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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0-23 作者:TAO仲裁圆桌 浏览量:375

导语

仲裁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经济而且带有保密制度特色的争议解决方式,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仲裁制度在中国建立之初,仲裁机构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和一些省级省会城市,如北京、深圳、上海、广州、武汉等地,这些城市的仲裁机构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广。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多元化和中小城市的快速发展,如何推动中小城市仲裁机构的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同时,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发展,仲裁机构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逐渐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设立区的地市级政府(中小城市)可以设立仲裁机构,目前已经达282家,还有增加的趋势。中小城市作为我国城市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仲裁机构的发展面临着独特的挑战和机遇。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中国中小城市仲裁机构的现状与问题,探讨如何更好地推动其发展,从而提升仲裁机构在中小城市中的法律服务能力,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促进仲裁公信力在中国的普遍提升。
01 中国中小城市仲裁机构的现状
第一,仲裁机构的分布情况。最先,中国的仲裁机构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的经济发达发达地区,尤其是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这些地区的经济活动频繁,对高效、专业的争议解决方式有较高的需求,人的经济意识较强,仲裁是与经济相伴的。相比之下,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仲裁机构数量较少,影响力有限。中小城市,尤其是三四线城市的仲裁机构普遍规模较小,且业务开展情况非常不平衡,有的已经展现出勃勃的发展态势,有的中小城市仲裁机构还裹足不前甚至出现了业务量减缩和退步的情况。
第二,法治意识相对淡薄。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为仲裁机构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一些中小城市,由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对仲裁制度认识不足,仲裁机构的设置往往不够规范,法律人才匮乏,业务能力非常有限。这使得一些仲裁机构在运作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比较的明显的例子,从其仲裁员的选聘所要求提交的五花八门的材料和当事人参与案件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展露无遗。
有些地方官僚化色彩相当严重,依然把仲裁“诉讼化”。对当事人“高高在上”,服务意识不强。对仲裁员“吆五喝六“,官威明显。
第三,仲裁案件数量有限。与大城市相比,有些中小城市的仲裁案件数量较少,案件类型也相对单一,主要集中在简单的民商事纠纷领域。由于案件数量不足,仲裁机构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和市场竞争力,难以吸引更多的案件进入仲裁程序。
第四,地方仲裁机构的知名度和公信力有待提高。中小城市的仲裁机构往往缺乏广泛的知名度,加之财力有限,在业务推广方面还有些力不从心。有些地方企业和个人对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机制的了解也较为有限,导致其在解决争议时更倾向于选择诉讼等传统途径,仲裁难以发挥其优势。此外,由于仲裁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仲裁机构的公信力较低,制约了其仲裁发展的潜力。
02 制约中小城市仲裁机构发展的主要问题
部分中小城市仲裁机构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可能的原因,我们认为存在四个方面,一是仲裁人才匮乏;二是市场认知度不足;三是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四是法律环境还不完善。
第一,仲裁人才匮乏的问题。仲裁机构的高效运转依赖于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和工作人员队伍。然而,中小城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法律服务行业相对落后,难以吸引和培养具备丰富仲裁经验和专业素质的人才。地方仲裁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直接影响了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和竞争力。
第二,市场认知度不足的问题。中小城市的企业和个人对仲裁的认识不足,部分企业和个人认为仲裁不如诉讼权威有效,依然认为只有法院才是“说理的地方”,法官才是“权威的裁判者”。由此,比较担心仲裁结果不公。这种认知上的偏差直接导致了仲裁案件的来源有限,制约了仲裁机构的发展。
第三,经济基础相对薄弱问题。中小城市的经济活动相对简单,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经济纠纷的复杂程度不高,产业单一,没有足够的聚集能力。这使得中小城市仲裁机构缺乏足够的业务拓展空间。此外,由于中小城市经济总量较低,法律服务市场规模相对较小,导致仲裁机构难以实现自我自负盈亏。
第四,法律环境不完善。尽管《仲裁法》为仲裁机构的运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一方面仲裁法还存在需要修改的地方,另一方面,在中小城市地方政府和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还存在不足,仲裁结果的执行力尽管在最高院的参与下已经出现了巨大好转,但现实中,仍然面临一定挑战。比如,一些地方的法院(执行机构和司法审查机构)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支持不够,削弱了仲裁的实际效果。
03 如何推动中小城市仲裁机构更好的发展?
既然我们看到了中小城市仲裁机构遇到的一些问题,就需要积极思考,如何能够推动其更好的发展,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些文章:
第一,加强仲裁人才的培养与引进。人才是经济发展之本,也是仲裁机构发展的关键。中小城市应通过多种渠道引进高素质的仲裁员和法律人才,例如,一是通过与北上广深等大城市仲裁机构合作,共享仲裁员资源,或者通过政府补贴、人才引进政策等方式,吸引外地法律人才在中小城市工作。二是适当与当地高校合作,开设仲裁课程加强对本地法律人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仲裁业务水平。;三是仲裁员指定过程中要尽力通过引入高水平大城市仲裁员来带动地方一些仲裁员对仲裁认识的提高。
第二,加大仲裁制度的宣传力度。业务量要增加,必须提升企业和社会公众对仲裁制度的认识。中小城市的仲裁机构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广,如举仲裁讲座、仲裁研讨会、发布仲裁案例、在人流量较大地方树立广告牌,出版专业书籍等,增加企业和公众对仲裁优势的了解。例如,安徽的铜陵仲裁委通过加入专业论坛组织,联合举办仲裁培训以及与当地广播电台合作开设仲裁节目等活动来推广仲裁。另外,我们到北海办案时,发现北海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推广方式很“直接”,在机场出来的道路上,巨大的广告牌写着选择北海仲裁。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仲裁的推广支持力度,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合同中明确仲裁条款,以增加仲裁案件的数量。我们发现了一些较大投资案例之所以选择在当地仲裁,也正因为通过国资委、商务局等合作,将一些投资合同约定了当地仲裁机构仲裁,也会增加仲裁案件的数量和业务收入。
第三,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仲裁的关键优势在于其裁决的最终性和可执行性。中小城市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仲裁裁决的执行机制,确保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法院的有效支持。地方法院也可以通过考虑通过设立专门的仲裁执行协调机构,简化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提高裁决的执行效率,让当事人体会到仲裁的高效优势,当仲裁体验好了,就会有“回头客”。
另外,地方法院还可以定期发布脱密后的仲裁执行案例,通过各类媒体对外传播也是很好的方式。
第四,促进地区合作,提升仲裁机构的影响力。
中小城市的仲裁机构可以通过与北上广深等大城市的仲裁机构或区域性仲裁联盟合作,或者与域外仲裁机构合作,提升自身的影响力。也可以通过省级仲裁协会,与其他省仲裁机构和域外机构定期交流,通过共享仲裁资源、联合培训仲裁员、合作处理复杂案件等方式,中小城市的仲裁机构可以弥补自身在人才和经验上的不足,逐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我们必须摈弃固步自封的思维,要具有开放包容的意识,现实中,有些仲裁机构还依然“唯我独尊”,不愿意采纳仲裁员的建议,不愿意吸收当事人的良好意见,摆着“官架子”。这样的心态,不利于与其他机构合作,更不利于机构自身影响力提升。
第五,拥抱人工智能,提升仲裁效率。
科技日新月异,当我们还在讨论如何“玩转”地球时,马斯克已经瞄准了火星。当我们还在一砸一砸的纸质材料提交时,别人已经实现了区块链上传。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仲裁机构的运作提供了新的机遇。中小城市仲裁机构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开发和推广在线仲裁平台,实现在线立案、在线庭审、在线裁决等功能,以提升仲裁效率,降低仲裁成本。同时,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还可以扩大仲裁机构的服务范围,吸引更多的案件进入仲裁程序。有些机构发展了互联网仲裁,这也是仲裁业务拓展的一种方式。
第六,注重本地特色,打造特色仲裁品牌。
每个中小城市都有自己的特色,关键看如何挖掘,比如,有地方开展了农业仲裁,有地方开展了建工仲裁;有些旅游资源丰富的开展了旅游仲裁;有些濒临海洋的,开展海事仲裁等等。通过具有地区产业特色,能够增强自己的竞争力,“你有,我优;你优,我独”,独家的东西往往能“一锤定音”,更有发展的后劲。
04 小结
中国中小城市仲裁机构的发展既面临挑战,也蕴含着巨大的机遇。通过加强仲裁人才培养、加大制度宣传、提高裁决执行力、促进区域合作、利用人工智能,打造特色优势仲裁品牌,中小城市的仲裁机构一定能取得更大的发展。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服务工具,不仅能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保障,还能促进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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