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5153
来源:中财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公司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3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287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此次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或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谭镇标 男 武汉地区流通股股东(持有*ST武锅B股票18,102股)
被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3年6月28日,本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以下简称“章程修正案”)。修改内容要点为:第七十四条,股东授权委托书应针对每一次具体的股东大会分别出具,不得作出长期的授权;代理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具备股东身份的代理人接受五个及以上股东委托,应按照本公司征集投票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征集和办理相关手续;非股东身份的代理人不得接受五个及以上股东委托,但征集人除外。第八十八条,征集人为本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征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或国家公证机关对征集人资格、征集方案、征集投票权委托书、征集投票权行使的真实性、有效性等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书或公证书需与征集投票报告书和征集投票委托书一并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本章程修正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该章程修正案内容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认定章程修正案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进行了不当限制。该《法律意见书》的全文于2013年6月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流通股股东谭镇标认为章程修正案限制了公众股东合理行使其民事权利,侵害公众股东的权益,属于无效决议,即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讼。
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3-032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公司已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本案将于2014年6月30日9:00时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实质影响。
六、备查文件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13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287号)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