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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简报 浏览量:2389

  2月23日上午,卢云华同志就如何组织依法公开仲裁活动发表讲话,主要内容如下:
  这个议题到目前为止,是争论最多的一项议题,也值得争论,为什么呢?第一,这对全国仲裁界来说是个新鲜事,普遍缺乏实践。广州、青岛各搞过一次,但特点也不一样,广州偏重于行业性、专业性,青岛偏重于社会性。实践上极其不充分,因此认识上必然不一致。同志们提出的很多疑问,如果认真看看青岛的材料和广州的实际作法,我觉得还是能够回答的。
  问题提出来了,我们先不谈名字,先说事,思想统一了,起什么名字下一步再说。第一点,这件事的提出,是在我国仲裁发展一个特殊历史阶段,为解决这个历史阶段的基本矛盾而采取的措施。这个基本矛盾就是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和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间的矛盾。在这个历史阶段,所有的内外环境问题都可以用这个基本矛盾概括,这个基本矛盾将长期制约我国仲裁制度的基本政策和主要实践。换句话说,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们工作的着力点,就在于如何更好地、更快地解决这个基本矛盾。因此,这件事是阶段性的,是策略性的。现阶段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是,我们的仲裁不为社会所普遍了解且信任度不高,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我们总体说,仲裁工作水平还处在初始状态,包括案件审理在内的工作方式方法等带有极其浓厚的诉讼色彩,虽然有了一个仲裁的名,但仍然沿用诉讼的传统办法。循名责实,仲裁的特色优势还不突出。如果我们不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就会永远跟在历史潮流后面亦步亦趋,我们就不可能体现出中国仲裁的后发优势。照这样发展下去,无非全国又多了185个法院而已。另外一方面是,我们已经具备的特点和优势还不被广大市场主体了解,以致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不能得到有效的提升。当前,要发展仲裁事业,推进二次创业,必须从改变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和提升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两方面着手,尤其要克服“酒香不怕巷子深”的陈旧观念,也不要自以为是地认为,质量好了,特色、优势具备了,公信力就自然有了。这是天真的井蛙之见。没有质量,没有特色和优势,当然不会有公信力。但我们的实际情况也说明,公信力的形成是社会教化的历史进程。绝非作坊功课所能完成的。如果在座的仲裁机构负责人都没有勇气把你的队伍推向社会展现仲裁的特色优势,怎么可能指望这个工作体制在社会上发生作用,又怎么指望赢得市场主体的信任?这个信任或者说公信力,不是坐在屋里等来的,也不是靠说靠写就能很快得到的,要符合“百闻不如一见”的认识规律。其实问题不在公开不公开,问题在于你的作用能不能迈向社会、迈进市场经济。考虑这个问题的基本出发点,是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包括二次创业的基本战略的需要。同时,对加强仲裁监督也是很有益的。在座的哪位主任、秘书长真正了解开庭情况,你们的专家究竟专在什么地方?人盯人的监督永远没有前途。
  第二点,合法性。这件事本身没有法律障碍,仲裁“以不公开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为补充”这种提法不对。举例来说,法律规定不公开,但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开时,你不公开算什么?违背当事人意志同样叫违法。其实这件事并不是说不管当事人同意不同意,一律公开。广州、青岛的作法也是严格按仲裁法来的。有同志说依法公开仲裁这个名不好,但至少目前看还没有更好的。
  第三点,凡是公开的,都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来组织,这是基本前提。这件事是考虑到中国的人文习惯和认识规律的。纸上得来终觉浅嘛,这是古训,百闻不如一见,这是民谚。有时候正面宣传不如反向心理更容易被接受。这两家在开庭前都要宣布根据仲裁法不公开审理,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然后现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而且事先都由双方签署了公开仲裁的书面协议,保证公开仲裁活动首先不违法。而且也让社会更多地更具体地了解了仲裁不公开的特点,这不是很好吗?这不是比只有少数人知道更好吗?我觉得对依法公开仲裁活动本身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讨论,意义不大,关键看怎么组织。
  第四点,现阶段组织依法公开仲裁活动的基本考虑。主要是根据发展战略要求进行的策略完善,也是当今时下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措施完善。二次创业一个重要内容是改变增长方式,由政府主导型,改成既靠政府支持,又靠主观努力,深入市场经济,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开掘发展潜力,特别是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社会仲裁意识不高的地区,让社会、市场主体认识自己、信任自己、选择自己,依法公开仲裁不是唯一的办法,但是个办法。这个办法,可以让社会感性地、直观地看到仲裁的特点和优势,克服以往“王婆卖瓜”式的宣传方式所带来的弊端。我并不耽心做这件事本身违不违法,我耽心的是一旦做起来,大家能不能充分展现出来平时挂在嘴边上、写在纸上的那些仲裁优势。从发言中,我感觉到胆气不足,没有把握。我刚才说,办这件事是策略的完善,所以不应该也不是把所有案件拿出来公开仲裁。从案件选择上、从审理方式上、从公开活动的组织上,要紧紧围绕向社会有效介绍仲裁法全面展示仲裁法律制度、仲裁工作面貌这个目的。我们有些仲裁机构是长期封闭办仲裁。在上海我讲过,关起门来办仲裁没有出路,办仲裁就要有勇气把我们的价值放在整个社会进步进程中去展现。这就决定了只能选择能使社会感性地了解仲裁法,快速改变我们初始的工作面貌,当事人又同意的案件来做。这项活动,只要做的好,利是大于弊的,而弊也是可以解决的。不要怕字当头,只要方向对头,目的端正,依法组织,精心实施,不仅不会违反仲裁法,反而会更好地诠释仲裁法。要把这件事放到贯彻实施仲裁法的高度来认识。
  开展这项活动有几条要注意,一要严格依法办事,二要精心组织、精心实施。既然我们的重要目的之一是要尽快改变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那么在具体实施的时候就要考虑:首先它是社会性的,主要是面对社会的。因此,在案件的选择,仲裁员的选择,开庭地点的选择,审理方式、旁听人员的选择上,都要围绕这个目的。不要搞成纯专业的。要尽可能多地组织市场主体、行业协会、有关政府主要部门来听一听,看一看。也可以报请政府支持,协助我们做好旁听的组织、宣传报道、场地的落实等等工作,这些都是取得最佳效果的保障。为了确保这项活动取得效果,确保依法进行,建议各区域组织专家研究一次,同时也要向仲裁机构讲清道理,要自愿开展,决不强迫执行,要坚持拿拿效果说话。这次是先打招呼,先吹风,如果今年各区域能有几个仲裁委试一试,我看就比较理想,倘若一时接受不了,不要紧,慢慢来。通过考察广州、青岛两个单位的作法和经验后感到,只要方向对头,早干早受益,晚干晚受益,不干不受益,反而有损失。要跟同志们讲清楚,一不要有法律上的根本性的担忧,二不要有凭空想象的担忧。我们对大家有信心,大家不要对自己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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