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万邦法律 发布日期:2024-07-19 作者:郑林 浏览量:1242
本案申请人系浙江省某公司,被申请人系台湾地区美某公司。双方于2014年8月15日签订《左炔诺孕酮片分包装和分销协议》。协议履行过程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使申请人签订协议之目的完全无法实现,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3日作成(2021)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152号裁决书,除确认解除上述协议外,并裁决: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保证金人民币124万9992.97元,并以人民币124万9992.9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㈡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已经支付项目之研究费人民币33万元;㈢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申请人已经支出之注册费及注册代理费合计人民币63万5473元;㈣被申请人人向申请人偿付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㈤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13万1318元,因申请人已全部预缴本案仲裁费并冲抵,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所代垫付之仲裁费用人民币13万1318元。申请人以且上述仲裁裁决无任何违反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下称公序良俗)之情,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两岸关系条例)第74条之规定,向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申请认可上述仲裁裁决。
台北地方法院认为:按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声请法院裁定认可;前项规定,以在台湾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得声请大陆地区法院裁定认可为执行名义者,始适用之,两岸关系条例第74条第1项、第3项分别定有明文。而两岸关系条例第74条所谓公序良俗,不以实体法之公序良俗为限,亦包括违背程序上之公序良俗,准此,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其诉讼程序如违反台湾地区关于被告听审请求权(如被告应受合法通知应诉)、公正程序请求权等程序基本权之保障,难谓无悖台湾地区公序良俗,法院自不得予以裁定许可,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著有106年度台简抗字第144号裁定可资参照。又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02条之规定,或系基于公益理由,或系为保护台湾地区人民,可解释为两岸条例第74条所定台湾地区公序良俗,自应于认可大陆地区裁判、仲裁判断时类推适用,故大陆地区作成之仲裁判断,如受不利判断之当事人未受合法通知而未到庭者,自不应予以认可。 申请人主张仲裁机构于2020年8月起已多次寄送相关仲裁程序之文件予被申请人,并成功投递,上述仲裁判断无任何违反公序良俗之情,并提出邮件跟踪查询结果为证。法院认为邮件跟踪查询结果虽均载明投递成功,但邮件之收件人均为案外人林某,有EMS国际地区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等件影本存卷可考,且为申请人所不争执,而案外人林某自2018年12月10日起卸任被申请人之董事长职务,改任被申请人之副董事长,复自2020年6月30日起卸任副董事长职务,亦非被申请人之董事。上述情况有公开资讯上市公司之重大讯息列印画面可凭,因此仲裁程序之通知显然系向无权代表被申请人权限之案外人林某为送达,送达程序不符合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而不合法,被申请人并因未受合法通知而未到场,且系争仲裁判断亦不利于被申请人,难认系争仲裁判断之作成已符合程序上保障被申请人之听审请求权即应受合法通知到场之权利,有悖于台湾地区公序良俗,不应认可,故申请人声请认可系争仲裁判断碍难准许,应予驳回。
1.确保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送达瑕疵是导致大陆仲裁裁决在台湾地区被拒绝执行的主要原因。应严格遵循双方认可的送达程序,确保仲裁文书送达到合法且有权代表被申请人接收的人手中。对于跨境仲裁,必须仔细核查被申请人代表的身份和任期,避免向无权代表的人送达文件。确保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保障裁决被执行的基础。 2.重视程序性权利的保障 跨境仲裁过程中,应高度重视被申请人的程序性权利,包括听审请求权和公正程序请求权。即使被申请人未出庭,也必须确保其已经收到相关通知并有机会进行书面答辩。确保程序公正,避免被执行地法院因程序性缺陷而拒绝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应对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标准,不仅遵循仲裁地的规定,还要符合被执行地的法律要求。 3.理解并适应不同司法辖区的执行标准 不同司法辖区对于仲裁裁决执行的标准和要求可能存在差异。作为跨境律师,需要熟悉并理解被执行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特别是关于公共秩序和程序正义的标准。在制定和执行仲裁策略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差异,确保仲裁裁决不仅在仲裁地有效,也能在预期的执行地顺利执行。跨境案件中,应提前咨询当地法律专家,确保仲裁程序符合被执行地的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