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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8612

来源:中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及裁决结果 
2014年12月11日,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贸仲委”)提出的仲裁申请获得正式受理,公司于当日发布公告披露了本公司与雅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申请人”)、江苏雅鹿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
2015年10月9日,公司收到上海贸仲委的裁决书(【2015】沪贸仲裁字第346号),要求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所欠的合同货款、违约金、设备运输费及保管费、律师费、仲裁费。
有关本案的具体内容、进展情况及裁决结果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2015年8月4日、2015年10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4-020)、《重大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38)、《关于重大仲裁事项裁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8)。
二、有关本案裁决结果的执行情况 
截止2015年11月3日,公司尚未收到第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的合同货款、违约金、设备运输费及保管费、律师费、仲裁费。
三、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1、鉴于第二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公司已于2015年11月3日依法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第二被申请人强制执行,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对于商事裁决书的执行,要由人民法院核查以后才能进入执行程序,目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对裁决书进行审查。
2、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第二被申请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2015】沪贸仲裁字第346号裁决书或重新仲裁,申请理由为: 
(1)第二被申请人未收到仲裁开庭通知,因此未能参加仲裁庭审,仲裁庭也未公告送达,损害了第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第二被申请人认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非同一机构,即“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非双方合意的仲裁机构。
撤销仲裁听证程序将于2015年12月3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司已经对听证会做好了充分准备。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目前仍在审理,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因素,对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尚不明确。关于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公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撤字第17号。
特此公告。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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