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5107
来源:凤凰网
公告日期 2015-05-20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4-043号),案件事由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就与中钢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澳门”)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近日,进出口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山煤煤炭进出口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长风街115号;
被申请人名称:中钢国际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SINOSTEELINTERNATIONAL MACAO COMMERCIAL OFFSHORE LTD
地址:澳门宋玉生广场336-342号诚丰商业中心15楼D-M室(Alameda Dr. arlos D’Assumpcao,No.336-342,15 Andar D-M,Edificio Centro Comercial Cheng Feng,Macao)。
申请人主张的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20日、2月27日、3月5日、3月21日签订的四份合同。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支付的货款共计 36,319,164.90 美元及相应利息。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提起本案仲裁而支出的律师费。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6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2月20日、2月27日、3月5日、3月21日签订的四份合同;
(二)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支付的货款共计36,319,164.90美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争议的四份合同项下分别自收到货款之日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1.5%计算;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00元;
(五)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六)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1,496,975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496,975元,以偿付申请人代其
缴纳的仲裁费;本案仲裁反请求仲裁费12,097美元(已由被申请人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
上述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仲裁裁决胜诉,裁决为终局裁决,且已生效。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中对本案涉及金额计提了坏账准备4455万元。若本案执行到位,已计提的4455万元坏账准备将被冲回;进出口公司已支付的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因此,若本案执行到位,将会增加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约4600万元。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