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新华网 浏览量:5983
《仲裁法》实施13年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开始选择仲裁这种法院诉讼之外的“民间”途径。但由于现有法律对仲裁机构的定位并不明确,很多地方的仲裁机构出现“行政化”倾向。深圳市将仲裁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改革的试点之一,赋予深圳仲裁委“法定机构”的定位,仲裁首次拥有了既不同于公务员,也不同于事业单位、企业的独立身份。
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发生民商事纠纷后,根据其协议约定,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裁判,并由国家强制力执行的一种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在法院诉讼之外通过非官方途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我国1995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但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仲裁机构是什么类型的法人组织,由于法人定位不明确,各地在组建仲裁机构时标准不一。据深圳仲裁委负责人介绍,2005年的统计显示,全国共有180多家仲裁机构,性质分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和企业三种,只有10多家每年受理案件在500宗以上,标的额超过亿元,而其他很大一部分仲裁机构仍要靠财政拨款。
仲裁的行政化色彩过重,影响了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信任。为破除仲裁的“模糊身份”,淡化仲裁的行政色彩,深圳市2007年出台了《关于推行法定机构试点的意见》,将深圳仲裁委列为“法定机构”试点之一。法定机构是依特定立法设立并受有关机构法规或规章监管的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主要特点是既执行政府部分监督管理职能,又集中担负起公共服务的任务。法定机构需要运作独立、治理规范、权责相应,真正成为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的主体,从而改变政府管事业、包办事业的格局。
深圳仲裁委负责人说,“法定机构”的定位对仲裁提出了更高要求,深圳仲裁委已对过去的仲裁规则、仲裁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新规定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规定更加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更加重视社会监督,并确立了较为完善的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对仲裁庭的少数意见和不同意见也给予尊重,规定“对裁决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深圳仲裁委1995年成立,13年来,受理案件的数量、标的额逐年增长。仅2007年就受理案件1800多件,标的额39亿元。仲裁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圳仲裁委受理案件的类型也不断增多,由传统的买卖、建设工程施工等几类纠纷,扩展到合作经营、股权转让、期货、保险、证券等70多种民商事纠纷,受理的案件涉及包括美国、加拿大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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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双方自愿
如果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只有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不愿意,双方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吗?答案是“不能”。深圳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日前对深圳仲裁委作出的一份仲裁裁决进行审查,最后裁定“不予执行”,原因就是仲裁违反了“双方自愿”的原则。
据了解,深圳一座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因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到深圳仲裁委申请仲裁,深圳仲裁委最后作出仲裁裁决:业主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100万元。随后,物业公司向深圳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业主则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事先并没有约定“有纠纷,找仲裁”,仲裁庭无权管辖。
深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该物业公司与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相关合同中,有“如发生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依法裁决”的约定,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并没有相关约定,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当然及于每个业主。法院最后作出裁定:仲裁委受理仲裁应属程序不当,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记者了解到,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人民法院通过对仲裁司法审查,有权决定是否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深圳仲裁委负责人认为,由于仲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时难免会出现一些“模糊地带”,判断协议有效还是无效成为仲裁案件中一个突出问题。曾参与仲裁案件的深圳市利保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保成认为自己遭遇了仲裁协议的“模糊地带”,他告诉记者,他与对方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但对方公司竟然拿出一份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去申请仲裁。王保成在仲裁庭上反复声明自己“没有申请仲裁,仲裁庭无权管辖”,深圳仲裁委向建设部门申请调阅双方当事人的备案合同之后,认为仲裁庭对此案有管辖权。王保成则认为备案合同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对仲裁裁决不服,目前他正在寻求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深圳仲裁委负责人说,为解决“模糊地带”仲裁协议有效还是无效的问题,深圳仲裁委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作出了“仲裁协议效力的延伸”规定:在多种情况下仲裁协议对继受人、继承人、受让人产生效力。据了解,该规定在全国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还是首次出现。
深圳市中级法院执行局一位法官认为,仲裁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不愿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同意仲裁的,应与申请方补签仲裁协议,或向仲裁委作出接受仲裁的书面表示,仲裁委才能受理。
评论:仲裁应将“和为贵”的传统美德发扬光大
中国人向来讲求“和为贵”,这种千百年来形成的中国传统文化精神,使得比法院显得“柔和”的仲裁越来越受人们青睐。《仲裁法》至今已走过13年历程,我国仲裁事业迈入“二次创业”阶段,如何发挥仲裁在“定纷止争”当中的独特优势,推动社会和谐发展,这是许多仲裁人都在思考的问题。
据零点调查公司调查显示,在解决企业经济纠纷方面,仲裁已超过诉讼,50%以上的企业在合同中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经济纠纷。因为仲裁一裁终局,具有灵活、高效、便捷等特点。而且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员,向仲裁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当事人往往觉得仲裁比法院审判更透明、更公正。因此,大多当事人都对仲裁裁决表示认同,据统计,仲裁裁决因为申请人不服而被起诉到法院的比率相对于司法案件二审率非常低。深圳仲裁委每年仲裁的近2000件案件中,被法院撤消或裁定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只有1%—2%。
但是,在仲裁日渐获得美誉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杂音。有的仲裁员违反“事先不能和当事人接触,也不允许偏袒任何一方”的规则,有意袒护一方;有的一方当事人没有申请仲裁,仲裁却不顾当事人意愿作出裁决。这些例子即便是个案,也会使人们对仲裁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前不久,深圳市利保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数十名员工前往深圳仲裁委讨说法,称该仲裁委一年当中裁决了该公司三起案件,该公司三次都败诉,他们对仲裁的公正性提出质疑。不管此案真相如何,深圳仲裁委都负有责任:仲裁的作用本该是平息矛盾,如今这三份仲裁裁决不仅没能“止争”,反而让矛盾更加激烈,显然是仲裁的某个环节出现了瑕疵。面对当事人的不满,深圳仲裁委应当积极应对和反思,努力改进自己的工作,重建当事人对仲裁的信任。
与此同时,仲裁还应充分运用“调解”这一法宝,让更多当事人化敌为友,握手言和。“调解”是民商事仲裁的传统优势和特色,既体现了现代仲裁的基本特点,又体现出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思想,被国内外仲裁界所认同,被称为“东方经验”。深圳仲裁委今年1月开始实施的《仲裁规则》将调解作为一个“必经程序”,这体现了对调解的重视。在仲裁的推动下,当事人自行和解、仲裁庭调解、仲裁庭裁决相结合的较为完善的解决争议体系正在建立。随着仲裁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仲裁将在建立和谐社会当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