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5374
来源:财经网
加多宝集团5月27日发表公开声明,称鸿道集团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做出的有关“王老吉商标权”裁决不服,以该裁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由,于2012年5月1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撤销该裁决的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亦已依法立案。按照《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申请撤消裁决时,法院应当中止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撤消裁决申请,因此广州药业集团将不得申请执行裁决。
市场上原为消费者所熟知的红色罐装王老吉为广东加多宝集团生产,其母公司为香港鸿道集团。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5月9日裁决《“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裁决加多宝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1997年,广药集团旗下的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与香港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2000年双方第二次签署合同,约定香港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至2010年。2002年至2003年间,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签署补充协议,租赁时限延长至2020年。
但广州医药集团认为,原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是在收受贿赂后,才签订商标租赁时限延长协议的,因此认为,该补充协议无效,商标租赁期限已于2010年到期。
李益民案在2005年7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其收受贿款人民币20.9万、港币329万、美元2.5万,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12月29日,王老吉商标案进入仲裁程序。
2012年5月11日,广州药业在港交所发布公告,称广药集团在5月11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被裁决无效,裁决加多宝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