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2446
“我在合同期内因为末位淘汰制被辞退,但是公司不给赔偿金,这合理吗?”25日,长沙的张小姐向本报“职场调查”求助。
记者了解到,这种情况在我省不少企事业单位都有所存在,企业通过这种方法对员工进行考核,一旦工作业绩排后,员工就可能被解雇。
对此,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院有关人士向记者明确表示,“末位淘汰制”是企业内部规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因“末位淘汰制”而丢掉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向企业索赔。
部门说法——“末位淘汰”解聘员工属违法
记者从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院获悉: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随便决定。如果劳动者确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被“末位淘汰”的员工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几种情况。
一名劳动执法人员表示,用人单位以员工的工作业绩排在末位为由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这种行为并不合法。如果用人单位一意孤行,劳动者完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违约赔偿金。
记者调查——半数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
刘先生是长沙某药企销售代表,还没到8月底,他就开始四处询问这个月的业绩排名。因为按照公司规定,销售代表必须完成50万元的销售额,每个月考核一次。如果排名最后一位,即使完成了规定的任务,仍要被辞退。
刘先生说,“末位淘汰制”给自己带来的压力非常大,他认为这有失公平。“只有员工在完不成公司规定的工作任务时,才能说明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进而被公司辞退;现在的问题是,末位淘汰制的实施,让一些员工即使完成了公司交给的任务,也仍然可能因为排名靠后而被辞退。”
记者就此走访了多家企业,有半数曾经或正在实行“末位淘汰制”,其中餐饮、服务、销售、制造等行业更是热衷该制度。
提醒——三种情形可解聘
根据我国《劳动法》三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及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现实劳动关系中,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劳动者,并不一定是不能胜任工作的,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为其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仍不胜任,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