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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财税函(2011)99号 浏览量:3183

财政部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230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199


 


 


梁慧星等13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仲裁机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811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和《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符合的条件、非营利组织免责资格管理,以及具有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目前,我们正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你们所提关于对仲裁机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我们将在研究中予以统筹考虑。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201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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