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4-26 作者:王生长 浏览量:2091
浅谈域名争议的解决
王生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本文简要介绍在中国解决域名争议的规范以及解决域名争议的现存和可能出现的机构。
域名是因特网上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域名具有技术性和标识性两方面的功能。技术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网络上的地址;识别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因特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由于域名的复杂特点,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争议不断出现,审理这类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在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有不同认识。
有人认为,域名是一种与商标并列的全新的商业标记权;也有人认为,域名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域名是商誉的一部分,应归入知识产权。折衷的观点认为,域名是与传统知识产权有关又无必然联系的一种全新的权利。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00年7月进行的抽样调查, 截止到2000年6月30日, 我国有650万台上网计算机, 1690万上网用户, WWW站点数27289个, CN下注册的域名数达99734个(其中AC 0.63%, COM 79.09%, EDU 0.81%, GOV 3.67%, NET 10.75%, ORG 1.92%)。 我国用户在国际互联网域名及代码分配合作中心(ICANN)注册的域名数与国内注册的域名数之比为1:5, 据估计总数约有50-60万之多。由于域名注册和使用而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
域名争议的种类主要有:
1.域名与已有商标的冲突;
2.域名与已有服务标记和商号的冲突;
3.域名与其他域名的冲突。
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发布和正在起草制定的关于解决域名争议的规范性文件有: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作为北京地区审理这类案件的依据;
2.CNNIC正在起草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会同CNNIC正在起草制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4.已经公布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法律。
国际上, 有关机构已经发布的关于解决域名争议的规范性文件有 :
1.ICANN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2.ICANN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3.WIPO《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解决域名争议的主要途径:
1.当事人直接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5.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
下面就ICANN、CNNIC 和北京高院规范文件对域名争议的解决办法作简 要比较:
北京高院规范意见
争议解决方式:诉讼
可争议的域名:一级、二级或三级域名
与何种权利相冲突:与已经注册的商标、企业和其他组织名称等发生冲突
解决域名争议的机构:争议金额RMB300万以下的中院一审,RMB300万元 以上的高院一审,恶意注册域名的认定标准:恶意注册域名具体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域名持有人提出向权利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域名;或者2.或者为营利目的,以故意混淆域名与权利人商标、商号的方式引诱网络用户进入其网页或其他在线服务;或者专为阻止他人将商标、商号用于域名而注册;或者3.为损害他人的商誉而注册域名等。
支持投诉的条件:法院根据投诉人举证和调查结果,经审查认定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 对投诉予以支持:1.注册的域名与权利人享有的标识相同或足以导致误认地相似;以及2.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标记不享有任何其他在先的权利;以及3.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反向域名侵夺:无规定。
救济措施:因域名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判令域名持有人、使用人停止使用、申请撤销或变更域名。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判令其赔偿损失。
CNNIC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争议解决方式:专家小组裁决
可争议的域名:被投诉的域名仅限于由域名申请人选定的,顶级域名为CN的二级或三级域名。
与何种权利相冲突:与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
解决域名争议的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恶意注册域名的认定标准:用以证明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域名持有人曾要约出售该域名,且索要的价格不合理地超过其注册时支出的费用,具有营利性。2.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的目的并不在于自己使用,而在于阻止商标权人利用自己的商标或其中的组成部分作域名。3.域名持有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标记之间的混淆,引诱、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他联机地址的。
支持投诉的条件:注册域名的投诉获得支持的5个前提:1.投诉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2.被投诉的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3.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及包括该域名的其他字符组合不享有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和利益;4.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5.投诉人的业务已经或者极有可能因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受到损害。投诉人应当出具有效证据,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投诉人请求保护的商标已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前款第5项规定的条件无需另行举证。
反向域名侵夺:有规定。下列情况下商标权人的投诉不予支持:1.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没有恶意,也没有给注册商标或其权利人带来不利影响,或者这种影响属于正常商业竞争的;2.投诉人在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之前已经注册了完全不同的其他域名,又未提供足以使争议解决机构确信的证据,证明其当初未注册该域名有适当理由的;3.被争议域名注册时,请求保护的商标尚未在中国注册,也没有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救济措施:争议解决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只能涉及注册域名自身状态的变化,不涉及任何其他救济方式及手段,且将无条件服从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ICANN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争议解决方式:专家小组裁决
可争议的域名:一级、二级或三级域名
与何种权利相冲突:与商标或服务标记发生冲突
解决域名争议的机构:ICANN认定的WIPO仲裁中心等
恶意注册域名的认定标准: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有证据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竞争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 以期从中获得额外价值;2. 域名持有人的行为可以证明,其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阻止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通过一定的形式在互联网上反映其商标;3.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者的正常业务;4.域名持有人的目的是通过故意制造与 投诉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标记的混淆,以诱使互联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他联地址, 并从中牟利。
支持投诉的条件:针对注册域名的投诉获得支持的三个前提:1.提起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2.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3.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域名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反向域名侵夺:有规定。ICANN程序规则规定,恶意使用统一域名解决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企图剥夺已经注册的域名持有人域名的行为,构成反向域名侵夺。
救济措施:投诉人通过专家组的裁决可以获得的救济仅限于将域名撤销或转让给投诉人。
从上面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域名争议案件解决机构是多种多样的, 但各机构的受案范围及处理争议的标准和力度又有差别。与传统的仲裁方式相比,法院和ICANN及CNNIC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管辖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当事人在申请注册域名时可以声明其是否接受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管辖,如无明确的反对表示,则视为接受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管辖;如果能够达成仲裁协议,则有关的域名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如无仲裁协议并且不接受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管辖, 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已经报道的有关域名争议案件的案例:
『案例一』 WIPO:COSCO 诉 Cao 关于www.cosco.com域名争议案
『案例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诉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关于www.pad.com.cn域名争议案
『案例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www.ikea.com.cn域名争议案
『案例四』 WIPO: 美国在线诉深圳金智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关于www. gameicq.com域名争议案
正在筹备成立的中国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网站: www. cietac.org.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