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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北京仲裁委员会 浏览量:3196

   2008313,北京仲裁委员会与美国培普丹(Pepperdine)大学法学院施特劳斯(Straus)争议解决中心合作的2008年度系列培训活动拉开了序幕,该中心教学主任、国际争议预防与解决中心前总裁Thomas Stipanowich教授在北仲进行了为期一天的争议评审小组(Dispute Review Board或称Dispute Resolution Board,简称DRB)争端解决方式培训。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中建国际建设公司、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行业专家以及本会资深仲裁员等相关各界社会人士参加了这次培训。


   北京仲裁委员会王红松秘书长首先就中美双方此次培训合作项目的背景及相关内容进行了介绍。“DRB”是一种替代工程师解决争端的方式,也是一种争议当事人可以彼此交换不同意见及争议的机制,其通常由 1-3位建造业专业人士组成,在较短时间内对争议提出书面解决方案,通常为当事人所接受并对争议双方产生一定约束力。由于其伴随在建工程始终,并能够为快速高效地解决工程索赔争议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国际工程界已经建立并推广了这一实时争议解决机制,其主要特点是体现专家优势、灵活、迅速。世界银行已将DRB纳人其招标文件范本,中国首次引进DRB是世界银行投资的二滩水电站项目。


    建设工程是纠纷集中的行业,由于工程施工时间长、工程造价高昂、设计范围广泛、参与人员众多、情况复杂等多种因素,通过诉讼、传统仲裁方式解决工程纠纷相对时间长,花费高。鉴于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等9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将于200851施行,且在相关附件的建筑施工合同文本中规定了争议评审程序,而国内尚缺乏相关经验和专业人才,北仲决定与仲裁、调解课程在全美排名第一、具有丰富实践和培训经验的美国培普丹大学法学院施特劳斯争议解决中心大学法学院中心进行合作,请其帮助北仲进行争议评审程序及调解员培训,以便为仲裁员提供掌握最新知识和信息的机会,尽快缩短我们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为此Straus中心亦派出了具有丰富调解实践和培训经验的教授和调解员组成的一流培训团队。

    
在为期一天的培训中,Thomas Stipanowich教授详细为大家介绍了DRB制度的产生、特点、在国际上的使用状况,并详细培训了DRB制度的具体使用方法和使用过程。Thomas Stipanowich教授结合调解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使与会人员在短期内对该项制度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参会人员对此次培训从不同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宋东升先生表示,国际工程使用DRB制度已经非常的普遍,其所在公司作为工程争议一方已实际运用过多次DRB制度解决建设工程纠纷,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从目前国内的现实情况出发,业主和承包商一般并不愿意直接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两方领导之间的协商亦往往多以人情为主,欠缺以工程合同为基本要素的协商方式。而DRB制度正好是一种介于诉讼、仲裁与领导协商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非常有助于建设工程争议的解决,因此DRB制度值得推广,而且在国内工程领域前景广阔。他认为,政府部门可以参考世界银行的标准合同文本将DRB制度写入其推行或者推荐的标准合同版本,并且加强DRB制度的宣传。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副总工程师李庆言先生称,国内的二滩水电站、小浪底等工程早已使用DRB制度。DRB制度一则其可以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体现专业判断的优势;二则容易推动工程的继续进行,避免矛盾累积至仲裁或者诉讼,及时的解决建设工程的纠纷,实时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国内应当积极推广这项制度。他建议,DRB制度主要体现专家素质,DRB评审专家应当由相当于工程师水平的人员担任,并且还应当具有评审和调解的技巧。北仲的这次DRB制度和接下来的调解员培训非常及时的满足了社会需求。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宋连斌教授表示,DRB制度一是可以分流法院的压力,二是能够实时控制争议,对于建筑行业的争议尤其必要。DRB相对传统争议解决方式具有灵活性高、速度快的优点,但目前国内还需要提高接受度。宋连斌教授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成为推广DRB制度的主力,仲裁机构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承担者之一,也应积极参与DRB制度的发展和建设。北仲率先进行这一专业领域的培训,体现了其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的思路以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勇气。


  培训结束后,与会人员仍热情地与Thomas Stipanowich教授积极讨论交流,互通信息,并向本会工作人员表示希望多举办这样具有较高专业价值的培训。美方主要负责人表示,参加培训人员的热情、勤奋、敬业的精神和专业素质给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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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网站公布文件,从2003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始着手《标准文件》的编制工作,历时四年,数易其稿。在制定过程中,积极研究吸收世界银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等国际组织的有益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来自实际工作部门的意见。四年来,总计征求了一百多家单位的意见,参与《标准文件》编制的专家和工作小组成员多达一百余人。《标准文件》充分发挥制度的整体优势,加强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增设了合同争议专家评审制度。为做好《标准文件》的贯彻实施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专家编写了培训教材,并陆续开展了培训工作;下一步将结合宣传贯彻、培训、项目试点和情况反馈,起草发布贯彻实施工作意见。各部门及地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和特点,对试点项目适用《标准文件》。


  据了解,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及工程建筑行业的现状,《标准文件》没有将DRB列为强制性前置程序,是否采用由合同双方自行决定;且其仍属于导向性文件,留出了足够的空间,待实践经验丰富后细化。鉴于DRB机制自身的优势,在国外建筑工程领域已广泛采用,相关政府部门希望我国能够尽快引进DRB机制,尽早实现和国际接轨。同时也希望能够有越来越多的机构参与推广DRB机制,以实践经验丰富和完善我国DRB机制的实施细则。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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