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浏览量:2348
7月30日,孝感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冯缤状告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请你谈谈冯缤的妻子胡敏作为临时工被清退的有关情况。
新闻发言人:可以,更加准确地讲,是回答按政策清退并转派遣的有关问题。胡敏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的起因是这样的。胡敏于1998年9月到中院派出法庭(长征法庭)提供开水服务,2000年10月后,胡敏从事保洁员工作。2008年6月4日,孝感中院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鄂政办发(2007)10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孝感政办发(2007 ) 89 号】文件要求清退包括胡敏在内的所有临时聘用人员,但冯缤坚决不同意清退。2008 年7月22日,市中院承诺按政策将胡敏改为派遣劳动合同关系,月工资600元,不含中院为其办理的“五金”202.20元(胡敏清退前月工资仅为600元,没有“五金”)。但冯缤拒不接受,执意要求与中院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记者:仲裁委裁决意见及依据是怎样的?
新闻发言人:仲裁委裁决:1 、中院与胡敏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1998年9月至2008年7月,不满十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 劳动法》 第二十条及《 劳动合同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对胡敏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仲裁委不予支持。2 、中院依法为胡敏补缴1998 年9 月至2008 年7 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双方各自应承担的缴费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算为准。因胡敏未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仲裁委未予裁决。3 、中院与胡敏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 ) 12 号〕 第三条之规定,双方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2007年省及市政府均下文要求清理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中院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与胡敏的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胡敏要求中院安排工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给付2008 年8 月后的劳动报酬仲裁委不予支持。
记者:听说冯缤对该仲裁结果不服,又起诉到法院,法院是怎样判决的?
新闻发言人: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随州市曾都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冯缤仍然不服,又上诉到随州中院,随州中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孝感中院与胡敏解除劳动关系,由孝感中院为其按标准补交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支付胡敏经济补偿金6000元。
记者:请你谈谈免除冯缤助理审判员的理由。
新闻发言人:由于冯缤多次殴打他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并罚款500元的处罚,孝感市中级法院第十七次审判委员会十三名审委会委员讨论,一致通过,依据《法官法》第十三条第八款之规定免除冯缤助理审判员职务。
记者:请你谈谈《法官法》第十三条的具体内容。
新闻发言人:《法官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湖北孝感人民政府网站2010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