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法》实施十周年之际,在全国仲裁机构迈进“二次创业”之时,国务院法制办明确向全国仲裁机构提出了努力实现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的问题,这是我国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形势对仲裁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国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实行经济发展市场化,取得了极大的成绩,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各项事业,包括仲裁事业都提出更高的要求。我们要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对仲裁事业的要求,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仲裁事业发展的需要,创新仲裁发展机制,使仲裁更深入地融入市场经济,满足社会的需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的问题是一个新的课题,我们的学习研究还十分浮浅,也缺少实践经验。利用这次会议的机会,就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问题,谈谈我个人的一点认识,不妥之处,欢迎大家指正。
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是仲裁发展机制的创新
对仲裁的发展机制,从我国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各仲裁机构设立并开展工作,就一直在认真研究并着力于解决。十年多的仲裁实践,我们在仲裁发展工作方面总结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对策,主要是: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必须始终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必须始终坚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指导方针;必须始终坚持一切从中国的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自主创新发展;必须始终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必须始终坚持充分发挥我国仲裁工作的重要政治优势,等。这些重要经验和对策推动了我国仲裁事业快速发展并取得重大成绩。但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仲裁事业第一个十年的发展,尽管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发展仲裁工作方面,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政府的支持来推动的,政府召开会议、下文件、落实格式合同,等等。如今仲裁已发展十年多了,单单依赖政府支持发展仲裁的模式,已不能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当前仲裁工作的作用与社会经济进步对仲裁工作的要求远不相适应,仲裁必须建立起具备自身发展能力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市场化的发展机制。确立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是对原有的仲裁发展机制的完善,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新形势需要的仲裁发展机制的创新,使仲裁充分发掘自身的生命力,具备更强大的发展能力。
仲裁发展机制是指仲裁发展工作的运作方式,研究仲裁发展机制,也就是研究仲裁发展工作的运作方式和发展的基本途径。确立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就是要在拓展仲裁服务市场、提高仲裁服务水平等工作的运作方式上,不单纯依靠行政的方法,而是主要靠我们主动融入市场经济,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来运作,借鉴市场经济的办法、原则来实现。仲裁工作的发展应是全面的、科学的、健康的发展,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包含着很多内容,如,用市场的理念,市场的方法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转变案件的增长方式,也包括与之相适应的仲裁案件质量、案件管理、仲裁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等等。但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借鉴市场的方法,大力拓展仲裁服务市场,保证仲裁有充足的案源。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讲仲裁发展机制,实际上也是仲裁案源的发掘机制。
当前研究仲裁的发展机制,最重要的就是研究采用什么方法来发展仲裁案源。案源是仲裁发展的关键,没有案源就没有仲裁的其他发展。只有仲裁案源充足了,服务市场做大了,仲裁的优势才能充分体现出来,仲裁解决纠纷的能力才能大大提高。仲裁的服务能力增强了,仲裁在纠纷解决的方式中的地位就会越来越重要,市场主体选择仲裁的机会也就会大量增多,仲裁为市场经济建设服务就可以大有作为。仲裁案源充足了,办案经验就更丰富了,就可以大力促进仲裁法制的完善和仲裁理论的发展,从而实现仲裁事业的全面发展。总之,衡量仲裁发展机制的标准,必须是有利于发展仲裁,建立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的落脚点就是要大力开拓仲裁服务市场,大量增加仲裁案源,更好地发挥仲裁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服务作用。
在这里我想强调说明一点,我所讲的“市场化”,仅仅是指仲裁的发展机制市场化,而不是指仲裁工作全部市场化;我所讲的“运用市场学的理念”,也仅仅局限于仲裁的发展工作、推行方式和服务措施等方面,而不是运用在仲裁工作的各方面。我国仲裁的社会主义性质、社会公益性质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决定了仲裁工作的发展是满足社会需要,所以,对于不符合仲裁本质的,不符合仲裁特点的,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标准的,有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方法是不可以借鉴和采用的。
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仲裁事业的要求
我国仲裁事业已进入“二次创业”,二次创业的目标是将仲裁工作在第一个十年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提升为重要作用。仲裁的作用要提升,就意味着仲裁服务市场必须在数量和质量上有突破性的大发展,仲裁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要占有重要地位,解决纠纷要占有相当的比例。而这一切都要靠仲裁抓住当前经济和社会生活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仲裁的发展机制,改变案源的增长方式,促进仲裁事业的全面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仲裁的二次创业是对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继续深化改革。
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和仲裁的本质特点决定的。仲裁最本质的特点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就是当事人是否选择仲裁完全由其自主决定,不能用行政手段规定,不受国家意志的强迫。在仲裁发展的第一个十年里,仲裁机构由政府组建,同时政府也给予许多行政化的支持,一定时期内促进了仲裁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政府的职能也在不断改革完善,对市场主体行政化的干预将越来越少,不可能再用行政的方法保证仲裁案源,帮助仲裁发展。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是独立的,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企业生产自主、经营自主,对纠纷的处理也完全自主。市场主体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就如同在市场选择商品,决定因素就在于哪种方式服务更好,更经济、高效、便捷。因此,仲裁的发展机制必须走向市场化,按照市场的导向、供需规律,通过向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仲裁服务,满足不同市场主体对仲裁的特殊需求,使仲裁更有利于解决纠纷、更能实现效益最大化,从而被市场主体认识并接受。让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感到选择仲裁“物有所值”,感到更划算,更便捷,更有效。变“我要你仲裁”为你主动运用仲裁来解决纠纷,有更多的市场主体选择仲裁。
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既是仲裁机构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满足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仲裁工作经历时间只有10年多,仲裁发展的基本矛盾,即比较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和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间的矛盾远没有解决,仲裁的发展还存在许多困难,仲裁工作发挥的作用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市场经济的需要相差很远。目前,一方面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民商事纠纷大量增多,市场经济迫切需要多渠道解决纠纷的机制,仲裁应是值得市场主体选择的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绝大多数的市场主体对仲裁的优势、特点、作用不了解,还没有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仲裁受案量少,仲裁处理纠纷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客观上的原因是当前社会的仲裁意识还很薄弱,主观方面的原因是仲裁的发展机制还没有融入市场,我们在思想观念上对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适应;在发展工作上对市场的需求分析研究不够,对企业是否愿意选择仲裁的真实原因了解不多,对我们的仲裁服务是否能满足市场主体的需求把握不足;在宣传推介仲裁法律制度上停留于初始的方法,缺乏创新意识,缺少适应市场经济的手段,打不开新的局面,仲裁作用的发挥受到很大的限制。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仲裁发展机制,努力建立符合经济建设需要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新的发展模式,尽快地改变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尽快提高仲裁推介和仲裁服务的能力,尽快提升社会仲裁意识,使仲裁具备更强更新的发展能力,更好地发挥仲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作用,
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有利于提高仲裁机构的市场竞争能力。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引入市场理念,运用市场的方法,可以促进仲裁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应对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仲裁机构是提供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的好与差,与仲裁机构的生存利益相关,仲裁服务受市场的选择,优胜劣汰。仲裁机构只有根据市场的仲裁需求,打造仲裁服务优质品牌,合理配置人员,包括配置推介人员、办案秘书,以及根据专业需要选聘不同专业的仲裁员,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办案质量,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满意的仲裁服务,才能不断提高仲裁的社会公信力,提高市场选择仲裁的自觉性,增强仲裁机构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获得持久的仲裁发展源泉。
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促进仲裁事业更快发展
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是仲裁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目的是让更多的市场主体了解仲裁,信任仲裁,愿意运用仲裁手段解决纠纷,使仲裁在为经济建设发展和社会发展服务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从而使仲裁法制在我国得到巩固完善,促进仲裁事业更快发展。因此,我们对发展仲裁事业要具有坚定的信心,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要有坚强的克服困难的意志和毅力,不断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勇于实践,勇于探索,努力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适应仲裁事业发展需要的良好的发展机制,实现仲裁事业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这既是形势对我们的要求,也是我们的历史使命。
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是仲裁机构全局性的工作,在积极宣传、开拓仲裁服务市场同时,必须加强自身的修练,努力提高仲裁服务质量,以仲裁办案的高质量、高效率,以仲裁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树立仲裁的社会公信,创立市场公认的仲裁服务品牌,赢得市场对仲裁的充分信赖。
(1)勇于更新理念。理念指导行动,要创新仲裁发展机制,首先要更新仲裁理念,特别是仲裁机构的负责人,思想观念的转变更加重要。要把仲裁发展机制的完善和创新从发展战略的高度来认识,确立发展市场经济的理念,融入市场经济的理念,以优质仲裁服务赢得市场的理念,等等,用正确的思想作指导,推动仲裁事业的更快发展。要大胆借鉴,勇于实践,使仲裁服务更注重质量,更讲究效益,更具有人性化,更富有成果,使市场主体真正感受到仲裁是他们值得选择的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可以在发展案源的政策上,在推行方式和服务措施等方面,借鉴市场学理论,把提供仲裁服务、推介仲裁服务与市场主体需要联系在一起思考,以优质的仲裁服务赢得市场主体的信任,增强仲裁的可择性,在满足市场经济需要的服务中,充分发挥仲裁的重要作用,促进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
(2)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和办案秘书队伍。仲裁队伍是提供仲裁服务的主体,仲裁队伍素质直接影响仲裁服务的质量,影响仲裁在社会上的形象。因此,要实行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要以优质仲裁服务赢得市场,必须采取措施,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仲裁队伍,能快捷、公正地办理案件,保证仲裁服务的高质量和高效率,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严格按照《仲裁法》的规定选聘仲裁员,仲裁员除了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专业素质外,还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操守。仲裁机构要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包括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的培训。要加强对仲裁员的考核,健全考核机制,对不合格的仲裁员及时清理。同时要重视培养一支专家型、职业型的办案秘书队伍,保证仲裁办案的优质、高效。
(3)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仲裁机构的管理制度也必须融入先进的仲裁理念,要不断的完善和革新,有利于仲裁办案、仲裁推介、仲裁管理等各项仲裁工作的发展。要健全仲裁员管理制度,保证仲裁员队伍的高素质;健全仲裁案件管理制度,保证办案公正、高效、便捷;健全仲裁机构的行政管理制度,确保仲裁工作运转有条不紊,廉洁公信。逐步做到仲裁机构的工作运行与内部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实现高效率、低成本的良性运转。
(4)抓紧仲裁继续深化改革的任务。深化改革是仲裁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最近召开的大连仲裁工作座谈会上,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继续深化中国仲裁制度改革的任务,是非常正确和及时的。我国的仲裁制度建立仅仅10年,需要不断完善。要真正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仲裁工作机制与管理机制,深化改革势在必行。仲裁的“二次创业”,实际上是二次改革。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要以有利于发展仲裁事业为基点,通过深化改革,实现我国仲裁制度的现代化、科学化、正规化,更好地体现仲裁公正与效率,保障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广泛推行和有效运用,促进社会进步和市场经济发展。
以上是我对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有关问题的一些粗浅认识,我的发言是抛砖引玉,向各位同仁讨教,希望共同切磋,不断提高。让我们仲裁界的全体同仁们共同努力,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作出更好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