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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3-04 浏览量:218

    2025年6月,天津仲裁委员会(下称本会)部分在聘仲裁员聘期届满,届时将增聘一定数量的仲裁员。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章程》《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办法》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仲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1.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2.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认真勤勉、谦虚谨慎、注重效率;

3.有相应的学历和所从事专业所需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

4.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并有相应的时间从事案件审理工作;

5.年龄为66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6.本会聘任的境外仲裁员包括外籍自然人和港澳台自然人。境外人士应聘仲裁员的除遵守以上1至5项条件外,还应当认同一个中国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无偏激的政治倾向。


(三)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申请人根据各自情况还应当符合《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1.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的:

(1)有高级职称;

(2)直接从事法律教学或者研究工作;

(3)无犯罪和行业惩戒记录。

2.从事律师工作的:

(1)有法律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或者曾多次担任仲裁员,办案能力强、效果好;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以上且业绩突出;

(3)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4)无犯罪和行业惩戒记录。

3.从事经济贸易工作的:

(1)从事企业法务工作满8年;

(2)有高级职称或从事本行业8年以上,在专业领域有较高建树;

(3)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所从事的行业规范和专业知识;

(4)熟悉《仲裁法》和仲裁、诉讼程序;

(5)无犯罪和行业惩戒记录。

4.曾经从事审判工作的:

(1)从事审判工作满8年;

(2)曾长期在业务庭、室工作;

(3)退休不满2年,或者退休后一直从事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

(4)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

(5)无犯罪和行业惩戒记录。


(四)中国内地申请人应经所在单位书面同意。

申请流程

(一)在线填写《仲裁员申请表》,按表中要求上传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报名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24时,逾期不再接收。

(三)本会聘期届满仲裁员申请继续担任本会仲裁员的,由本会对其在聘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通过考核的,列入仲裁员候选人名单。中国内地非在聘人士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的,由本会根据其专业能力、行业经验、业内成就等进行审核并决定其是否需参加仲裁员候选人资格面试。通过面试的,列入仲裁员候选人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申请人,由本会进行审核,决定其是否列入仲裁员候选人名单。仲裁员候选人资格的最终解释权在本会。

(四)仲裁员候选人名单经天津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式聘任为本会仲裁员并颁发聘书。

(五)申请人可于2025年6月1日后登录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线申请系统自助查询是否聘任。届时,本会官方网站将发布公告。


申请说明

(一)申请人有推荐人的,应当由推荐人亲笔签名并说明理由;单位推荐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说明理由。扫描后上传至申请表中推荐人意见一栏。

(二)学术著作、论文或者经典案例,请详细载明期刊名称、期刊号、文章名称或者案件编号。

(三)任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员的申请人,请特别注明任职的仲裁机构名称及任职期限,曾参与办理的案件数量(包括国际案件数量)和情况、撰写的裁决书数量等。曾任法官的申请人,请特别注明曾参与办理的案件数量(包括国际案件数量)和情况、撰写的判决书数量等。

(四)是否聘任为本会仲裁员,以本会刊登的官方公告为准。

(五)本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严格保密,如未被聘任,不再专门回复,所提供的资料予以销毁。

特此公告。

申请入口:http://121.36.166.40:8707/



天津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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