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网 发布日期:2024-11-28 浏览量:39
11月5日,东莞仲裁委员会与广东省律师协会跨境争议解决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企业出海与大湾区跨境仲裁合作新路径”交流会举行。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陈方、副秘书长邓捷、监事谭炳光,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律协跨境争议解决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贾红卫,东莞仲裁委员会主任潘长河、副主任郑水强和东莞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孙成蛟等参加此次交流会。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北京办公室(筹)首席代表章曦,香港大律师、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周立新,广东省律协国际贸易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仲裁委仲裁员杨扬分别进行主题发言。
据悉,大湾区经济总量从2018年的10.8万亿元到2023年突破14万亿元,5年增长了3.2万亿元。伴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市场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和经济的高速增长,民商事争议随之增多,仲裁在解决区域内企业出海和跨境争议的解决上发挥了更加突出的作用。
潘长河在交流会上介绍说,“2023年,连同港澳在内,粤港澳大湾区处理的仲裁案件标的超过3100亿元人民币。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湾区商事活动呈现新特点,跨境仲裁作用凸显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扩大自主开放,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扩大最不发达国家单边开发”。陈方表示,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跨境商事活动会越来越频繁,形态更加多样,这将为我们带来大量的跨境方面的法律的需求,特别是粤港澳大湾区。
潘长河认为,当前跨境商事活动呈现了新特点:一是广度深度便利度有了新的提升;二是争议的形态有了新的变化,境外的涉中国企业各类纠纷增多;三是争议的解决有了新的发展,仲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杨扬介绍了实践中常见的企业“出海”法律风险类型,指出企业“出海”过程中需要注意东道国的政策变动这一关键因素。她在交流会分析了仲裁机制在国际争议解决中的应用,仲裁以其高效、灵活、保密等优势越来越受到国内外企业的青睐,并为大家分享了相关的国际仲裁案例,探讨了仲裁裁决的全球执行问题。
东莞仲裁委员会针对跨境商事活动的新特点,结合东莞外向型经济的优势,设立了“台港澳和外国仲裁案件立案专窗和办案专区”,充分发挥仲裁在跨境纠纷解决中的突出作用。涉外案件标的额位居全国282家机构前列;据今年前三季度统计,涉外案件标的额占总标的额近40%,仲裁裁决保持“被法院撤销裁决”零记录。
湾区内仲裁机构协作,打造湾区仲裁大“品牌”
香港大律师、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周立新分析了大湾区当前仲裁发展的现状,进而提出了提升仲裁专业素养的建议以及重视区域仲裁合作机制的必要性。通过教育、区域合作和专业律师团队的建立,助力仲裁需求与服务同增长,使大湾区成为亚太地区仲裁的领先示范区域。
章曦以“港资港法港仲裁”为切入点,介绍了“港资港法港仲裁”的渊源及影响,并讲述了为何在香港仲裁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基本架构,对于“港资港法港仲裁”的适时推进展示了较为清晰的路径。
据悉,东莞仲裁委自2021年启动运作以来,分别从仲裁法律服务、仲裁员队伍建设、人才交流活动等方面深化同港澳地区交流合作。
东莞仲裁委累计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商事主体超6000个,港澳商事主体超100个,港澳资企业近300家,受理港澳地区案件标的总额超过40亿元。为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举办粤港澳大湾区仲裁高质量发展论坛,与有关部门协会建立深入推进大湾区律师试点协同工作机制,办结全国首宗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代理的仲裁案件,全力推动仲裁调解“东方经验”在涉港案件中的运用,进一步推动了内地仲裁行业和香港仲裁实践互融互利。
为进一步加强仲裁队伍建设,面向境内外不定期开展仲裁员增聘工作,现有来自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在册仲裁员达30名。
东莞仲裁委积极参与莞港人才交流活动,持续开展粤港澳三地法律交流活动,时时掌握涉外仲裁法律服务的前沿问题,学习了解国际仲裁最新的发展趋势和动态,从而调整发展规划、发展方向和发展途径。今年9月,东莞仲裁委作为唯一受邀请的地级市仲裁机构亮相服贸会,以东莞唯一仲裁机构和湾区新锐仲裁委的形象,向全球展现东莞仲裁委在仲裁领域的高效服务和创新实践。
贾红卫认为,湾区内的仲裁机构它正是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背景下设立的,打造统一的机构品牌不容易。但是由于涉外的因素是相通的,应该最终是在这种涉外示范法的大的原则框架下来发展,在这个框架下发展越多,融合越多,品牌融合才能够趋同,最后大湾区仲裁的统一品牌才能打响。
大湾区仲裁机构间的深度合作,对共同提升仲裁工作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潘长河主任表示,希望全力推动大湾区三地法治领域“软联通”,加强区域仲裁机构在“港资港仲裁”等方面的合作,共同构筑起在争议解决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职业共同体,持续优化区域内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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