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 国际仲裁

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2375

由于国际铁矿石价格的急剧变化,造成诸多中国钢铁企业单方面终止合约现象十分普遍。作为首例外国矿山企业针对中国钢铁企业的仲裁索赔案,日照钢铁采取何种法律途径挽回败局?


日照钢铁的四种选择


对于仲裁结果,日照钢铁并不认可。《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日照钢铁正在全力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该问题。目前,日照钢铁正在和国内多家从事涉外诉讼业务的大型律师事务所进行接触。


资深涉外经济律师杨兆全认为,虽然,现在尚无法确定日照钢铁采取何种法律途径挽回败局。但是,结合中、澳两国现行法律分析,日照钢铁大致可以有以下四种法律途径可供选择。


第一种途径是,向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提起诉讼,撤销仲裁机构的裁决。但是,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只对仲裁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涉及实体问题。根据澳大利亚仲裁法的规定,一方认为仲裁裁决存在程序上的严重问题,比如仲裁员受贿、当事人没有接到开庭通知、仲裁中一方的权利没有得到平等有效保护等,可以向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裁决。这意味着,日照钢铁如向澳大利亚法院提起诉讼,只能寻找仲裁程序中的瑕疵,此前日照钢铁提出的铁矿石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能成为法定抗辩理由。


第二种途径是,双方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意味着需要双方放弃此前已有的仲裁结果,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杨兆全律师认为,启动重新仲裁难度较大,吉布森钢铁已经胜诉,你怎么说服他放弃现有的仲裁决定,重新和你打一场胜负未定的仲裁诉讼?这种情况在国际仲裁中极为罕见。


第三种途径是,在对方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时,提出仲裁程序的瑕疵。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介绍,中国法院对待此类案件的审理,持严格谨慎的态度。为防止地方法院因为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使得外国仲裁裁决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统一由最高法院最终把关和审核。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设立了内部报告制度,实施特别的监督。如果受理案件的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院自己可以自主决定;而如果要拒绝承认和执行的,则需要逐级上报到最高法院审核批准。这意味着在我国,否决外国仲裁裁决的决定权在我国的最高法院。


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仅对仲裁裁决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体审查,而且还需要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法院认定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目前,我国法院尚无一起以此为由而拒绝执行的情况。


第四种途径是,与对方和解。如果进行法律评估,以三种途径获胜可能性极小,直接就应该赔偿的金额进行协商,争取能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减少赔偿数额。


鉴于仲裁裁决的执行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而且最后执行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方还是有可能接受降低赔偿金的建议的。杨兆全说。


海外仲裁误区


日照钢铁会选择哪种法律途径翻盘挽回败局?现在尚未可知。但海外仲裁已经成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的必修课。


而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手段,凭借它的程序简便、易于执行、信息保密等优势,愈来愈多地为中国企业所采用。


虽然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民间性,但是各国法律都赋予了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具有和司法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有的国内企业认为仲裁属于民间非正式的裁决,仲裁效力低于法院的判决。这是一大误区。杨兆全说。


我国和澳大利亚都是《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成员国——目前《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已经超过150个。因此按照法理澳方仲裁机构的裁定在我国是被承认和可以执行的。


杨兆全介绍,在他代理的涉外案件中,有的国内企业认为,既是在海外仲裁败诉,国外的仲裁案件执行程序复杂,时间会很漫长。其实,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与国内普通的案件执行相比,只是提交文件的要求有所区别,立案提交的文件需要使领馆的公证认证,并不存在特别复杂的情形。正常情况下在6个月以内会得到执行。


此外,如果败诉方在外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可以向外国的法院申请执行,而不一定通过中国的法院执行。此外,杨兆全还提示,如果某家公司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决等法律文书,一些国家的司法部门有权扣押该公司在国外的财产,而且公司的负责人或股东出差或者履行到这个国家,将会被扣押。


国际商务顾问李道金建议,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仲裁时要格外小心谨慎。首先,选择仲裁机构地点是非常重要的。双方应该选择一个都是中立的仲裁机构,尽量避免与任何一方获得东道主利益。我建议国内企业,尽量选择信誉度高的国际仲裁机构,比如设在巴黎、日内瓦及斯德哥尔摩的仲裁委员会等。李道金说。


其次是,在签订仲裁协议条款如时要严格审查。李道金介绍,仲裁协议条款通常都是由外商事先拟定好的。这里面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强烈建议仲裁协议条款应由我方主动拟定。只要是合乎情理的,外商就没有理由不接受;若外商提出极不利于我方或坚持他们自己的条款,我们就要慎重考虑其目的何在了。李道金说。


案件背景


20077月,日照钢铁与吉布森钢铁签署了一份为期15年的铁矿石长期供应合约。根据约定,日照钢铁每年将进口240万吨铁矿石,协议价格约每吨100美元。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铁矿石价格长期合约远高于现货价格的影响。日照钢铁像国内其他钢企一样单方面终止了长协合同,转而从现货市场进行采购。吉布森钢铁以涉嫌合同违约为由,向澳大利亚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最终,澳方仲裁机构裁定日照钢铁败诉,日照钢铁不但须支付其1.14亿美元的损害赔偿,还将承担仲裁结果公布之日起6%的利息和仲裁费用。


来源:  中国经营报20100828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