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黑龙江生活报 浏览量:3066
本报8日讯入冬后,供热纠纷成为焦点问题。记者今天从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获悉,今年哈市首次设置供热问题仲裁机构,帮市民、供热企业解决供热纠纷。但截至目前,虽然供热投诉不断,却没有一起申请仲裁解决。
据哈市供热办统计,仅上一个供热期,哈市供热企业接到对温度方面的投诉达两万余件。
由于居民欠缴热费,企业不供暖也很无奈。为了能有效解决供热纠纷,哈市政府法制办出台了关于在供热企业中,依法做好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工作的意见,并在今年首次设置供热问题仲裁机构,供热引起的纠纷均可申请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但采访中,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联络部王金涛介绍,从哈市今冬启动供热开始,一直不断有居民投诉供热温度不达标,企业与居民就欠缴热费发生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居民和供热企业对此纠纷的解决办法仍旧如以前一样,不是找管理部门“评理”,就是四处投诉,经常是来回扯皮,很多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对于仲裁解决供热纠纷的途径,哈市目前尚无居民和企业申请。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对于仲裁可解决供热纠纷的方式,哈市许多市民和企业均表示不太知情。据了解,哈市今年规定,用热人与供热部门签订《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来保证供热质量。市民可依据合同中权利、义务的规定,不通过法院起诉,申请仲裁解决供热纠纷获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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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供热问题仲裁,用热人首先应该与供热部门签订《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因供热企业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居民供热,或供热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居民可投诉供热企业,并要求供热企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改正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减收或退还给居民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造成居民直接人身及财产损失的,供热企业应给予赔偿。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供热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居民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热费的;因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或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居民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室内用热设施影响其他用户室内管道设施正常使用的,危害供热公共安全的。(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