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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4721

来源:上海证券网

证券代码:600630 股票简称:龙头股份 编号:临2015-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2013年7月底,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龙头股份”)收到国际棉花协会ICA的仲裁协议书。仲裁申请人为:境外棉花商ICT COTTON LIMITED(以下简称“ICT”);仲裁被申请人为:龙头股份;仲裁方:国际棉花协会(以下简称“ICA”)。

截止2015年4月28日,公司并未收到法院就ICT公司向我国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国际棉花协会ICA的该份仲裁裁决提出申请的通知,也未进入法院相应的审查程序。根据律师的意见,公司对于国际棉花协会ICA的该份裁决书不承担现实赔付义务。

上述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2013年8月1日公司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15)以及公司2013年、2014年定期报告“重要事项”中的事项概述。

二、本次仲裁事项进展情况介绍

2015年4月29日,公司收到我国境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15)沪二中民认(外仲)字第1号应诉通知书》,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即与公司法律顾问进行了沟通,公司律师对于ICT棉花有限公司起诉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给出书面意见如下:

1、 接受公司委托后,将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请求;

2、 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承认该外国仲裁裁决的决定前,该裁决在中国领域内的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仲裁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15)沪二中民认(外仲)字第1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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