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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转载 浏览量:2762

(记者  王衡)兰州电 “我国内地仲裁机构官方统计数字是185家,实际情况可能更多,而港澳台以及国外的仲裁机构加起来只有200多家,国际知名的仲裁机构也就几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于健龙对记者说。


记者从日前在甘肃兰州举行的2006年全国仲裁工作会议上获悉,虽然我国仲裁事业刚刚起步,但10多年来,仲裁机构却在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一现象引起了不少争议。


按照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于健龙说,据此,目前还有20多个市可以设立仲裁机构。


据记者了解,案源不足是大多数仲裁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一些专家提出,仲裁无地域管辖权,比如在兰州发生的纠纷,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选择北京的仲裁机构审理,所以许多地区根本没有必要设立仲裁机构。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地方的仲裁机构确实是一种资源浪费,增加了地方负担。


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认为,我国现阶段在各地设立仲裁机构还是必要的。这是因为,首先,我国法律规定仲裁案件必须由仲裁机构受理,不允许临时仲裁,而人们往往习惯于就近解决纠纷,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考虑,一些地方设立仲裁机构可以理解;其次,我国社会整体仲裁意识不强,需要大力宣传,而宣传又很难通过广告方式,而以各地的仲裁机构近距离宣传是比较可行的方式,机构少了,就很难达到宣传效果。


他同时认为,仲裁应当定位为服务业,其运行机制必然是市场化的。仲裁机构不应再由政府大力扶持,仲裁机构下一步要参与市场竞争,按市场规律办事,树立品牌,那些案源极度缺乏、不被市场认可的仲裁机构,应当被淘汰出局。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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