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际仲裁

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4900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

11月18日,首届中国仲裁周国际商事仲裁系列讲座的首场讲座在我院举行,我国著名法学家沈四宝教授应邀出席,以“仲裁员的思维”为题作了精彩报告。人大法学院赵秀文教授、杜焕芳副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姚俊逸先生对讲座进行了点评。我院党委副书记郑小敏担任讲座主持。

沈四宝教授是我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现任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博士生、博士后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顾问,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政府法律顾问。中国商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中央高级干部讲师团成员和中央法制讲座主讲人。

在讲座中,沈四宝教授分析了仲裁员如何理解仲裁机构的地位和作用、仲裁应当防止的三种倾向,仲裁员的任务与职责、如何当好一名仲裁员、仲裁员应当处理好的几对关系、仲裁员处理案件的原则、仲裁员如何看待薪酬等七个问题。

沈四宝教授认为,仲裁机构最主要的职责是组织仲裁,以服务为主,为当事人(包括律师)、仲裁员、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服务。沈四宝教授提出,仲裁员应当意识到自己行使的并非国家权力,而是当事人通过协议给予的权力。与行政、司法人员不同,仲裁员不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应当把自己和当事人摆在平等的地位。仲裁员应当以一种服务的态度去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而并非作为一个管理者去做出裁决。但是,他又指出由于目前我国的仲裁事业还处于初创阶段,一些地方为提高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和权威,也把仲裁机构列入行政机构序列,事实上造成了一些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依然以一种管理者的态度去处理仲裁案件。他认为这种状况不能长久持续,否则会扭曲仲裁制度培养社会自治能力的原本目的。仲裁机构应防止行政化、司法化和过度商业化的倾向。

沈四宝教授还着重强调了仲裁员要处理好的几对关系:1.仲裁员与秘书长、秘书的关系;2.仲裁员与首席仲裁员的关系;3.仲裁员与当事人的关系;4.仲裁员与仲裁委员会的关系;5.仲裁员与秘书的关系。这几对关系对于仲裁员做好仲裁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例如他指出仲裁员和秘书长之间的关系不是上下级的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而应当是平等关系。仲裁机构不应当用命令的方式安排仲裁员的工作,应当改善仲裁机构的服务水平。仲裁员在处理仲裁案件之前不应当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过多接触,否则就应当进行回避。

点评阶段,赵秀文教授提出ADR的定义是选择、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替代的是诉讼加仲裁,另外机构仲裁和ad hoc也在相互融合。杜焕芳副教授等到场嘉宾对此次讲座做出了精彩的点评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杜焕芳教授提出要防止仲裁委员会地方保护主义化。

现场提问环节,社会各界人士和各大高校学生向沈四宝教授提出了一些仲裁方面的前沿和争议问题,例如能否在我国推行“法庭之友”制度,如何逐步在我国推进临时仲裁制度,使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具有更强的执行力。沈四宝教授和到场嘉宾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了回答。中国仲裁周国际商事系列讲座首场报告会圆满结束。

首届“中国仲裁周”活动系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发起举办,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共同参与,主要包括“中伦杯”首届全国国际商事仲裁征文大赛,国际商事仲裁系列讲座、第十一届“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法庭竞赛等活动等。国际商事仲裁系列讲座共开展七场,就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热点、发展与实践等问题进行探讨,欢迎同学的积极参与!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