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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仲裁网 浏览量:8745

来源:金融届

股票代码:000933            股票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4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2015 年 2 月 10 日,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提交了以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潞安集团”)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

2015 年 2 月 12 日,北仲决定受理公司的仲裁申请。

2015 年 2 月 16 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 0352号仲裁案受理通知》。

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17 日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公告编号:2015-003)。

二、本次仲裁事项进展情况介绍

2015 年 3 月 16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应诉通知书》((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03811 号),该院已受理潞安集团提交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书》,潞安集团请求确认 2012 年 6 月 27 日签署的《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中仲裁协议无效。本公司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向该院提交答辩状及其副本以及相关证据。

2015 年 3 月 16 日,公司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裁字第 0352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的通知》,由于潞安集团向北京三中院申请确认本案仲裁协议的效力,北京三中院已予以受理,北仲决定中止本案仲裁程序,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再决定是否恢复本案的仲裁程序。

三、仲裁案件的事实

2013 年 1 月,公司在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办理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勘探(保留)探矿权转让交易鉴证时,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事务中心要求按其提供的格式文本签署探矿权转让合同,如不使用该格式文本,将不予受理。为顺利办理左权高家庄煤矿勘探权转让手续,2013 年 1 月 11 日,公司与潞安集团按照格式文本签订了《探矿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格式合同》”),同日,双方又签订了《探矿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于 2013 年 1 月 11日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合同》作为办理探矿权转让过程中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资料所需手续;双方履行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时,仍以 2012 年 6 月 27 日于河南省郑州市签订的《转让合同》为依据。

潞安集团在收到北仲《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 0352 号仲裁案答辩通知》后,以《格式合同》第 11 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为由,请求北京三中院确认潞安集团与公司2012 年 6 月 27 日签署的《转让合同》中仲裁协议无效。

公司认为,《转让合同》第 31 条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理解或履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争议发生后就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仲裁协议明确、具体,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无歧义,符合《仲裁法》第 16 条的要求,同时,鉴于《转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转让合同》中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公司以《转让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为依据提请仲裁解决纠纷,属合法有效;潞安集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将提请北京三中院依法驳回潞安集团的请求。

四、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 03811 号);
    2. 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5)京仲裁字第 0352 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的通知》;
    3. 《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合同》(2012 年 6 月27 日签署)
    4.《探矿权转让合同》(《格式合同》,2013 年 1 月 11 日签署);
    5.《探矿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2013 年 1 月 11 日签署)。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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