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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欧阳天 浏览量:1964

湘潭仲裁委


8月30日上午,我市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施行十周年座谈会在市政府大楼10楼举行,20余位法律界权威人士、专家、学者应邀出席了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彭伯良代表常务副市长朱明华在会上作重要讲话。


会议回顾了我市仲裁事业的发展历程。十年来,我市仲裁委受理仲裁案件627件,争议标的总额40,322.5万元。其中,2004年受理案件220件,在全国185家仲裁机构中居第57位,在全省12家仲裁机构中居第2位。但在本市经济纠纷案件受理总数中所占比例仅为2.4%,这与它应当和能够发挥的法定职能作用和社会经济服务功能相比还远远不够。


针对我市仲裁事业的发展形势,与会人员从法制环境、投资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以及发展促裁事业的意义、价值和如何推进仲裁业的发展进行了积极深入的研究探讨。会议认为,目前我市领导干部、企业家、老百姓迫切需要加强对仲裁制度的认识,树立三种新的观念:一是社会权力观念。仲裁机构属于社会组织,同时具有准司法性、公益性和民间性,并且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二是一裁终局观念。仲裁的“或裁或审”制和“一裁终局”制,可以使纠纷在最长4个月(涉外仲裁6个月)、最短几天内解决,可谓省时、省钱、省心、省力。明智的企业家是宁可以放弃诉权和上诉权为代价而赢得纠纷解决的高效率和低成本。三是和谐调解观念。仲裁强调和谐性、兼容性,力求做到不红脸、不伤感情而解决纠纷,使双方继续成为合作伙伴,从这一方面讲,他具有更强的合理性。近三年来,湘潭仲裁委员会调解结案的案件占到80%以上,仲裁结果的自动履行率达到98%,只有极少数案件需要法院强制执行。

    会议提出了我市仲裁事业今后的发展思路。一是仲裁发展机制的市场化。仲裁源于市场,又归于市场,因此,仲裁应当融入市场,服务市场,培育市场,激活市场。二是仲裁工作体制的社会化。我国因特殊原因,仲裁在开创时期,机构由政府组建,人、财、物由政府扶持,并依靠行政力量推行仲裁制度,但仲裁机构是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它行使的权力是社会权力,因此,从长远来说,它必须独立存在、独立发展。三是仲裁机构建设的规范化。一要抓好仲裁规则和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建设;二要抓好对仲裁员尤其是首席仲裁员的素质筛选和优化;三要加强秘书处的专职化、专业化、专家化建设;四要加强硬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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