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仲裁委员会是蚌埠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并登记设立的蚌埠地区唯一的民商事纠纷仲裁机构,主要职能是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国内外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为建立高素质仲裁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第六届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是符合本委仲裁员选聘条件的有意向者均可提交申请。本委将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案件分布情况,确定选聘规模以及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占比,并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择优选聘。仲裁员任期随委员会届满终止。(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以及如下基本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2.崇尚法律,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未受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行政处分或者行业惩戒。遵守《蚌埠仲裁委员会章程》《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并自愿接受本委的管理和监督;3.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程序、证据规则和仲裁实务,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能够组织开庭审理、撰写仲裁文书,调处化解矛盾纠纷;4.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保证从事仲裁案件审理工作的时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1955年3月1日后出生);5.具有法学专业或经济贸易等其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6.公职人员(含退休人员)需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二)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律师执业满八年,从事或曾从事诉讼、仲裁业务,具有丰富的民商事办案经验;(2)精通民商事审判业务,具有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办案效果好。 (1)从事民商法方面的研究或教学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教授、副教授或者研究员、副研究员; (3)在民商法方面的研究或教学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专业水准和良好声誉。(1)具有法律知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持有本专业领域较高等级的执业证或资格证,精通本行业政策、技术规范和交易习惯;(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从事仲裁、执法、司法等法律工作或者在大中型企业从事公司法务工作满八年; (3)在所在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良好声誉。 符合上述条件的,需如实填报《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详见附件),附以下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学历和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相关职称和职务证明,任职、退休(离职)证明,主要社会兼职证明(如担任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员的,可以附撰写的仲裁文书),体现个人成就和擅长专业的荣誉证书、获奖证明、专业成果等,并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准确。本委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资料不齐的给予一次补交机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按照本委自身发展和工作需要择优选择,拟定初选名单后,进行履职、违法违纪等情况的审查审核,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的意见,然后拟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委员会会议审议。本委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仲裁员选聘名单后,向社会公布、发放聘书,并列入《第六届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人可以登录蚌埠仲裁委员会官网(http://www.bbzcw.cn/)或蚌埠仲裁委员会微信公众号(公众号名:蚌埠仲裁委员会)下载《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于2025年3月10日前将纸质版申请表(贴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本委,可采取现场递交或者邮寄的方式。(二)外地的申请人可将《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附照片)及相关证明材料PDF彩色扫描版打包发送至邮箱ahbbzcw@163.com,邮件名称统一为“仲裁员申请表+姓名”,同时将纸质版申请材料邮寄至本委。(四)申请人是否被聘任为仲裁员,以本委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发布的仲裁员名册为准。如申请人未被聘任,不再专门予以回复。(五)现任第五届仲裁员如申请续聘的,应按本公告规定重新办理,否则视为不再续聘。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联系地址:蚌埠市蚌山区涂山东路1717号金融中心A座10层蚌埠仲裁委员会联系电话:0552-3123195、0552-3123057、15955218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