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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4482

来源: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

目前,大中华区仲裁已发展成为世界仲裁格局中的重要一级,这需要各机构在自我发展的同时,互通有无,更加重视合作,共同打造大中华区仲裁品牌,谋求共同发展。

虽然由于历史文化和现实等诸多因素,香港、澳门、台湾与中国大陆拥有不同的仲裁法规则,但随着两岸四地经贸往来的加强,弥补《纽约公约》在我国两岸四地仲裁裁决执行的盲区、形成更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一两岸四地经济界与法律界的中国梦,也正在慢慢实现。

在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大中华仲裁论坛共同举办的2013年第五届大中华仲裁论坛研讨会上(大中华仲裁论坛),两岸四地各区域间仲裁的进一步发展,让很多人看到了这一区际仲裁发展的契机与希望。

仲裁发展空间巨大

近些年,随着大中华区经济交流日趋活跃,各仲裁机构的受案量都在不断增长。

据统计,2012年,内地219家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96378件,其中涉港澳台及其他涉外案件为1521件。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成立半个世纪以来,以受理涉外案件为主,目前已经受理2万多案件,以受理案件数量多及裁决公正等优势在大中华区乃至国际仲裁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

然而,在内地部分经济发达地区,诉讼爆炸的问题却越来越严重。相对诉讼案件,诉以仲裁的纠纷仍占少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介绍,“2012年内地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780万件,同比上升9.14%,其中涉港澳台和海事案件为4.6万件。”

寻求替代性、民间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成为两岸四地经济界和法律界的共识。

对于两岸四地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而言,在和解、调解、诉讼和仲裁四种区际纠纷的解决方式中,仲裁更具优势。“诉讼对抗性最强,程序复杂、周期长,成本相对较高,不能快捷、简便、和谐地化解两岸四地纠纷,”在大中华仲裁论坛上,奚晓明认为,“仲裁制度是运用社会自治方式解决争议,具有公平、专业、高效灵活的独特优势,能够更为快速、弹性、柔性地解决纠纷。”

事实上,在目前的世界仲裁格局中,主流话语权仍由西方仲裁界掌控。“与大中华区经济总量这个‘大块头’相比,大中华区仲裁还是‘小个头’,生长的空间和发展的潜力巨大。”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贸仲委副主任董松根这样评价中国的仲裁发展。“大中华区仲裁要发展成为世界仲裁格局中的重要一级,就需要各机构在自我发展的同时,互通有无,更加重视合作,共同打造大中华区仲裁品牌,谋求共同发展。”董松根说。

两岸四地仲裁不断融合

《纽约公约》作为国际公约,并不适用于港澳台与内地间的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也为了促进两岸四地的经济往来,近年来,两岸四地关于仲裁的合作无论在纵向还是横向间,都在加强。

2013年1月7日,澳门与香港签署了《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简称“安排”)。相应地,香港也于近期修改了仲裁条例,解决港澳间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

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仲裁员郭颖玫介绍,《安排》出台之前,澳门实行的还是依据本地仲裁法和涉外仲裁法的双轨制,香港仲裁还属涉外仲裁。

此前,早在2007年10月澳门就与内地签署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弥补了澳门与内地间仲裁裁决执行的空白。而香港与内地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则更早,1999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解决了大陆与香港之间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

此外,推动台湾仲裁法修改的工作也在进行中。

据台湾中华仲裁协会顾问范光群介绍,考虑到两岸四地的特殊关系,中华仲裁协会已于今年3月正式向法务部提出《仲裁法》第一阶段的部分条文修正建议。

仲裁修改频出亮点

随着港澳台等地仲裁条例的修改,各地的仲裁法正在与国际接轨。贸仲委于去年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正如大律师苏国良所说,每一个仲裁地区都希望其使用的仲裁法与其他地区和国际的仲裁法统一。

针对国际仲裁界的几多争论点,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新规则修订后,亮点纷出。其中,紧急仲裁员制度也成为其最受热议的变化。“在以往的香港仲裁中,从仲裁庭做出临时措施到法院执行,往往会耗时2~3个月。而当事人申请紧急仲裁后,两天内指定仲裁员,15天内做出效力相当于仲裁庭所作出的临时措施的决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刘京介绍。

紧急仲裁员制度是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首次纳入到仲裁规则中,后来也被一些地区机构采纳。到目前为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已有9个案件使用了这一规则。

但是,事实上,瑞典的仲裁法并没有纳入紧急仲裁员制度。

紧急仲裁员做出的决定,既可能是临时措施的决定,也可能是关于程序的决定;既可能是决定的形式也可能是裁决的形式。具体的执行效力如何,刘京认为,“这还要取决于当地的法律规定。香港的立法之所以修改,就是为此制度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仲裁中追加当事人也一直是国际仲裁界探讨的热门话题。刘京介绍,香港仲裁法中也有此新规。也就是,当表面证据表明,在案的仲裁协议对案子的第三方有约束力时,仲裁庭有权将第三方纳入进来。

此外,还有合并仲裁等新规。简单举例来说,比如建筑承包里,业主与承包商的合同,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合同,可能分属两个不同仲裁,但可能是相同的事实,此时就可合并同合到一个仲裁中解决。贸仲委新修订的仲裁规则就采纳了这一审理方式,便于仲裁庭查清事实并快速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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