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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闻思修、闻戒 浏览量:2564


站在新年的门槛上,聆听新年钟声......中国仲裁网、中国仲裁论坛向仲裁人、向热爱、关心中国仲裁事业的人们致以新年的祝福!2006年是中国仲裁事业走向第二个十年征程的第一年,也是中国仲裁事业第二次创业的第一年,让我们共同祝愿中国仲裁事业在第二次创业的第一年里走向新的辉煌!祝网友们新年愉快!祝全国所有的仲裁机构新年大发展!祝愿中国仲裁事业第二次创业的征途上少些坎坷、多些顺当,少些失误、多些成功,少些辛酸、多些喜悦!


新的一年,不想多说赞美、歌颂的词语。我们和众多的关心仲裁事业的人们一样,总觉得有些问题是应当思考的、应当再思考的,应当进行讨论甚至激烈争论的。


去年这个时候,出于对现实的原始尊重,我们在说“仲裁民间化”、“去行政化”时总还有一点顾左右而言它的谨慎。今天,我们却深深感受到“仲裁民间化”、“去行政化”这两个词组说起来时,并无任何顾忌、遮拦,这是我们预料到了的吗?


去年这个时候,出于对“发展”的朴素崇拜,我们在思考仲裁发展工作时的视野和深度有今天这样的感觉吗?这也是我们预料到了的吗?


是的,我们仿佛感觉到在2005年,仲裁工作如同装上了加力助推装置,嗖嗖地起飞了。今天我们对我们的事业的“...超常规的、跳跃式的”发展的感动是现实的、喜悦的!但喜悦中,我们更多的是并不满足。这说明我们这支仲裁人队伍是一支不断追求、不断思考的充满着朝气的新生群体。仲裁事业在飞跃发展、在迅速的变化:应对于此,我们只有在实务工作和理论研究上不断探索、不断思考......


是的,对“现实的原始尊重”并不能必然地说明我们就应当接受现实的安排,而无进取之心;对“发展的朴素的崇拜”也不能天然地收拢我们思考的视野和纵深。


是的,从过去的一年开始,我们的仲裁事业走上了发展的快车道。从简单的案件受理数量、争议标的额和仲裁收费额来看,在很多仲裁机构都有了“超常规、跳跃式”的发展现象;从仲裁制度的理论研究和仲裁发展实务工作的不同层面的探索来看,不同的声音和意见在交织着、在争论着...这些,已经吸引了国内外众多的关心中国仲裁工作的学者、法律工作者、商人,尤其是港、澳,台和国际仲裁界注意的目光!关注的目光中有赞赏、有鼓励,也不乏批评。追求仲裁可持续性发展的仲裁人今天已经猛然意识到,原来我们的仲裁事业的发展已经到了为自身反哺发展进行积累的时候了,因此我们是不能有任何闪失的。


2005年12月初召开的南京会议提出第二次创业的任务是:工作体制社会化,发展机制市场化,机构建设规范化。对于这个“三化”任务,试提出以下几点想法作为我们新年思考会餐的小菜:


一,仲裁工作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如果自身工作体制不够完善和健全,则在快车道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必然会增加;因此,我们认为“三化”任务中的工作体制社会化应当包括有仲裁工作体制改革的研究和实践,并且应是其重中之重。


在仲裁工作体制改革和完善中,我们应当思考:仲裁机构的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应当如何产生?仲裁机构的权力机关的职责权力应如何确定,又应当如何予以监督?仲裁费用的管理体制应当如何改革,继续上交财政,还是自收自支?在这些费用的支出上又应当如何进行有效监督?这些问题说到底就是一个“监督体制”的问题。因为只有一个权、责分明、存在监督与制衡的管理模式才是健康的、完善的和良性的。这种机制可以激发仲裁人的活力,不断开拓进取,又可以防止因个别人的失误和偏差而导致仲裁机构发展毁于一旦。仲裁机构不是天然的具有自律性,不是不需要监督。现在的问题是:怎么监督?


二,在“发展机制市场化”上,仲裁人对“去行政化”和“民间化”的所作的种种具体性的描述、做法、或者尝试,我们认为这都应当是对仲裁工作体制改革和研究的内容。


这里提出的问题是:在我国仲裁工作走向“民间化”的过程(注意:是“一个过程”,而决不是某一个方案一出台,就可以宣布脱离行政机关了)中,应当注意问题是什么?


我们的最基本的意见是三段论命题:仲裁工作体制的社会化是对仲裁工作民间化的早期承认;而承认仲裁工作的民间化决不意味着仲裁机构可以实行企业化,甚至私人企业化;因此,民间化绝对不能视为私营化。因此,中国仲裁事业的民间化是一个艰难的渐进的改革进程;在这个进程中,必然会有着我们难以预料的许多问题和困难的巨石横亘在我们前进的道路上;但我们的目标必须是明确的和坚定的,那就是仲裁应当走向独立,还原其民间处断争议的本色。


仲裁机构在现阶段的收入与支出存在较大、甚至巨大的利润空间,但营利从来不应是仲裁机构的追逐目标。一方面,仲裁机构应尽可能、尽早还利于仲裁裁判的主体即仲裁员,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在现阶段防止逐利资本、逐利集团和逐利分子对仲裁机构的侵蚀。


三,由前所述,再进而推绎到“机构建设规范化”。我们注意到:在过去的一年里所获悉的、所传播的规范性建设的先进典形,在硬件建设方面介绍的多,而在软件建设方面(尤其是机构的管理、监督体制方面)鲜见介绍,我们认为这也仍然应当是对仲裁工作体制改革的研究对象。


这里提出的问题是:机构建设规范化首先应当解决的是什么?由此,可以思考除仲裁法已经有明确规定之外的一系列问题,如:仲裁机构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消失、流失,仲裁机构的规模与所在地区(包括所辐射的周边地区甚至走向世界)经济地利条件相适应,仲裁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包括劳动工资、医疗和失业养老保险、业务学习培训等),仲裁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


我们是否可以试想:仲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是否首先是:宏观上,在一个不太长的时间内,旗帜鲜明地解决仲裁机构的性质定位问题;微观上,少讲些行政口号式的提法、多研究些仲裁机构性质的具体的问题,并且扎扎实实地解决好仲裁机构性质的每一个具体的问题。


俗话说,安居方能乐业。而安居莫不是定位乎?于人是安居,于组织团体则为定位。定位正,则人乐业。人乐于效命而事业不兴旺者,未之有也。


在这个即是当下,又是历史的今天,迅猛发展的仲裁事业如此令人兴奋、令人不安、令人喜悦、令人浮躁、令人感动、令人深思。只有不断思考,我们才能找到正确的前进方向,我们的步伐才能更加坚实。只有仲裁人运用自己的智慧,认清自我,发现自我,我们的仲裁事业才有可能摆脱幼稚软弱的状态,成熟起来、壮大起来。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中国仲裁网祝所有仲裁人在2006年里顺利迈出可喜的、前进的一大步!


 


中国仲裁网闻思修闻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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