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长沙仲裁委员会 浏览量:3747
长沙仲裁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已任期届满,根据本会章程规定将进行换届。凡热爱仲裁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且公道正派者可担任或继续担任本会仲裁员:(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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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