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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商法 国际贸易 投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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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月萍 · 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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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绍文 · 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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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联系电话010-82217788,64646688

所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6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简称CIETAC,中文简称“贸仲委”)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

根据1954年5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21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贸仲委于 1956年4月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组织设立,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修订仲裁规则的批复》,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

贸仲委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经济贸易争议。

贸仲委设在北京,并在深圳、上海、天津、重庆、杭州、武汉和福州分别设有华南分会、上海分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天津分会)、西南分会、浙江分会、湖北分会和福建分会。贸仲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

贸仲委及其分会/仲裁中心是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适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贸仲委《章程》规定,分会/仲裁中心是贸仲委的派出机构, 根据贸仲委的授权接受并管理仲裁案件。

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就近为当事人提供仲裁咨询和程序便利的需要,贸仲委先后设立了29个地方和行业办事处。为满足当事人的行业仲裁需要,贸仲委在国内首家推出独具特色的行业争议解决服务,为不同行业的当事人提供适合其行业需要的仲裁法律服务,如粮食行业争议、商业行业争议、工程建设争议、金融争议以及羊毛争议解决服务等。此外,贸仲委还为当事人提供域名争议解决服务,积极探索电子商务的网上争议解决。针对快速解决电子商务纠纷及其他经济贸易争议的需要,于2009年5月1日推出《网上仲裁规则》。该规则在“普通程序”之外根据案件争议金额大小分别规定了“简易程序”和“快速程序”,以真正适应在网上快速解决经济纠纷的需要。

五十多年来,贸仲委以其仲裁实践和理论活动为中国《仲裁法》的制定和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贸仲委还与世界上主要仲裁机构保持着友好合作关系,以其独立、公正和高效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组 织

● 名誉主任、主任、顾问和委员

贸仲委设名誉主任一人、顾问若干人。

贸仲委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贸仲委《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 秘书局

贸仲委设秘书局,主要负责贸仲委行政管理事务,并负责贸仲委应参与、组织及协调的公共法律服务事务。

●仲裁院

贸仲委设有仲裁院,在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仲裁规则》规定的管理案件的职能。分会/仲裁中心设仲裁院,在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仲裁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履行的职责。

● 专门委员会

贸仲委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

负责仲裁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和提供咨询意见,对《仲裁规则》的修改提 供意见,并负责仲裁员的培训和经验交流。

案例编辑委员会

负责已审理终结的案件的案例编辑和贸仲委的年刊编辑工作。

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

按照《仲裁法》和贸仲委《仲裁规则》的规定,对仲裁员的资格和表现进行审查和考核,对仲裁员的续聘和解聘提出建议。 

发展委员会

负责就仲裁事业发展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仲裁的优势

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优点:

● 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仲裁中,当事人享有选定仲裁员、仲裁地、仲裁语言以及适用法律的自由。当事人还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的提交和意见的陈述等事项达成协议,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则由仲裁庭决定。因此,与法院严格的诉讼程序和时间表相比,仲裁程序更为灵活。

● 一裁终局

商事合同当事人解决其争议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只有诉讼判决和仲裁裁决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不同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不能上诉,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虽然可能在裁决作出地被法院裁定撤销或在执行地被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但是,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是非常有限的,在涉外仲裁中通常仅限于程序问题。

● 仲裁具有保密性 

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从而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 裁决可以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现有缔约的国家和地区156个,根据该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这些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此外,仲裁裁决还可根据其他一些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得到执行。《纽约公约》于1987年对中国生效,中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了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

CIETAC仲裁的特点

● 受案范围宽 程序国际化

自1956年成立以来,贸仲委共受理了近三万件国内外仲裁案件。贸仲委既可受理涉外案件,也可受理国内案件;同时,其受理案件的范围也不受当事人行业和国籍的限制。近些年来,贸仲委平均每年的受案数量近千件,始终位居世界知名仲裁机构前列。

从《仲裁规则》和仲裁员的角度而言,贸仲委也实现了国际化。贸仲委第一套《仲裁规则》制定于1956年,之后八次进行了修改,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贸仲委现行的《仲裁规则》与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基本相同,在现行《仲裁法》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此外,贸仲委的《仲裁员名册》中有近千名仲裁员,均为国内外仲裁或其他行业的知名专家。其中,外籍及港澳台仲裁员300多名,分别来自41个国家或地区。

● 独立公正

作为国际上主要的仲裁机构,贸仲委独立于行政机关,其办案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干涉。贸仲委的仲裁员,包括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均不代表任何当事人,必须保持独立和公正。在仲裁程序中,各方当事人均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在过去几十年中,贸仲委的独立、公正、廉洁以及裁决的质量得到了国内外当事人的广泛赞誉。

● 仲裁程序快捷高效

在贸仲委的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程序如何进行。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贸仲委将以书面形式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充分的交换,贸仲委的开庭审理一般只需1至3天。因此,贸仲委的仲裁程序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其受理的仲裁案件绝大多数均在仲裁庭组成之后6个月内结案。

● 仲裁费用相对低廉

作为国际仲裁机构,贸仲委的仲裁收费标准在世界主要仲裁机构中相对较为低廉。与国内其他仲裁机构相比,同等条件下收费基本相同。与诉讼相比,由于仲裁一裁终局、程序快捷等特点,使得采用仲裁对当事人而言更为经济。

●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贸仲委仲裁的显著特点。该做法将仲裁和调解各自的优点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且有助于保持当事人的友好合作关系。

仲裁和调解相结合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进行。即经当事人请求或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担任调解员的角色,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调解没有必要或者不会成功,可以随时要求终止调解,恢复仲裁程序。

此外,当事人在贸仲委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由贸仲委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贸仲委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此时,贸仲委可以视工作量的大小和实际开支的多少,减少仲裁收费。

● 专业的仲裁管理服务

贸仲委及其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拥有众多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对贸仲委受理的案件进行管理。在每个仲裁案件中,仲裁院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后,即会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该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贸仲委的工作人员大多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精通英语、法语或俄语等外语,并以积极向上的态度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仲裁员和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仲裁程序

贸仲委的仲裁通常根据其现行规则进行,现行有效的规则是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当事人约定适用其它仲裁规则,或约定对现行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 仲裁申请

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当向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书、书面仲裁协议、案件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根据贸仲委制定的仲裁费用表预缴仲裁费。

仲裁程序自仲裁院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申请人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基本案情与争议要点;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申请仲裁之后,申请人仍可以对其仲裁请求提出修改;但是,如果仲裁庭认为其修改提出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受理其更改请求。

● 答辩和反请求

在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的同时,仲裁院向被申请人寄发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并附具贸仲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各一份。

涉外案件的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国内案件以及简易程序案件的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请求。反请求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基于申请人申请仲裁的同一合同关系或法律关系;

被申请人的反请求针对申请人提出;

反请求所涉争议不同于仲裁请求所涉争议。

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涉外案件)或20天内(国内案件、简易程序案件)提交。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贸仲委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 管辖权异议

贸仲委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如有必要,贸仲委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

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可向贸仲委提出管辖权抗辩。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抗辩,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对书面审理案件管辖权的抗辩,应当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及/或决定包括仲裁案件主体资格异议及/或决定。

● 放弃异议

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仲裁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参加仲裁程序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 仲裁庭

根据贸仲委的《仲裁规则》,仲裁庭分为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两种,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予以审理。对于其他大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审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 《仲裁员名册》

当事人从贸仲委制定的、统一适用于贸仲委及其分会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在贸仲委《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经贸仲委主任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 独任仲裁员

如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贸仲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分别推荐一至五人作为独任仲裁员人选。

● 三人仲裁庭的组成

如案件由三人仲裁庭审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贸仲委主任指定。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委托贸仲委主任指定的,由贸仲委主任指定。

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贸仲委主任指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五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并将推荐名单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至贸仲委。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贸仲委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贸仲委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贸仲委主任指定。

首席仲裁员与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 多方当事人对仲裁员的指定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应当各自协商,在贸仲委《仲裁员名册》中各方共同选定或者各方共同委托贸仲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参照三人仲裁庭组成的相关条款规定的程序选定或指定。

如果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内各方共同选定或各方共同委托贸仲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则由贸仲委主任指定仲裁庭三名仲裁员,并从中确定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

● 回避、替换和多数仲裁员继续程序

如果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仲裁员应主动将此情形向贸仲委予以披露,并应主动请求回避。当事人也可要求仲裁员予以回避。

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其职责,或者没有按照《仲裁规则》的要求或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应尽职责时,贸仲委主任有权自行决定将其更换;该仲裁员也可以主动申请不再担任仲裁员。

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后,如果三人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因死亡或被除名而不能参加合议及/或作出裁决,另外两名仲裁员可以请求贸仲委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替换该仲裁员;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经贸仲委主任同意后,该两名仲裁员也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作出决定或裁决。

仲裁员应独立公正,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贸仲委制定有《仲裁员守则》,用以约束、规范仲裁员在案件审理中的行为。

● 审理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应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询问式或辩论式审理案件。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地点或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合议。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发布程序指令、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前会议、召开预备庭、制作审理范围书等。

各方当事人应当委派代表或者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开庭,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庭审,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做出缺席裁决,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庭审,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地和开庭地点

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地的,从其约定。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贸仲委或其分会所在地为仲裁地;贸仲委也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仲裁裁决应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当事人约定了开庭地点的, 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但除外情形按照规则有关规定处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由仲裁院或其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管理的案件应当分别在北京或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开庭审理;如仲裁庭认为必要,经仲裁院院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开庭审理。

● 证据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应当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仲裁庭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当事人到场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场。经通知而一方或各方当事人均不到场的,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的行动不受影响。

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当事人有义务向专家或鉴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关资料、文件或财产、货物,以供专家或鉴定人审阅、检验或鉴定。当事人也可以自行聘请专家出庭作证。

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的副本,应送给各方当事人,给予各方当事人对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意见的机会。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或鉴定人参加开庭的,经仲裁庭同意后,专家或鉴定人应当参加开庭,并在仲裁庭认为必要和适宜的情况下就他们的报告作出解释。

所有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专家报告均由仲裁庭审查后决定是否采纳。仲裁庭有权对证据的相关性、重要性和有效性作出决定。

● 保全及临时措施

当事人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申请保全的,贸仲委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转交当事人指明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依据贸仲委《紧急仲裁员程序》向仲裁院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紧急仲裁员可以决定采取必要或适当的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紧急仲裁员的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庭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当事人的决定可以决定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并有权决定请求临时措施的一方提供适当的担保。仲裁庭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可以程序令或中间裁决的方式作出。

● 裁决

普通程序案件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涉外案件)或4个月内(国内案件)。简易程序案件仲裁庭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仲裁庭要求并经贸仲委秘书长批准,裁决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仲裁庭的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并可以附在裁决书后,但该书面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根据贸仲委的《仲裁规则》,仲裁庭应当在签署裁决前将裁决草案提交给贸仲委,贸仲委可以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性的前提下,就裁决书的有关问题提请仲裁员注意。贸仲委实行的裁决书草案核阅制度,有助于确保裁决质量和裁决在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

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日期,即为仲裁裁决生效的日期。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专业争议解决服务

专家裁判是仲裁的一大鲜明特色。在此基础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国内首家推出独具特色的专业争议解决服务,为不同行业的当事人提供适合其行业需要的仲裁法律服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了《金融争议仲裁规则》,适用于当事人约定适用该规则的仲裁案件。该规则为金融争议提供了更为快速和专业的解决途径。根据《金融争议仲裁规则》,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从金融行业中聘任了近百名金融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担任仲裁员。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向金融及相关行业当事人推荐下列金融争议示范仲裁条款:

“凡当事人之间因本合同/交易发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粮食行业争议解决服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及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分会合作设立了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该中心为粮食行业的企业、公司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及争议解决等服务。

● 商业专业争议解决服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中国商业联合会及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合作设立了商业专业委员会,为商业流通领域的企业、公司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及争议解决等服务。

● 多元争议解决服务

除传统的商事仲裁服务外,贸仲委还为当事人提供多元争议解决服务,包括域名争议解决、网上仲裁、投资争端解决、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等。

● 域名争议解决

贸仲委于2000年成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解决.CN/中文域名争议;作为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指定的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北京秘书处,解决.COM、.ORG、.NET等通用顶级域名和新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 网上仲裁

贸仲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5年同时启用“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名称。贸仲委于2009年发布了《网上仲裁规则》(2014年修订),为当事人提供快捷高效的网上仲裁服务。

● 投资争端解决

贸仲委于2017年发布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为解决基于合同、条约、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提起的、涉及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提供仲裁服务。

2012年、2017年,贸仲委被分别指定为《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内地与香港、澳门《

贸仲委于2010年发布了《贸仲委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2014年修订),为建设工程行业提供专家评审服务,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及早介入和解决争议,满足建设工程行业争议解决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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