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下午,卢云华同志就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的议题发表讲话,主要内容如下:
结合同志们的发言,谈几点我个人的看法。与会代表们充分肯定了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也就充分肯定了二次创业的三项基本任务之一。代表们还对如何进行规范化建设进行了建言献策,总体上说,大家发言都很好,我向大家报告一下当初考虑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一些想法。第一,当时考虑二次创业要定一个目标、定三项基本任务,基本任务是实现目标的重要措施,先选择部分仲裁机构看一看,先行一步。试点工作的范围,正如同志们讲的,基本上选择的都是中等城市,不是客观条件最好的地方,选择客观条件好的地方典型意义不大,方向感也比较差;但选择条件不好的、太困难的地方搞,主客观条件又都不具备,对论证这项基本任务也不太有利。当然,也有抓中间带两头的考虑。如果这批搞上去了,条件相对好的机构就没有理由搞不上去,也给条件比较差的机构带来希望。第二,搞规范化建设也有很强的针对性。南京会议发的关于加强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一共15条,所针对的都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仲裁事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瓶颈性的问题,不是所有的问题,瞄的是瓶颈问题,说的是规范化,实际是通过规范化带动全面发展。第三,规范化建设工作也必须坚持发展第一要务。没有发展,什么规范化也谈不上,只能在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前提下,不断推进规范化建设。如果一个仲裁委一年只办十个八个案子,规范化建设搞得再好也没啥意义。第四,规范化建设工作有很强的策略性。当前仲裁事业发展面临的内外部困难相当严峻。规范化建设就是要通过仲裁机构自身严格要求来赢得外界对我们的理解、支持,进一步改善仲裁事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下面,就这项工作提几条意见,供大家参考。1、规范化建设是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树立仲裁良好形象,提升仲裁社会作用的重要措施,特别要强调是提升仲裁社会作用的重要措施,千万不要走偏,不要仅仅着眼于改善生活,改善办公条件。我们希望仲裁机构能够成为本地区的文明窗口,从观念上、感觉上对社会尤其是对当事人能够产生一种浸润作用,进行社会文明的教化,从而妥善、平和地解决纠纷。2、全国很多机构对规范化工作普遍比较重视,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具备规范化建设的思想基础和工作基础,现在提规范化建设也是历史发展的结果。目前,全国185家仲裁机构还没有哪一家真正达到了规范化标准。关键看标准怎么掌握。3、规范化建设一定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绝不能把规范化搞成高级化。我相信随着仲裁事业发展,我们仲裁机构的硬件建设一定能够得到改善,但这不是规范化建设的根本目的。规范化建设是通过改善仲裁机构内外部环境,培养和造就一批内在素质和外在形象俱佳、软件硬件兼备的仲裁机构,以更好地完成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任务。把握住这个政治方向,才能很好地确定规范化建设的目标和规范化建设的阶段性任务。规范化建设的目标要通过艰苦奋斗来实现,绝不能搞成形象工程、乞讨工程。4、要认识到规范化建设的充分必要性、极端复杂性、长期艰巨性。必要性大家好认识,但对复杂性、艰巨性现在看来普遍认识不足,至少思想准备还不够。规范化建设是一个历史过程,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在内外部结合上下大功夫,展示出很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试点方案的15条是起码的标准,也是阶段性的标准,随着仲裁事业发展,标准也还要发展。对此同志们也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5、不能把规范化建设当个筐,什么都往里装。规范化建设主要解决的是瓶颈问题,当前只能解决一些方向性问题。6、各仲裁机构要高度重视,坚定信心,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一体化还是示范化,我看还是要结合起来。在发展要求的标准上,各自发挥积极性,但只能提高,不能降低。在规范性要求方面,只能严格,不能放松。没有的可以自己创,中国太大了,不能一刀切;但约束性的必须一样,政治方向、发展道路、发展方式、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尤其是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制度还是不能放开,不能别出心裁搞所谓“改革”。7、规范化建设必然包括硬件建设,但不仅仅是硬件建设,或者说更重要的不是硬件建设。规范化建设不能一上来就是人民币,要拿出点办法来。只要不违反法律,就可以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各地在制定规范化建设方案的时候,试点方案的15个内容都要坚持,具体指标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灵活,但不能缺项。
最后,完全赞成同志们讲的,规范化建设一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二要发扬主观努力,主要依靠主观努力,靠这两条来争取支持。规范化建设中有一项,关于仲裁队伍专业化要求的内容。提出这条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就是要给仲裁界的年轻同志开辟专业发展的前途。在座的仲裁机构领导同志们,要爱护自己的队伍,要着眼于仲裁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对年轻同志的发展前途负起责任来。仲裁机构负责人不要去当资本家,在安排年轻同志的使用时,不能简单地搞成雇佣关系。伴随着二次创业的奋斗历程,我们要培养几代仲裁事业接班人,保证我国仲裁事业前赴后继,持续健康发展。当然,我们也要对老同志负责,也要创造一种机制,使仲裁界的老同志能够继续发挥作用。试点方案中讲到的仲裁实务专家、仲裁调解专家、仲裁程序专家,也要与必要的福利待遇、荣誉责任挂钩。这些主要是为培养年轻同志的需要设置的。很难设想外行能协助专家办案子。协会成立以后,也应当重视研究建立行业专业评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