同志可能要更多地考虑全国工作,考虑一些更重要的工作,一些事务性的工作、管理性的工作要由更年轻、更年富力强、精力充沛、知识结构更好的同志们来做。各地要在仲裁工作中推出新人,培养新人,使年轻同志能够脱颖而出,担当起下一个十年乃至更长时间的我国仲裁事业的重担。
2、加强理论研究。未来的十年,全国仲裁界将承担起更重要的历史任务,要更快地推进仲裁事业的发展。同时还要自主地开展工作。这是从来没有过的。因此,需要全国仲裁机构的负责同志不断提高理论思维能力、提高战略思维能力,来满足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希望同志们重视加强理论研究工作,包括专业理论。同志们对仲裁法学都比较熟悉,但是仲裁法毕竟是规范仲裁活动的。首先要搞明白仲裁,才能明白怎么更好地规范它。经济法学和经济学是两回事。搞仲裁的也是这样。要加强对仲裁这个客观事物的理解和研究。希望同志们在下一个十年能够重视加强理论研究,使理论工作适应仲裁事业实践的发展。正确的理论产生于实践,正确的理论指导实践。
同志们,今年非常重要,也非常关键,是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一年。列位代表既有负责做好所在仲裁机构发展工作的重任,又要挑起区域仲裁发展工作和全国仲裁发展工作的重任。这是历史赋予同志们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希望在座的同志们和全国仲裁界的同志们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振奋精神,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新局面再创辉煌。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