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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5563

“直到上级部门打来电话我才知道,我已报警立案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已经被深圳市仲裁委仲裁了。”昨天上午,深圳市仁鹏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余小平手持仲裁书满脸无奈地讲述了他的遭遇。目前仁鹏公司已于831日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同时向省高检提起申请,要求省高检介入本案。

“水头沙”变“水头”

余小平告诉记者,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定书是824日作出的,裁定内容是仁鹏公司应当履行与兴晟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并将30151平方米的土地交由兴晟公司接管。

他说:“市值3亿元的土地被裁定了,从始至终我作为法人代表没有收到仲裁委的任何送达文书。”我是在裁定下达后,接到上级部门打来电话才知道此事。我立即赶到仲裁委取回了裁定书,回到公司仔细阅读才发现,裁定书将我公司的地址写错了。我们公司地址为南澳“水头沙”海滨北路12号第一层,而裁定书却写成南澳“水头”海滨北路12号第一层。“水头”在大鹏办事处,“水头沙”在南澳办事处。一字之差,分属两地。

是乌龙还是人为?

余小平认为,这是不应发生的严重失误。其一,仲裁委受理仲裁需要申请方提供双方工商登记,在仁鹏公司工商登记中,清楚地注明公司地址为南澳“水头沙”海滨北路12号第一层;

其二,仲裁委出具的仲裁书明确写道“仲裁委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文件的地址是本申请人的营业地址,该地址与被申请人后在法院诉讼过程中的地址完全一致,均为南澳“水头”海滨北路12号第一层。”余小平解释道,仁鹏公司与兴晟公司的官司经过两级法院的裁定,法院裁定书上对本公司地址有正确记载,仲裁裁定书依据法院裁定书确认本公司地址,结果还是搞错了。

其三,我已于6月下旬,以“遭遇假合同诈骗”向龙岗公安分局报了案,龙岗公安分局也为此立案侦查,在此期间,仲裁委是不应该受理此案,更不能对此案做出裁定。

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如此事件的发生?记者打通了深圳市仲裁委三个登记电话,试图联系办理该案的三名仲裁员问明原委,得到的答复是:一名首席仲裁员,两名仲裁员均为兼职,无其联系方式。

律师观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响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全案仲裁文书及本案相关材料均未依照规则规定履行送达义务。

同时造成申请人无法实现在仲裁过程中应当享有的答辩等仲裁法及仲裁规则项下的各项法定权利。

其二,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正确仲裁本案的主要依据。

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市龙岗公安分局对该《补充协议》是否系伪造的虚假协议已经立案侦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之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的,办案单位必须中止案件审理。因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应当中止仲裁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原案回放:

合作未成,合同成焦点

20075月,深圳市仁鹏实业有限公司(国企)与深圳市兴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企)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就南澳水头沙村、大鹏鹏城村共30151平方米的3块土地进行合作开发。

直到2009520日前,兴晟公司一直未能履行完协议中约定内容,仁鹏公司遂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约解除与兴晟公司所签订的合作合同。

庭审过程中兴晟公司出具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0910月日签署的补充协议,内容为:仁鹏公司将30151平方米的3块土地与兴晟公司进行合作开发,仁鹏公司的收益为980万元,项目其他所有收益统归兴晟公司享有;协议同时载明如果仁鹏公司违约应向兴晟公司支付人民币8800万元的赔偿款。

仁鹏公司称从未与兴晟公司签订过此协议,认为是虚造,同时要求对该协议的真伪进行鉴定。

鉴定时,兴晟公司提供鉴定的协议原件被浸水导致印章模糊,深圳市某司法鉴定认为协议公章真实,协议成文时间和落款时间不一致,由于印文遭到污损其他无法鉴定,深圳市两级人民法院分别驳回仁鹏公司的主张请求。

仁鹏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余小平后向龙岗公安分局报案,龙岗分局以“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

深圳特区报 记者 张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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