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4816
来源:中证网——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终局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的母公司
涉案的金额:310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
产生负面影响: 否。
日前,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南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通仲裁字第105号《裁决书》,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通能精机热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通能精机、申请人)就南通市汇晟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简称:汇晟公司、被申请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申请仲裁一案作出终局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申请人通能精机与被申请人汇晟公司于2011年9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申请人将位于南通市通州平潮镇九圩港村滨江路北侧283.6亩的国有出让土地出租给被申请人用作临时仓储,租赁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止。协议期间如遇政府规划建设用地或是申请人发展需用,被申请人无条件服从并承诺所有损失自付,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作任何补偿;如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发生争议的,提交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依法将租赁土地交付给被申请人使用。但鉴于国家沪通铁路建设项目规划红线穿越上述租赁土地且该项目已正式开工建设,根据该项目的建设规划进度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对项目涉及土地和建筑物搬迁工作的要求,申请人已多次通知被申请人拆除租赁土地的临时建筑物并将租赁土地返还给申请人,但是被申请人以各种非分要求拒不返还。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土地租赁事宜所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协议履行期间确遇国家沪通铁路建设项目规划需要提前解除合同,被申请人理应无条件服从并向申请人立即返还租赁土地且不得向申请人主张任何补偿。因此,申请人有权根据《协议书》约定解除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签订的《协议书》并立即收回租赁土地。为此,2014年9月3日,申请人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裁决情况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签订的《协议书》终止;
(二)被申请人应于2014年10月30日前将其租赁的位于南通市通州平潮镇九圩港村滨江路北侧283.6亩土地上临时设施予以拆除,恢复原状并归还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应于2014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四)本案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帀4774元、处理费人民帀1432元,合计人民币6206元,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承担人民币3103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仲裁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2014)通仲裁字第105号《裁决书》。
特此公告。
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