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徐志礼 台 昰 浏览量:4972
近日,台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这在台州市尚属首例。
这个案子涉及了两家公司,申请人是韩国某贸易公司,被申请人是我市的一家休闲用品公司。
2009年,该休闲用品公司的负责人赵先生向韩国一家贸易公司进了一批货。当时,赵先生付了一部分定金给该贸易公司,该贸易公司也如约发了一部分货物。
但此后,因为客户推掉订单,赵先生就告诉韩国那家贸易公司不要再发货过来,但对方说货已经在港口,他就表示,可以补给他们公司3万块钱,但把货退回去,但对方的业务员说,他还要跟老板商量一下。
一天之后,对方业务员给赵先生打来电话说,钱先不用付,但要他先把货拖过去,等赵先生的企业做好以后,再给他钱。
“那既然这样子,我也没办法,你先把货发给我,我做好之后再把钱打给你。”赵先生说。
“我们当时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协议或者合同,且这批货到目前为止还放在仓库里,一直没有用。”赵先生说。
不过,该贸易公司认为,赵先生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余下的货款。
于是,根据双方约定,该贸易公司向韩国大韩商事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去年12月5日,大韩商事仲裁院作出仲裁决定,要求赵先生履行合约,并向中国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对此,赵先生觉得有点冤。“这是韩国单方面的仲裁,我都不知道这事情为什么会搞成现在这个样子,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也要请律师的。”
由于双方都需要补充一定的材料及证据,法院表示,需要认真核实后才能作出裁定。
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袁晓贞说,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即台州的这家企业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他把自己的权利全部放弃了,那么,这就意味着他要承担所有不利的后果。
“因此,我们提醒台州的外贸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仲裁机构到底在哪国,如果遇到了国外的仲裁,也要积极抗诉,不要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袁晓贞说。
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