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中国入世后将产生的更多的仲裁需求,香港仲裁中心不甘落后,积力在中国推销其仲裁服务。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样,香港仲裁中心有着较长的仲裁历史和显赫的仲裁声誉。在香港仲裁中心仲裁案件应该是一种很好的选择。但我们也应看到,香港属普通法系,其仲裁程序依普通法而制订。中国内地是大陆法系,有着与普通法系迥异的程序和判案原则。所以内地公司到香港仲裁案件,将不得不面对普通法系的规则、原则,如同用美声唱法的规则来衡量民族唱法,这是否合适?是否有利于争议地恰当解决?当事人可不要盲目,有关部门更不能盲从。一定要慎重考虑。(仲裁网 闻戒 按)
香港向内地推介仲裁服务
贸易报讯(记者李红阳)日前,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率香港仲裁中心(HKIAC)仲裁专家一行人出席在北京举办的“香港仲裁服务如何助您解决国际经贸纠纷”研讨会,并向与会的内地工商界、法律界、研究机构及新闻媒体的人士热情介绍了香港的仲裁及法律服务方面的情况。
梁爱诗司长在致词中指出,香港作为一个专业仲裁服务中心,具有一定的特色与优势,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及中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为香港的仲裁服务提供了更多的用武之地。她预计,中国加入WTO后,产生的仲裁案件多是有关商业、建筑、合资、知识产权、信息科技和航运的案件。她说,香港在这方面的法律,早已和国际接轨,香港仲裁机构处理这类案件经验丰富,有助巩固外商的信心,消除他们部分人对中国法律的不信任,和对内地某些地方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的疑虑,加强他们到国内投资的信心;另一方面,把个案拿到香港仲裁,也有助舒缓内地法院和仲裁机构在中国入世初期可能面对的压力。因此,她认为,向内地推介香港的仲裁服务,并鼓励企业在拟订商事合同时加入“在香港仲裁、适用香港法律”的仲裁条款,对于有效保护当事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内地和香港的经贸发展,都将带来好处。
HKIAC仲裁员杨良宜先生、郑若骅女士和简家骢先生,分别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仲裁条款的拟定、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及仲裁地的选择、香港仲裁制度的经验和实践、HKIAC的功能及其仲裁规则、基本程序和裁决执行等。其中,他们特别指出,香港既承认机构仲裁,也承认随意仲裁(或称临时仲裁);HKIAC的仲裁规则既适用本地规则,也适用国际仲裁常用的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还有简易程序的仲裁规则;香港仲裁裁决既可以通过“纽约公约”在世界其他缔约国获得承认与执行,也可以通过内地与香港的有关法律安排获得内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还可以通过互惠原则在某些特殊地区(如台湾)获得承认与执行。凡此种种,为当事人选择在香港仲裁提供了充分的便利。
在本次研讨会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副主任王生长先生应邀向与会者介绍了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承认与执行情况。他指出,香港回归后,两地在磋商的基础上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并在各自的立法中加以完善。此外,内地还建立了有关国际仲裁事项的事先报告制度以及限期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制度等。这些法律文件和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有利于香港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使香港与内地在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方面渠道畅通,而且卓有成效。