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3-04 浏览量:218
一 申请条件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1.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2.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认真勤勉、谦虚谨慎、注重效率; 3.有相应的学历和所从事专业所需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 4.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并有相应的时间从事案件审理工作; 5.年龄为66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6.本会聘任的境外仲裁员包括外籍自然人和港澳台自然人。境外人士应聘仲裁员的除遵守以上1至5项条件外,还应当认同一个中国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无偏激的政治倾向。 1.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的: (1)有高级职称; (2)直接从事法律教学或者研究工作; (3)无犯罪和行业惩戒记录。 2.从事律师工作的: (1)有法律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或者曾多次担任仲裁员,办案能力强、效果好;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以上且业绩突出; (3)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4)无犯罪和行业惩戒记录。 3.从事经济贸易工作的: (1)从事企业法务工作满8年; (2)有高级职称或从事本行业8年以上,在专业领域有较高建树; (3)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所从事的行业规范和专业知识; (4)熟悉《仲裁法》和仲裁、诉讼程序; (5)无犯罪和行业惩戒记录。 4.曾经从事审判工作的: (1)从事审判工作满8年; (2)曾长期在业务庭、室工作; (3)退休不满2年,或者退休后一直从事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 (4)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 (5)无犯罪和行业惩戒记录。 二 申请流程 (三)本会聘期届满仲裁员申请继续担任本会仲裁员的,由本会对其在聘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通过考核的,列入仲裁员候选人名单。中国内地非在聘人士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的,由本会根据其专业能力、行业经验、业内成就等进行审核并决定其是否需参加仲裁员候选人资格面试。通过面试的,列入仲裁员候选人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申请人,由本会进行审核,决定其是否列入仲裁员候选人名单。仲裁员候选人资格的最终解释权在本会。 (四)仲裁员候选人名单经天津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式聘任为本会仲裁员并颁发聘书。 (五)申请人可于2025年6月1日后登录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线申请系统自助查询是否聘任。届时,本会官方网站将发布公告。 三 申请说明
(一)申请人有推荐人的,应当由推荐人亲笔签名并说明理由;单位推荐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说明理由。扫描后上传至申请表中推荐人意见一栏。
(二)学术著作、论文或者经典案例,请详细载明期刊名称、期刊号、文章名称或者案件编号。
(三)任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员的申请人,请特别注明任职的仲裁机构名称及任职期限,曾参与办理的案件数量(包括国际案件数量)和情况、撰写的裁决书数量等。曾任法官的申请人,请特别注明曾参与办理的案件数量(包括国际案件数量)和情况、撰写的判决书数量等。
(四)是否聘任为本会仲裁员,以本会刊登的官方公告为准。
(五)本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严格保密,如未被聘任,不再专门回复,所提供的资料予以销毁。
特此公告。
申请入口:http://121.36.166.40:8707/
天津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